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包销
『壹』 申购新股的限制条件
1、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2、要求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
4、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5、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是弃购股份处理。明确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股份、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1)新三板包销扩展阅读:
深交所明确,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另外深交所强调,网上申购创业板新股的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贰』 公司挂牌和上市的区别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家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我们撑为首次挂牌。程序有三
1.他要先申请股票公开发行
2.他要接受承销商辅导
3.他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获准
首先,讲发行
1.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有审批制和核准制
2.发行方式:
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按有无发行中介,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按发行目的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和增资发行。
第二,讲初次发行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分35 %;
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近3年连续盈利等。
第三,讲上市辅导
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指有关机构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发行与上市辅导机构由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原则上应当与代理该公司发于票的主承销商为同一证券经营机构。辅导的内容
①培训 ②资产重组,界定产权关系。
③制定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
④协助公司进行帐务调整
⑤协助公司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
⑥协调各中介机构。
第四,印发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第五,路演(Road show)
路演特指股票发行推介会,是境外上市公司惯常采用的用来沟通投资者与股东关系的方式。路演(Road show)也有人译做“路游”,是股票承销商帮助发行人安排的
发行前的调研活动。
第六,证券承销的具体方法
主要有包销和代销两种。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国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
并且,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共同承销。证券包销与证券代销的区别
①承销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②承销人的风险和报酬不同
③包销和代销分别适用不同的发行人
④发行人实行包销和代销各有利弊
第七,股票上市的条件
(1)其股票经批准已经公开发行。
(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持有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4)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 15%。
(5)公司最近3年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约行为。
(6)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结上市程序;上市申请程序示意
1.公司上市申请
2.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批准
3.订立上市协议书
4.股东名录备案
5.披露上市公告书
6.挂牌交易
以上所有程序,强烈建议您找专业的证券承销商做细部谘询,有些法规三不五时就微调,但基本框架是不太会变的。承销费用不便宜,货比三家不吃亏。除非您的贵公司想到海外发行股票、ADR、GDR或ECB,否则本国或台湾的证券商就非常够专业,千万别被外商银行惚诱了,有些超会画虎滥(Tiger's LP)的
『叁』 请问,在互联网融资公司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此题是专门为我来提问的吗? 哈哈源哈。本人就职于国内首家O2O融资服务平台,应该说是接近题主的要求的。简单说说体验吧,
互联网融资,说到底就是互联网加融资咯,所以人员也分两部分,一部分做融资业务,另一部分负责互联网这边。你不能让员工一边写代码一边跟客户讲解新三板上市详解吧?所以要看你是做什么角色的。融资的一般都是融资专员,客户还在网上提交融资需求,然后融资专员就会联系他们,然后安排融资机构对接。互联网这边就多一点,要写代码的后台,做美工页面的,推广的,写文案的之类。
上班看各自公司,我们公司8小时双休。
『肆』 可以做新三板债权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1、金融债券
1)由具有发行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发行人。
2)报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售时间及方式、资金的运用。
3)发行债券前发布通告并详细说明发行的目的、发行数额、发行办法、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和缴款的地址等事项。
2、企业债券
1)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3、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3)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4)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人民币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1)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可转债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发行资格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⑵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⑷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⑵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⑶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⑷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证监会审批
5)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经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上市前5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刊登
7)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8)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9)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10)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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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为什么 新三板 做市商 股票 这么少
全国股转系统对做市商取得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有规定,但对做市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未作规定。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表示,“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意味着单个做市商持有的库存股票是允许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的,但如果将库存股票看作券商自营业务来实施监管,那么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又意味着库存股票不能越过公司市值5%这一“红线”。
新三板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服务,这些中小微企业有不少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前端,商业模式还不太成熟,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高,股权比较集中。
根据当前业务规则,三板做市牌照仍为券商所垄断,78家券商为619家企业提供做市服务。其中,齐鲁证券、国信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天风证券的做市企业数量分别达到141家、90家、85家、83家、80家,位居前五席。619家做市企业和78家做市券商却不能保证企业的流动性。7月22日,619家做市企业仅有352只成交,占比仅57%,而在352只有成交记录的股票中,尚有154家企业全天成交量不足10手,成交额超过100万的仅有34家。
选择做市的好处:
在施行做市商制度后,交易活跃度骤升有利于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选择一个可靠的、有较大知名度的做市商做市,可以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可信赖性。
有利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透明度及可信度。
有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因为做市商为了维持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必然保有一定的资
金来维持价格稳定。
有利于保持公司股票价格的流动性,因为做市商同时报卖价和买价,利于投资者做出决
策并买卖。
有利于公司股东股票出让,如果公司股东在做市商交易下分批出让股票,做市商因对公
司较了解,故会在合理价格情况下购买股东出让股票.
