上海东兴投资
① 东方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介绍
东方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新华”,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总部位于上海,是由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强强联手,组建的一家资产管理和金融咨询服务机构。公司重点业务领域涵盖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基金投资经营、不良资产收购及经营、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致力于为投资者和合作方创造持久价值的解决方案。
② 上海东兴置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东兴置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房屋维修装潢,园林绿化,水电安装,筑路,销售建材、金属材料、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卫生陶瓷等。
法定代表人:唐英
成立时间:1998-11-26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22900041984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2楼1-11室
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许多重合之处,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也往往承诺归还本金并许以高额利息或者其他名义的回报,但这只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并不打算真正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也往往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本息,造成投资人损失,但这往往是行为人经营失败造成的,并非行为人的本意。所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行为人究竟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单位实施的犯罪,更是要注意考察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单位的经济能力、经营状况,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最后是否实际归还,如果不能归还,造成不能归还的原因何在,以及案发后有无归还能力,要结合这几个方面综合考察。
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投资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筹集的资金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
司法实务中,上述各方面因素均要综合考虑,以决定行为究竟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因在经营活动中负债累累而起意非法集资诈骗,遂指使其他几名被告人,以唐某某所控制的舜浦大酒店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借款”名义骗取250余名个人和单位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计1.7亿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及归还债务等,造成上述单位和个人损失计1.6亿余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房产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公司共同设立了上海舜浦大酒店有限公司,并选址本市青浦区公园东路2099号建设舜浦大酒店。同年11月,唐某某在东兴房产公司基础上组建了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置业集团),并担任该集团法定代表人。东兴置业集团在经营中,因住宅开发销售毛利率偏低、大量银行贷款需归还、经营收入无法及时收回以及盲目投资、收购资产等原因,造成资金严重缺乏。2003年5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直接或者指使其他几名被告人,以东兴置业集团建设舜浦大酒店为由和许诺支付0.83%至12%的高额月息作回报,向200余名个人和单位筹集资金计1.4亿余元,该款主要用于归还东兴置业集团债务、支付工程款、日常经营等。至案发仍有1.3亿余元没有归还。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东兴置业集团对外筹集资金时没有归还债务能力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唐某某因东兴置业集团建设舜浦大酒店和从事经营活动需要而向社会筹集资金,本案中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及其余被告人除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作回报外,没有采取其他欺骗方法,故对唐某某等被告人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定性。东兴置业集团违反国家规定,以支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4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非法筹集资金的目的、筹集资金时的公司资产情况及资金的实际用途、大部分资金实际不能归还的原因,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正确的。
④ 顺亿资产是p2p吗
不是P2P,是AMC。
宁夏顺亿是2015年银监会公布的第三批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中的一家,注册资本人民币102亿元,主要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目前,该公司在全国部分省市设有分支机构。
股东具备民营背景,包括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瑞德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金旭昌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六鑫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目前,全国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格局主要以中央的四大AMC+正获批筹建的建投中信+63家地方AMC(其中56家均获工商和监管批复、另有4家已获工商登记、3家尚停留在纸面上)。
⑤ 股票:为何600648外高桥连续10个涨停板
600648外高桥连续10个涨停板原因:
一、1月-6月共实现营业收入39.8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18%;实现归属于母公所有者的净利润5.2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0.8%,已完成2013年度全年经营目标。
二、外高桥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主体中的唯一上市公司,在提前完成全年经营目标的情况下,发布了一则募资公告,公司称,将以不低于13.20元/股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合计不少于1亿股不超过2.67亿股股票,募集不超过27亿元用于上海自贸区5大平台的建设。
三、外高桥在上述中期报告中表示,公司上半年重点工作即自贸区建设,而公司作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主体中的唯一上市公司,肩负着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建设的融资任务。
四、停牌一个月有余的外高桥称,8月30日起复牌。值得一提的是,外高桥半年报显示,上海本地券商东方证券旗下的东方红系列产品占据了外高桥主要流通股东名单,其四只产品合计持有外高桥1323万股,另外同属东方证券旗下的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还持有1734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