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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新三板

发布时间: 2021-03-29 07:50:29

① 章贡区区府字(20l5年)2号文贱

关于印发《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区府字〔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并报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5日


章贡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步伐,争当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排头兵,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章贡区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有色金属及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三条对企业上规模、上台阶予以奖励:
1.对新入规上户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其中20%奖励给企业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亿元,奖励增加10万元。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文化、旅游、软件、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依此类推,营业收入每增长1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
3.对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当年上缴税金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对上缴税金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当年上缴税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一次性奖励企业发展生产。
4.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挂牌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对年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依此类推,上缴税金总额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
6.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其销售增加值的2%给予奖励。
7.对从事稀土废料回收加工、钨加工、贸易企业以及钨、钴原矿贸易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年内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按照其销售额的5%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上缴税金的30%。
8.对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年上缴税金每增长1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
9.对年营运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其营运收入的10%给予购车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90%。
10.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省级、市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对主导产业新投资项目予以扶持补助。
1.对固定投资总额1亿以上的新入驻工业企业及固定投资总额3000万以上的新入驻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固定投资进度,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
2.对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新增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开展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提升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
第五条对企业科技创新予以扶持奖励。
1.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较高比率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经费的3%予以补贴。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3.对成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基金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企业,每项产品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企业,每项产品一次性补贴5万元。
4.对新获批成立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新创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新创建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新创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并购或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对新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可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围绕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
6.对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且在章贡区投资并组织生产,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对获得省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应用”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对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创建名牌予以奖励。
1.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赣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企业(单位),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可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总承包创国家鲁班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创省杜鹃花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4.对当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三合一认证,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或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对于新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元。
第七条对企业利用外资扩大出口予以奖励。
1.企业以外资注册且现汇进资(含后续进资)5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资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支持区内出口企业参加出口展销会,对参加展览的,给予展位费用30%的奖励(如上级有奖励,则我区奖励相应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展位总费用)。
3.对在我区报关出口的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额比上年度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对软件和物联网企业予以奖励扶持。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对于成功申报并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3.对于成功申报并获得国家保密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乙级、单项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对新入驻区政府设立的软件与物联网园区的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软件和物联网重点产业的,租赁期满一年后,按240元/年·㎡的标准, 给予面积不超过30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期三年。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追回所得补贴款。
第九条对金融服务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1.对在我区纳税的银行机构,年净营业利润达4亿元的,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净营业利润每增长4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对其他金融企业,年净营业利润达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净营业利润每增长5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
2.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章贡区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对区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对金融机构新建办公大楼的,竣工使用且在章贡区纳税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6.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赣州中心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7.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赣州中心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自租赁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8.鼓励区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增加对区属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金额,凡是为章贡区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全年实际发生额达到6000万元的区级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其担保贷款发生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对总部经济企业予以奖励扶持。
1.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最高可给予企业新增地方税收贡献前3年80%、后2年50%的奖励;对国内外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或央企收购兼并我区企业的,按其新增地方税收贡献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新引进或设立,且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总部经济重点产业的,前三年内给予全额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第四、五年分别给予5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3.对税收贡献度大的企业总部经济的扶持,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培育扶持。
1.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内区政府免费提供场地,第四、五年分别给予50%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对未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每平米6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2.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章贡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企业新租用光纤专线的,租赁第一年给予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对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培育扶持。
1.扶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用房或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即前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2.鼓励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做大动漫产业。奖励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对动漫企业创作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国家、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由区财政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三维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补助,但每部作品原则上最高分别不超过 80 万元、40 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补助);在全国院线播放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补助 50 万元。
4.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扶持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电视购物等新媒体、新业态。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原创网络大电影在爱奇艺等知名网站播出,并达到300万以上点击率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5.拓宽文化遗产开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对区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给予每年5万元的奖励。
6.培育新型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企业在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等产业融合中创新产业业态。支持文化企业申请专利,对每项授权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补助,对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对每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政策和产业扶持事项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审——对外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区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会议批准——财政支付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奖励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预算中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当年未使用完的“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当年预算安排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区财政报请区政府后从预备费中列支或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六条 企业在各级政府同时申报同一类扶持资金且已获区级以上扶持的,区级原则上不再重复扶持,如上级扶持标准低于区级标准,则按区级扶持励标准给予补差。原则上对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以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贡献为限。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的奖励扶持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管,对以虚假资料骗取扶持奖励的企业,一律依法追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章贡区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和特别重大的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扶持奖励项目牵头单位和章贡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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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89 鲁班艺术;自2017-03-09上市以来,无成交,故没有价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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