选择做市的弊端:
做事价格被做市商垄断,由于做市商拥有一定的资金及知名度,买卖双方都通过做市商
买卖股票,故容易造成股票交易价格被做市商垄断容易被一家做市商垄断,故上市公司需要和各个做市商一起协调沟通,保证价格的公允性
『陆』 新三板买入股票转板后有限售期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
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
(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
(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
(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
(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 在职每年25%限制 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
(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控股股东36个月的是来源于上市规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证上〔2009〕45号)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证上〔2007〕61号)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
3.8.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
3.8.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在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条件下,进行延长锁定期的规定)
3.8.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证上〔2009〕106号)
3.7.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深证上〔2008〕49号)
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板适用)--2010-11-4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面对离职潮,创业板规定越来越严格)
十二、总结
1、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老股东和新进股东),上市之后最基本标准是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论创业板还是中小板、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均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不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动人也应比作关联方,锁定36个月。
4、董、监、高
涉及到公司董、监、高锁定期的规定较为复杂,不过可以归纳为下面一句话:上市后1年锁定 在职每年25%的出售限制 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离职6个月后12个月内不超过50%。
需要强调的是,面对创业板离职潮的现象,深交所新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说间接持有)
至于上市后,董、监、高新增的股份则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实施75%(上市满一年)和100%(上市未满一年)的锁定。
5、上市前增资入股
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自上市后依然锁定12个月,且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6、上市前转增、送股
刊登招股书前12个月(中小板)、申报材料6个月前(创业板)内转增、送股的视同增资,需锁定36个月,锁定期自完成工商变更日期起。
7、上市前股权转让入股
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受36个月限制(锁定12个月。)
『柒』 为什么 新三板 做市商 股票 这么少
全国股转系统对做市商取得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有规定,但对做市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未作规定。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表示,“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意味着单个做市商持有的库存股票是允许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的,但如果将库存股票看作券商自营业务来实施监管,那么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又意味着库存股票不能越过公司市值5%这一“红线”。
新三板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服务,这些中小微企业有不少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前端,商业模式还不太成熟,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高,股权比较集中。
根据当前业务规则,三板做市牌照仍为券商所垄断,78家券商为619家企业提供做市服务。其中,齐鲁证券、国信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天风证券的做市企业数量分别达到141家、90家、85家、83家、80家,位居前五席。619家做市企业和78家做市券商却不能保证企业的流动性。7月22日,619家做市企业仅有352只成交,占比仅57%,而在352只有成交记录的股票中,尚有154家企业全天成交量不足10手,成交额超过100万的仅有34家。
选择做市的好处:
在施行做市商制度后,交易活跃度骤升有利于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选择一个可靠的、有较大知名度的做市商做市,可以提高上市企业的知名度、可信赖性。
有利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透明度及可信度。
有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因为做市商为了维持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必然保有一定的资
金来维持价格稳定。
有利于保持公司股票价格的流动性,因为做市商同时报卖价和买价,利于投资者做出决
策并买卖。
有利于公司股东股票出让,如果公司股东在做市商交易下分批出让股票,做市商因对公
司较了解,故会在合理价格情况下购买股东出让股票.
选择做市的弊端:
做事价格被做市商垄断,由于做市商拥有一定的资金及知名度,买卖双方都通过做市商
买卖股票,故容易造成股票交易价格被做市商垄断容易被一家做市商垄断,故上市公司需要和各个做市商一起协调沟通,保证价格的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