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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辰的声音不大,可整个大堂里所有人竟然安静了下来,兴许大多人都不知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但陈武脸上明显的怒意,让所有人身上的杀气尽露,只要夏侯辰和薛心容有一丝不善的举动,他们二人必死无疑。
霎时,陈武竟然哈哈的大笑起来,随即说道:“难怪你要带着薛姑娘出现,原来如此,原来如此。”
就算是没有当初预想的那样抓了薛心容做压寨夫人,再利用富贵花开进入皇宫,不过如今却有一个得到一员猛将的机会。
夏侯辰外表看起来虽不凶猛,可听过他名字的匈奴人,那个不心生寒意。他算是半个匈奴人,近些年兄弟们也都跟匈奴有生意上的来往,是以得知夏侯辰来这里的时候,有防范,有杀意,却也有崇敬。
“英雄难过美人关,夏侯兄竟是个性情中人!”陈武招人又上了一坛子烈酒。“方才是我这个做兄弟的唐突了薛姑娘,还请夏侯兄莫怪!”
夏侯辰浑身的肌肉一松,放开心容,随即笑着说道:“我也知晓陈兄的意思,这事儿可也得陈兄成全才行。”
心容像木偶一般坐着,夏侯辰偶尔在她碗里添了菜,她也不过是僵硬的把采放入口中。方才,夏侯辰说的一切,都是假的……
她心里瞬间苦涩起来,竟然很希望夏侯辰这些话是真的。
原来她的这颗心,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对夏侯辰上心了,她微微抬眼看了看夏侯辰,却见夏侯辰递给她一个安心的眼神。
心容会意的点点头,这场宴请最终各个都喝得烂醉如泥,当然,夏侯辰也不例外。
心容吩咐了画扇把夏侯辰扶进屋子,让画扇出去做一份醒酒汤。
“夏侯世子,怎么的,竟跟反贼称兄道弟起来了!”心容讥诮的看着床上烂醉如泥的夏侯辰,声音有些冷意。
夏侯辰扶住太阳穴不住的揉着,今晚上装了一肚子的酒,虽说没有真的醉得不省人事,却也难受的很。他喉咙发干,声音有些嘶哑,“给我倒一杯水!”
心容倒上水递过去,夏侯辰一下子便喝光,这才说道:“那陈武对咱们的怀疑定小了不少。”
“陈武的目的本来就是你的富贵花开,今晚上虽然对你没什么动静,可说不明明天,或者是后天,便会向你提及富贵花开的事情,你尽量拖延时间。”夏侯辰起床又倒了一杯水,虽然酒劲正浓,脑子却也清醒得很。
浓烈的酒精味扑向心容,心容赶紧捂住鼻子,“我知道!好歹我也是个生意人,只把这次的事情当做生意,想来不会出什么大错。你有些事情瞒着我是不?我不要求你把事情告诉我,但你必须保证我的安全!”
她顿了顿,很认真的说道:“我怕死,才十六岁,还没活够!”
夏侯辰被心容最后一句话逗乐了,“你如死的话,也可以拉我做垫背的,我也没活够!”
心容放心的点点头,站起身,拍了拍有些褶皱的衣角,“你今日喝了不少,早些歇息,只要莫耽搁了正事就成。”
夏侯辰也不回话,兀自躺在床上,如方才那般烂醉如泥,或者可以说是,装死?
心容皱了皱鼻子,从屋子里出来,便见画扇端着醒酒汤过来,心容说道:“这醒酒汤暂时不用送进去了,明早再说吧!”
“薛姑娘,大人请您过去!”一个丫鬟打扮的少女走过来说道。
心容愕然,那陈武,竟也是装醉吗?她唇角微翘,“走吧!”
