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抵押登记
Ⅰ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版人转移占有或权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Ⅱ 请问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孰先孰后怎么确定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由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2、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Ⅲ 动产质押如何办理,需要办什么登记吗
动产质押,原则上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如果要抵押贷款的话,最好还是要去办理动产质押办理登记。
根据质押的标的不同,可以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办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漫画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3)质押抵押登记扩展阅读
动产质押办理登记注意事项: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5、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6、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参考资料
网络-动产质押
Ⅳ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
(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4)质押抵押登记扩展阅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网络-质押权
网络-抵押权
Ⅳ 在物权法中,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内移占有或经容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Ⅵ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啥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6)质押抵押登记扩展阅读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Ⅶ 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1、是否交付标的物
这个从两者的概念中就能看出来,也是最大的区别,专即抵押权标的物不转移占属有,质押物通常需要转移占有。
2、标的物不同
通常来讲不动产只能抵押。而动产往往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质押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对于权利质押,有权利凭证的需将凭证交付质权人,无权利凭证的需办理出质凭证。
3、权利设立时间点不同
抵押权要成立,分为登记设立和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两种模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建的建筑物等抵押,都是以登记来成立的。
而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则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可设立。
但是,对于上述所说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就设立的情况,虽然抵押权已经设立了,但未经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Ⅷ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一、名称不同
抵押: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质押: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二、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三、担保方式不同
抵押:抵押不转移抵押物。
质押: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
Ⅸ 一项动产先抵押后质押,但抵押登记是在质押后办理的,那么是否质押权人优先受偿谢谢了!
网友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在这个问题中,无论时间先后,质押权人不优先受偿,这就是原则上抵押优先质押的体现。
该法条的精神在于:突出公示的效力,保护公示的公信力。因为质押是以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如果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将会造成依法保护自己权益,并对外进行公示(保护他人权益)的抵押权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请结合以前的问题,深刻理解担保法,简单的说:担保法优先保护那些最值得保护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