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决策
⑴ 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区别
表决权是按股东出资额享有权益来的,是按股东出资比例这个算表决权,表决权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话,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是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1/10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一股一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表决权行使包括以下几种: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⑵ 如何理解控制持股比例cpa之声
控制的持股比来例通常情况下必须高于自50%,但是具体判断的时候也要结合题目条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即如果题目指出某公司的持股比例仅为45%,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是其他约定该企业可以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那么虽然持股比例为45%,但是这里也是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至于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比例很难区分,通常情况下认为持股比例介于20%和50%之间的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具体属于哪一种,还要看题目给出的条件,如果题目直接指出了,那么就不需要判断了,如果题目没有直接指出,而是给出的其他条件,比如给出两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都是50%,或是多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相当,不存在持股比例明显多于其他股东的股东,那么这些股东就是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如果这里存在持股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股东的股东,那么此时持股比例相对较少的股东就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这里判断的时候,持股比例是一方面,有时也是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的,比如某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20%,但是持有被投资单位需要的关键技术,那么该公司也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⑶ 四个股东的公司,如果某项提议三个都不同意,可是提议者持股超过55%这个怎么解决,是以持股比例为准吗
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决定,持股51%以上的股东说了算。而与股东人数多少无关。
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因为持股最多的股东所付的责任也最大,不能将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小股手里或不负责任的决策。
⑷ 问:持股比例为20%时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50%呢
企业完全控制子公司时也就是持股达到50%以上,使用成本法核算,企业持股低于20%,通常认为对子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经营,也使用成本法核算,但是50%和20%并不是绝对数,要根据实际企业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来进行判断。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都有各自的优点以及缺点,关键还是要应用到正确的内容上。同时,成本法与权益法还能够进行转换,对此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也是大家需要掌握住的重点内容。
一般采用大于50%的持股比例适用成本法,大于20%小于50%的持股比例适用权益法。
(4)持股比例决策扩展阅读
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股合并的控制形成母子公司。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与合营企业相联系。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重大影响与联营企业相联系。
⑸ 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这个看具体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
(5)持股比例决策扩展阅读: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⑹ 股份比例与决策权的关系是什么
1、股份制公司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原则。
2、股份多数决就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也就是所,持有股份多的哪一方享有最终决策权。
3、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⑺ 股权比例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权比例可以不一致么
你好
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公司股东协商确定。
⑻ 控股比例是怎么算的
持股比例是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即: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例如本来注册资本金为90万,出资10万,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10)也就是占比10%。股东或者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年底的分红也按这个比例进行。
新进的股东持股比例由股东协商决定,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守法。
扩展内容:
持股即持有一定股份。当持有股份达到30%,持股可以称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东还可以称为相对控股,当持股超过50%,持股可以称为绝对控股。
对于筹码的持股分布判断是股市操作的基本前提,如果判断准确,成功的希望就增加了许多。判断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通过上市公司的报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简单,只有国家股和流通股,则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有两种判断方法:一将前10名中所持的流通股累加起来,看掌握了多少,这种情况适合分析机构的介入程度。二是推测10名以后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如最后一名持股量不低于0.5%则可判断该股筹码集中度较为集中,但庄家有时亦可做假,他们保留前若干名股东的筹码,如此以来,就难以看出变化,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假如第10名持股占流通股低于0.2%,则后面更低,则可判断集中度低。
2、通过公开信息制度,股市每天都公布当日涨跌幅超过7%的个股的成交信息,主要是前五个成交金额最大的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和成交金额数,如果某股出现放量上涨,则公布的大都是集中购买者。如果放量下跌,则公布大都是集中抛售者。这些资料可在电脑里查到,或于报上见到。假如这些营业部席位的成交金额也占到总成交金额的40%,即可判断有庄进出。
3、通过盘口和盘面来看,盘面是指K线图和成交量柱状图,盘口是指即时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仓有两种:低吸建仓和拉高建仓。低吸建仓每日成交量低,盘面上看不出,但可从盘口的外盘大于内盘看出。拉高建仓导致放量上涨,可从盘面上看出,庄家出货时,股价往往萎靡不振,或形态刚好就又跌下来,一般是下跌时都有量,可明显看出。
4、如果某只股票在一两周内突然放量上行,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则大多是庄家拉高建仓,对新股来说,如果上市首日换手率超过70%或第一周成交量超过100%,则一般都有新庄入驻。
5、如果某只股票长时间低位徘徊,成交量不断放大,或间断性放量,而且底部被不断抬高,则可判断庄家已逐步将筹码在低位收集。应注意的是,徘徊的时间越长越好,这说明庄家将来可赢利的筹码越多,其志在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