心容深吸一口气,她所面对的是反贼,也是个平凡的人。自古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眼前这个陈武,不过是败得很彻底而已,是以心容也不怎么害怕了。
她随着丫鬟一路走去,现在夜深人静,整个寨子却打着火把。
见到陈武的时候,他已经换了一身衣服。陈武身边还有一个中年男人,便是白天的那个军师。
“心容见过公子!”她福了福身,脸上挂着淡淡的笑容。
“薛姑娘不必多礼,请坐!”陈武倒是大方。
心容也不想跟陈武说什么歪歪路路,直接开门见山,“陈公子有什么要我做的,尽管吩咐便是。”
陈武愕然,没想到薛心容竟如此好说话,倒有些不敢相信。
心容浅笑道:“夏侯公子已经与你称兄道弟,自然也算得上是我的兄长!”
说这话时,心容脸色微红,外人看起来竟是害羞。
然而陈武却依旧没有相信,打着哈哈说道:“哪里有什么事,也不过想看看,怎样一个女子,竟能弄出那么大的生意。”
心容暗地里不屑,这苏州城生意比她好的多的是,陈武这话完全是掩耳盗铃。
心容也不揭穿,询问道:“陈大哥不知深夜唤心容来有何贵干!这毕竟不合礼数。”
陈武了然,不管怎么说,眼前这个女子还是在意自己的名声,他说道:“薛姑娘莫着急,今晚我请薛姑娘过来,便是想请姑娘帮一个小忙,我这寨子里还要养一些闲人,不如我让这些人去你的富贵花开帮忙如何。你只要给他们一口饭吃便是。”
“这个……”心容不好回答了,若陈武直接说要用富贵花开还好,可往富贵花开里塞人,将来若真出事了,那富贵花开,也会连根拔起。
“怎么,薛姑娘不愿意?”
“没有!”心容赶紧说道,“只是有些意外罢了。”
心容与陈武聊开的时候,夏侯辰早已经离开了屋子,他身形如鬼魅一般在寨子里穿行,跟寨子里的线人接头。随即便往寨子大门走去。
寨子里的人基本上都喝得烂醉如泥,不过夏侯辰常年带兵打仗,也多了一个心眼,并没有直接开寨门让大军进来。而是悄无声息的杀死眺望楼上的反贼,给寨子外面的士兵发了一个信号,让士兵们用绳子爬进来。
总共不过十个士兵,他们,便是打算进来刺杀的。
“尽量不要让人发现!”夏侯辰吩咐之后,便飞快的往陈武的住处赶去,他根本就没想到,陈武进这么着急跟心容说事。
大殿很大,夏侯辰哪怕挨着一间间屋子找,就要花费不少时间。
“敌袭——”
“敌袭——”
外面的声音突然大了起来,夏侯辰的心突然沉到了谷底。
心容隐隐约约听到了外面的声音,心里猛的一跳,脸色苍白,她根本就不知道夏侯辰今晚便会行动,立刻站了起来。
军师手中的匕首落在心容的脖子上。
心容冷笑,“陈大哥,这是什么意思!”
