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质押
1. 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办理股权质押,需要提供外资的融资机构提供什么相
融资租赁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融资租赁项目资料提交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办人
调查资料清单
性质 份数 页数 备注 一、尽职调查报告及商务资料(含现场考察照片)
1 融资租赁申请表 必备 2 项目报价方案 必备 3 委托融资承诺函 必备 4 保密协议 必备 5 职业道德承诺书
必备 6 股东、法人或董事会签字样本 必备 7 股东或董事会决议 必备
二、企业资质文件
1 营业执照 必备 2 众多创造组织机构代码证 必备 3 税务登记证(地) 必备 4 税务登记证(国) 必备 5 公司章程空间及企业迅速腾达历史沿革 必备 6 最新验资报告
必备 7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必备 8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者简历
必备 9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资产证明文件(房产证、行驶证等复印件) 必备 10 开户行许可证 必备 11 纳税申报表 必备 12 工商变更登记 或有 13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或有
三、固定资产资料
1 固定资产清单或台帐
必备 2 主要设备发票(回租设备发票复印件及设备照片必备) 或有 3 土地、厂房产权证 或有-必备 4 土地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
或有-必备
2. 将内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外资公司,怎样填写质
您好,进行质押登记。
3. 内资公司可以把股权质押给外资企业吗
只要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内资公司可以把股权质押给外资企业。
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企业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一、申请材料
(一)、股权质押
1、企业申请书,内容写明质押原因、质押比例、质押对象、期限等,加盖回企业
公章;
2、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写明同意出质人将其比例股权质押与人
(名称),并由全体董事(股东会)签字或签字盖章;
3、质押协议;
4、贷款协议(复印件);
5、承诺函,内容须写明:所出质股权未作质押、答未有经济纠纷、未被司法冻结,加盖企业公章;
6、出资证明书,(公司给股东出具,公司法人签字、盖章);
7、出质者身份证明(必要时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或章程(复印件);
9、验资报告(复印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可以质押;
10、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1、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区县商务部门请示;
14、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5. 上市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借款后,继续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外资银行是否接受这种业务
这个问题提的相当的好笑,每个公司碰到的问题不一样。每个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一样。一万个字的网络知道怎么可能回答这个问题。你到底是要问站在什么立场预防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银行的立场,社会的立场,小散的立场, 还是???
如果是银行的立场我只能粗略的说:
1.掌握公司的财务章
2.派驻财务经理对公司财务进行监控(主要监控银行资金流向)
3.成立项目小组,对上市公司所用贷款资金进行审核
4.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查机制
5.贷款前要上市公司主要的大股东还有企业法人个人财产进行担保(单独为此笔业务进行担保)注:当企业破产清算不够归还银行贷款时,由大股东和企业法人的个人财产充填)
6.交易限制(就是所有与银行发生关系的业务只能通过本行办理)
我看你就是个垃圾!想问什么都搞不清楚,少在这里丢你爹娘的脸。什么国际,那摩根士丹利公司是吃屎的呀。美国在线是做白日梦的呀。如果说这些都是公司的话,那国外很多政府通过银行注资给要倒闭的企业又算怎么回事呀。这不是股权融资是什么呀!真搞不懂同样是人,差别咋就那么大。你是猪吧。而且我没有算错的话你应该还是头纯种猪吧。蠢猪,回你的猪圈去吧!
6.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股权变更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向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由于股权质押导致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股权;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企业原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投资者或变更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私下协议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股权变更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通过股权变更而使公司的经营超越指导目录规定的范围。
第三,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方投资者全部转让股权,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0.01%-24.99%的,将不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让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如果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即从事: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和租赁,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批准。
第五,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动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在办理股权变更时,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文件: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第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如果出质人未按规定履行债务,则质权人或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取得该出质的股权,从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在办理股权质押和因质押引起的股权变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投资者将股权质押给其债权人时,应当征得其他各方投资者的同意;
2)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口头质押或不办理批准手续质押无效;
3)质押以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为限。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4)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外商投资企业。其原因是我国公司法禁止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而质押是可能导致股权被动收购的一种法律行为;
5)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第七,如果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守约的投资者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变更投资者或变更股权。守约方投资者应当在报批时准备好企业验资报告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保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保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第八,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或企业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股权转让时,无论是在投资者之间转让还是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都须经其他投资者的同意,并报经审判机构批准。投资者在转让股权时,其他投资者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否则其转让无效。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关于股东会的规定,因此企业在报审批机构批准时,应附全体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以显示全体投资者同意股权转让。如果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不能得到通过,其他投资者又不愿意购买该出让的股权,该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似乎就不能转让。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变更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无论是出让方或受让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本身,都需要考虑各自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寻找合适的方法解决它,使股权转让能顺利进行。
7. 合资企业股权质押怎样办理
我国的《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由此可见,权利质押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投资者可以将其质押作为担保。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质押等事宜,对外经济贸易部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质押的有关报批程序作过规定。
根据该《规定》,一家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质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希望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必须已履行其出资义务。
(二)投资者不得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质押给合资企业本身。
(三)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希望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质押时必须征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
(四)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希望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质押时必须报审批机构批准。
根据该《规定》,你们公司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准备将其股权质押给银行时,应当签署以下文件并向你们公司原审批机构(区外经委或者市外资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一)合资企业董事会同意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将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贷款人)的决议。
(二)合资企业其他投资方同意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将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贷款人)的书面证明。
(三)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进行质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与质权人(中资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
(四)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进行质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的出资证明。
(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合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果审批机关批准你们公司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质押申请,你们公司应当在领取审批机构的批复后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工商局)办理质押文件备案。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们公司有所帮助。尚建平律师
8.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您好!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内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容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9.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10. 股权质押的二次质押
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内但是关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并非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因此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