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未披露年报
Ⅰ 新三板年报披露要求有哪些
1、年度报告没有模板,那么年度报告摘要是否有模板?
答复:有。请参见《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2、年报中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什么程度?
答复: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以及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34条)
3、年报需要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才能披露吗?
答复:需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42条)
4、公司已申请了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是不是说必须在披露日的前2天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不能更早召开也不能更晚?
答复:不是。披露董事会决议与披露年报是2个概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应披露董事会决议,即2个转让日内披露的是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年报”仅为其中一个审议事项。而年报全文应当依据预约时间按时披露。
5、公司章程规定“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不是说公司年报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
答复:不是。公司章程规定“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年报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披露”是2个概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要求,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年报才能披露,并未要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也就是说,年报可以先行披露,再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从实践的角度说,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后,披露董事会决议、年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便于在股东人数较多时使所有股东在股东大会前知悉年报内容。
6、根据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对挂牌公司来说有一定成本,可不可以取消?
答复:请各家挂牌公司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年度股东大会需聘请律师见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是挂牌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挂牌公司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待为此而支付的成本。
Ⅱ 上半年新三板上市要不要披露上年年报
金融板块来再创新高,这对源大势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从金融指数走势上看,金融股有望继续维持震荡上行格局,特别是在沪港通有了进一步预期,券商和银行股都没有大爆发的情况下,中短线潜力还是很大的。其他热点方面,船舶制造、电力、公用事业、环保等板块走势较好,这些板块走势表明,新经济、重装、高端制造、基建等正在形成新的对大盘推动力量,这也是未来投资者需要关注的热点方向。
Ⅲ 新三板净资产为负,超过2个月年报未披露怎么处理
证券会会勒令它摘牌的
Ⅳ 新三板挂牌公司最晚什么时候披露年报
1、最晚4月30日
2、预计不能在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7年4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披露公告。
Ⅳ 新三板年报未按预约时间披露会怎样
会被要求暂停转让。时间来来得及,抓紧时间披露年报啊!
Ⅵ 新三板的股票都不用公布年报吗
无论是主板还是新三板的上市公司都要公布年报。
Ⅶ 新三板年报披露延期会受到股转处罚吗
挂牌公司应当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若不能按期披露,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专并在2017年4月属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披露公告。主办券商也应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受理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Ⅷ 新三板企业审计年报哪些信息可以不披露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全面反映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内减变动。还包括所容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重要结构性信息。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让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根源。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企业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净利润;(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3)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4)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5)提取的盈余公积;(6)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Ⅸ 108家新三板企业为什么没能披露年报
企业未披露年报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原因:
1、企业自身的问题,财务比较负责,整理不出来。
2、公司有重大时间影响年报披露
3、更换了会计事务所
4、企业拟终止挂牌
Ⅹ 新三板公司没有按时披露年报会怎么样
会被强制停牌。且2个月内无法补充年报的话,会强制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