3. 学术论文刘光溪《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 —加快推进金融纵向改革的步伐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
—加快推进金融纵向改革的步伐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我国金融业深受大一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这一体制造成高度的金融垄断、高度的金融压抑、高度的金融监管,严重制约了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导致地方金融监管与调控的缺失,国家高度垄断了金融资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种专业性、管理性金融机构先后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分离出来,并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形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的主要特点,从而奠定了近30年来我国金融制度演进的内在基础。
中国入世后,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承诺形成刚性的制度约束,我国金融业掀起新一轮横断层面的改革与对外开放。由于改革主线是在分业监管体制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上做文章,没有在纵向层面进行放权让利,打破金融垄断,而是中央金融部门进一步集中了各方面的金融资源,成为金融资源主要供给者和金融资源垄断者;地方作为资金支撑项目的落脚点,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县域经济等实体经济成为金融服务的薄弱领域,地方金融资源稀缺进一步加剧,存在严重的金融压抑。近几年来,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地方金融,充分发挥金融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各种新兴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提升了地方金融的服务能力,拓展了地方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成为我国地方金融业重要的补充。在我国地方金融机构中,各种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长期以来是中小微企业重要的资金供给者,民间金融活跃但缺少约束的现实状况,无疑加大了民间金融的脆弱性。
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不一致,中央金融部门与地方政府存在重重的博弈,导致金融运行成本增加。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成为当前社会各阶层和民间大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和焦点,建立国家与地方分层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必要。国家“十二五”规划第一次提出“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责任”,明确指出地方金融发展和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十分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在纵向结构及横向结构均存在巨大差异的现状。2012年1月6日,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有利于坚持发挥中央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金融宏观政策、监管规则与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又能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大力改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中央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地方正规金融的高度压抑以及民间金融的高度脆弱交叠存在,是近30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状况。本文拟从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存在10个方面的不匹配问题,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推动金融业市场化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地方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撑和保障。
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不匹配问题
(一)我国金融体制纵向层面的不匹配问题
1.国家金融政策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和经济差异化发展需求不匹配。金融政策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或者金融手段,调节政府与非政府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内与国外之间金融资产的流量与存量的各种行政性行为。金融政策主要通过利率、汇率等价格机制以及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数量供求机制,调节微观经济主体行为,实现市场供求平衡,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此外,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金融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实现一定政策倾斜突破和差异化管理手段是金融政策的重要补充职能。金融政策一般根据经济目标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要具有可控性、可测性、灵活性和可变性,才能适应市场调节需求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
国家各金融部门高度集中了金融政策的制定权与操作权,有利于确保国家金融政策的权威性与统一性,然而却忽视了金融政策灵活性、可变性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习惯、教育水平、文化传统、信用状况、民族特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地域的差异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对高度集中高度统一的金融政策形成制约,间接抵消了金融政策特别是紧缩性金融政策的操作效应。在我国金融政策操作实践中,扩张性和紧缩性金融政策呈现出严重的不对称效应。近10年来,我国紧缩性金融调控政策很难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显然,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金融政策不可能充分考虑各个地方对金融政策差异化的需求,比较难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国家金融政策的有限性与不对称性。地方经济作为金融资源供给主要落实地和金融政策主要调控对象,它的发展需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政策制定权与调控权,形成国家金融政策为主导,地方差异化金融政策为补充的金融政策体系,才能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满足地方经济差异化、多元化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
2.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立法缺失不匹配。法律法规是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主要规范规定各种金融市场活动主体具有长效性行为以及相关经营交易活动。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决定了金融业发展的不同路径。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办公厅、一行三会、外管局、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委分别从各自监管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上述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涵盖了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并详细规定了各行业在市场准入、持续监管、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成为金融改革、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相比较,在较长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是其主要特点。
