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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3-28 23:51:55

① 新形势下,中国民航将如何发展

近年来,我国民航保持强劲态势持续发展,正在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迈进,我国民航已成为全球最具潜力和活力的航空运输市场。

目前我国大陆民航所完成的运输总周转量,已占世界民航的10%以上,而每年对世界航空运输增长的贡献率为25%左右。预测,2024年左右,中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但如果按人均发展水平,我们还只有美国的四分之一,差距仍然很大。

机场建设方面,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机场建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颁证运输机场数量达224座,通用机场达到300余座,与运输机场协同发展。目前,我国运输机场全国各省市均有分布,以运输机场为中心、半径100公里的服务范围覆盖了全国88.5%的地市、76.5%的县。全国运输机场密度增至每10万平方公里2.3座。

我国民航业大而不强,其次表现在我国民航规模已经很大,但国际竞争力仍然不强,最突出的是还没有真正建成国际航空枢纽和完善的国际航空网络。当前我国民航行业正在向环境友好型转变。行业绿色发展,节能减排的推进,也有利于中国民航行业发展的转变,从过去一味突出量的增长,转变为质的提升。

对于地方机场、航空公司来说,这就要求了他们在产业发展中,需要以绿色低碳、服务质量优质提升为新的重点。同时把提升民航航空服务的发展质量作为主要任务,保证行业未来稳定快速发展。

② 成立民营航空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你在网络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8号”也就是“《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
还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8号”也就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201)”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5号”也就是“《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以上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规定或者规则,但不仅仅是上面列的这些

其中CCAR-201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二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七条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五)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六)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二)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不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筹建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拟设立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www.CAAC.GOV.CN),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民航总局。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总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民航总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总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总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
对不予筹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企业名称;
(二)筹建企业地址;
(三)筹建企业拟使用的基地机场;
(四)筹建企业负责人;
(五)筹建企业类型;
(六)筹建企业经营范围;
(七)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经民航总局认可的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申请人自民航总局准予其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按规定条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确有充足的事由,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总局可准予其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延期,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民航总局对准予筹建延期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筹建延期的决定,予以公告。
对不予筹建延期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认可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向民航总局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标志及其批准文件;
(七)购买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八)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九)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十)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十二)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十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提交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民航总局。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总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总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总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准予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基地机场;
(四)企业类型;
(五)注册资本;
(六)法定代表人;
(七)经营范围;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民航总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人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具体要花多少钱就没细算过了,不过我觉得没几个亿是不行的。

③ 民用航空投资准入被进一步放宽条件了吗

自2017年7月起公开征求意见后,经修订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终于揭开面纱。这份业界翘首以盼的事关放宽民营资本投资民用航空的新规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准入放宽、鼓励投资、促进民用航空发展是新规的三大关键词。

国内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也得到进一步放宽。新规在2005年试行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运输机场及深圳等9个重要城市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基础上,允许上述机场出现国有相对控股的情况(即所占比例可不大于50%,但具备实际支配权)。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新规定仅针对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等八个城市的民用机场和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内的战略机场。换言之,国内支线机场和其他民用机场在投资准入方面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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