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公司制度
一:中券资本集团:(简称CCG)公司起源于2007年,2008年2月27日成立并注册了中券资本集团。建立在美国的怀俄明州,是一个资产资本公司,中券资本集团在全球范围运作,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和经纪服务,主要关注有潜力的市场,为行业和企业提供独特的机会。为了服务来自全世界的投资者,中劵资本集团在世界每一洲,都设立办事处。集团的国际合作伙伴包括:汇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股份公司,摩根大通集团,巴克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花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劵资本集团的概念起源于3位投资管理以及银行界精英,并在2007年联手迈出实现概念的第一步,公司在2008年全球经济受到次债危机冲击的大环境下,仍然把握住先机,在美国多个州以低成本贷款并购买房地产,公司在短短的一年内取得了迅速的增长,而公司旗下所管理的资产已突破了几千万美元,凭着成功的经验,以及他们的专业特长,公司的创办人设定了新的投资策略和技巧,扩大了投资范围,从原先只投资房地产扩大到了资产投资与管理的深水区,并把这一类型的投资带给了全球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
二:公司商业模式:
中券资本集团购买高价值抵押资产的优良债务,然后把它们资产证券化,
销售给全球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我们选择购买贬值性质较低和低风险的债务,
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和其他资产贷款,然后进行这六大步骤:
⒈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⒉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销售,达到降低破产风险。
⒊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⒋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⒌安排证券销售。
⒍私募交易平台交易。
中券资本集团交易平台目前的证券产品有:
①中券资本工业收益资产证券。
②中券资本农业收益资产证券。
③中券资本新兴市场资产证券。
三:中券资本的投资收益:
今天中券资本集团作为在中国市场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的开始,集团锁定有潜力的商机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带来超出市场预计的收益。
投资分为4个级别:
800美金、2500美金、8000美金、25000美金。
美金是6进 5.5出 ;
投资800美金给你2.5倍的利润回报(2000美金有价证券);
投资2500美金给你3倍的利润回报(7500美金有价证券);
投资8000美金给你3.5倍的利润回报(28000美金有价证券);
投资25000美金给你4倍的利润回报(10万美金有价证券);
动态激励政策:
①直推奖:直推奖是10%,日结日发制。
②双轨碰对奖:
投资800美金1:1小区9%;
投资2500美金1:1小区10%;
投资8000美金1:1小区11%;
投资25000美金1:1小区12%;
双轨碰对奖是日结周发制,碰对不封顶。
③代数奖:代数奖是日结周发制,所有投资级别都拿3代。
一代5%;二代10%;三代15%。
四:中券资本项目靓点和优势
一.资产证券化是全球每个国家合法的,政府支持的,正规的金融行业。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是新兴行业,趋势性行业,政府大力推广、扶持、投入大量资金发展的行业。
三.CCG中券资本投资集团是全球首家以资产证券化为主体做项目的公司,别的公司没有可比性,更不具备竞争性。
四.项目时机点非常好,2016年3月全球启动,先知先觉者为上,抢占时机。
五.双轨对碰没有封顶值,会让有梦想,有目标,有市场,有人脉,有团队的领导人无限机遇。
六.静态投资者为了利益最大化,复利滚存,会每周把所卖1%的钱复投回来,使自己普通证券的数量不断增加,从而又重新产生动态奖金,循环往复,动态奖金不断得到。
七.制度采用动静混合制,发展市场的领导人,为了利益最大化,也会反复投资以获得最大4倍的利润回报,投资会再次产生动态奖金。
八.投资配套级别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原点升级,小投资大创业。升级三种方法,第一可以全单覆盖升级。第二静态卖出1%的钱复投慢慢累计升级。第三用动态奖金补差价升级。
九.公司2016年会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可以参观考察,项目真实可靠,合法,安全能落地。
十.投资者有正规的,法律生效的投资证券合同,合同上注明了CCG中券集团和哪家银行,把哪个公司的资产变成证券,发行到了资本市场去获利,有据可查,全部属实。
Ⅱ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制度有哪些
近年,私募股权基金(PE)迅速发展,已成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监管部门仍旧悬而未决,很多部门都在争夺监管权,其中,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斗争”最为激烈。
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一、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二、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四、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总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并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而由相关部门分头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