然而,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保证中央立法权的权威性,却对金融业发展形成种种制度性约束:一是全国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必然造成金融资源的高度垄断集中,形成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局面,不利金融风险的防范与金融市场化改革发展,其结果必然是银行捆绑财政,中央财政部门成为金融风险最后承担者;二是形成金融资源配置马太效应,加剧了东部、中部、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落后地区、农村地区很难获得金融资源的支持;三是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经营机制,各大金融机构很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造成所谓地方正规金融高度压抑,发展严重滞后;四是地方民间金融作为地方经济差异化发展主要资金供给者,只能向地下化、灰色化发展,进一步加剧了民间金融发展的不规范和脆弱性。
我国现行集中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省级人大的金融立法权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这就造成了地方金融监管空白、缺失与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服务县域经济、“三农”经济、小微企业、民生经济等实体经济质量的提升。结果,发展地方特色金融,成为地方政府被动被逼被迫的选择。地方政府发布各种指导性文件支持地方金融发展,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金融管理混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地方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国家应赋予地方省人大一定的金融立法权和地方政府金融调控权和监管权,以此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市场化改革发展。
3.国家金融业垂直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缺失的不匹配。金融法律法规决定了金融业监管模式与金融机构组织结构。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形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业主要特点。国家相关部门集中了我国金融业主要监管权,一行三会一局、财政部金融司、发改委财金司是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监管者。
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分业垂直、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导致监管条条分割,监管链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地方金融信息,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经营风险、道德风险的出现不可避免。以国有银行改革为例,金融资源供需失衡导致巨额的三角债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出现,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第二次剥离不良资产,其规模远远超过了第一次剥离水平。同时,由于受到金融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的制约,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大多在州(市)一级设立监管机构;银监会只在经济发达县级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人民银行作为县级唯一健全金融监管机构,由于部门职能限制,很难发挥扶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作用。显然,高度集中、分业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很难真正实现有效监管,还造成了地方金融监管真空、监管弱化、监管滞后的出现。
近年来,随着地方新兴金融机构特别是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民生等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已无力激发地方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力,难以完善对地方新兴金融机构的管理。各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金融活跃但缺少约束,在存贷利差过高情况下,加重了民间金融经营的投机性与风险性,违约破产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加大,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参照我国分税制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实施下行、下沉、下放、下移、下调的金融改革,让渡部分金融管理权给地方政府部门,增加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话语权,是健全地方各项金融监管制度,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优化金融监管资源配置,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有效途径。
4.国家金融资源统一供给与地方金融资源缺失和差异化需求不匹配。金融资源只有发挥市场基础性配置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才能实现金融资源价值最大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源主要供给者和实际控制者,然而与消费、投资、出口以及政府公共支出相联系的金融资源需求主要来自地方项目单位,这就造成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的不一致。在过去30年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金融资源供给导向和地方金融资源需求导向虽然交替存在,但从总体上看,金融资源需求导向占据了主导地位。事实上,国家金融部门并没有真正掌握金融资源配置的主导权,而是受到地方政府投资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巨大压力所趋使。
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普遍存在非均衡性现象,导致国家与地方之间、各金融机构总行与分行之间存在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成本增加,不利于我国经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广。金融资源的过渡集中,国家以权力配置金融资源成为必然,各个地方政府只有通过跑(步)部进京,寻求金融资源分配的政策倾斜。结果,权力干预有形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配置金融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同时,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金融资源的调控配置,以满足贴近市场、贴近基层的金融资源差异化需求。
5.国家信用资金指导性配额与地方项目市场化资金需求的不匹配。1998年,我国取消了信贷计划指标,对银行机构信贷规模采取存贷比例控制,但事实上还存在变相的信用资金计划分配问题。在过去10多年信用资金指导性分配过程中,人民银行主要通过直接信用控制如信用配额、存贷比控制以及选择性货币政策如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等手段控制社会信用总规模。以信贷资金分配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信贷额度发放指导性计划对各大商业银行进行调节;各大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计划限额范围内在内部层层分解,下达各级分行年度信用资金分配计划,实现了通过信贷分配计划对各省级分行进行二次控制。同时,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还监控辖区内信贷资金分配计划,加强对地方金融控制。
信用资金计划分配的制度安排造成落后地区信用资金流出不可避免,而金融机构分支式的组织结构则为信用资金流出提供了便利。由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各种落地项目是按照风险收益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在利率管制、汇率管制的情况下,金融市场上的价格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这就促使各金融机构总部通过信用资金跨省市调动,主动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结果导致地方金融发展的长期非理性,金融资源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流动,从县、州(市)两级向中心城市集中。全国各地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更加突出,使得贴近基层、贴近市场以及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资源更加稀缺。显然,作为金融制度核心要素的金融交易关系依然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配额交易关系,使得落后地区风险较大或者收益较低的项目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
(二)我国金融体制横断层面的不匹配问题
1.金融分业垂直监管与金融资源横向共享不匹配。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演进路径中,金融业基本上形成了分业监管模式。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不仅形成条条分割式的监管体系,还存在“九龙治币”的问题,造成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监管效率低下,金融监管弱化、金融监管真空、金融监管滞后成为不可避免现象,这不利于金融风险及时防范与化解,同时还留下了大量金融政策、金融法制的空白。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实现金融信息共享,这不利于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以债券发行监管为例,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分别负责非上市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债券以及中期商业票据发行的监管权,财政部则代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为此,温家宝在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国债券市场管理不统一,市场互联互通不顺畅,不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管
理体制,建立统一准入制度和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扩大债券市场规模,营造良好的市场制度环境。
分业垂直金融监管体制与“九龙治币”金融监管模式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存在监管套利,导致监管成本过大,监管缺乏效率。在全球金融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边界越来越模糊,这从一定程度上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机构逐步实现综合经营,地方作为资金支撑项目的落脚点和金融资源主要需求者,更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信息资源的优势,主动优化配置金融监管资源,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2.我国金融高货币化与金融发展低效率不匹配。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其经济增长需要积累一定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积累越多,计划投资的规模就越大,经济增长也就越快。M2是用来度量货币资金供应重要指标,它与名义GDP比值(货币化指数)反映了一个国家金融发展程度。西方发达国家货币化指数接近1左右时,普遍存在一个倒U的拐点,此时,一个国家金融发展建立了相对成熟、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货币化指数全面超过欧美发达国家水平,接近日本水平,货币化指数并没出现历史性拐点,而是继续保持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货币化指数创下历史新高,攀升到1.8左右,此后一直保持相对较高水平,并没出现所谓的货币化拐点。
高货币化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金融高度集中垄断的结果,这也是我国经济增长奇迹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高货币化是国家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控制满足消费、投资、出口等方面货币资金需求,获得了巨额的货币红利,促进了经济增长。然而,高货币化没有真正反映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状况,还从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金融业运行效率十分低下,计划的货币资金与信贷资金供给仍然是我国信用资金主要供给手段。中央金融存在高度垄断、地方正规金融存在高度压抑以及民间金融存在高度脆弱相互交叠,造就了我国金融的高货币化现象。结果,我国货币政策不对称效应出现了,地方各种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作为县域金融的重要补充,间接地抵消了缩紧性货币政策的效应,紧缩性货币政策在我国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中央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有限。
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代替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联系会议,形成稳定固定的监管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结合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的现实状况,组建金融国资委是实现超级监管的有效途径。金融国资委不仅将管理财政部、汇金所持中央级国有金融资产,还将使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从管理出资人职责及部分金融监管职责中退出,银监会、保监会及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将从出资人角色中逐步退出,集中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在探索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省市可以借鉴中央金融国资委以及上海市、成都市等地方成立金融国资委的管理经验,组建地方金融国资委,改变地方金融机构由国资委、金融办等部门多头管理而不统一的现状。成立地方金融国资委有利于理顺地方金融机构出资人管理职能,实现地方金融机构之间管理信息的横向共享,促进金融资产保值与增值,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推动地方金融发展。
4. 股权分红权转让
你说的应该是股权转让协议,不是股权分红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首先要征得股权转让人所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然后根据股东会决议,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如下:甲方: 乙方: 根据XXXXX公司股东会决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股权权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其在XXXXX公司的X%的股权转让给了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XX万元;2、双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XX天内,乙方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XX万元; (2)、股权转让后,根据公司法及XXXXX公司股东会章程,乙方承担XXXXX公司相应股东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乙方无权主张。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XXXX有限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关键内容就这些,其他约定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内容写进去。希望能帮到你。
5. 个人股票质押贷款怎么办理
质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如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4)银行认可的质押物,以第三人所有质物作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2、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3、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质押贷款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质押贷款。
1、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物担保;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质押贷款金额
用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用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国债面额的90%。
(三)质押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品的到期日;
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四)质押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按合同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6. 跨境委托贷款对于美元委托贷款,在用途上有没有限制,可否结汇、还贷 或者说,是否可以将美元结汇后作人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7. 如果金融机构合理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行为 能不能简化流程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8. 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可以做了吗
招商银行质押贷款可接受的质押质物:人民币活期存款和人民币定期存款保证金、外币定期存款、本外币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本外币受托理财产品和个人人寿保单。
注:个人消费质押贷款仅能接受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质物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