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合同质押
『壹』 质权中关于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质押权成立的区分
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也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
1、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
2、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设定则重在增强公信效力,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完成设质。
3、物权法显然是有意将质权设立与质押合同生效区分开来。
该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质权设立的时间,即“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实践中,非上市股权质押有可能已“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而未“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者导致质权未能设立,从而使质权人无法以优先受偿权对抗第三人;后者则可能导致质押合同存在效力缺陷,致使质权设立的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1)E合同质押扩展阅读:
汤头法庭公开宣判一起质权不成立案件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据此,当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后质押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质权的设立还须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
本案中,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均与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质权人必须实际占有质押财产,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管理质押财产。
本案中,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后,虽在形式上签订了质押监管协议,但监管地点在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院内仓库,庭审时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未提供监管公司实际履行监管义务的证据。
结合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向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出质本案争议的脱水姜片、先后向两家银行委托的监管公司出租其本公司仓库的情况,可以确认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实际占有管理质押物,公司仓库仍由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两家银行委托的监管公司并未实际监管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质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之规定,银行负有对质物权属的严格审查义务。
本案中,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与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及《质押物清单》时均未对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质的质物权属进行严格核实,其对质物的权属审查停留在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承诺的书面层面,不免流于形式而使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属审查目的失去意义。
而作为长期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事主体,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以其无权处分的95.982吨脱水姜片向其进行质押时,理应审慎审查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的质押物的权属来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均未对上述脱水姜片权属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动产质权以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为设立和生效要件,其具有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质物上设立两个质权。
本案中,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将涉案的95.982吨脱水姜片先后出质给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同时设立了两个质权,事后两位第三人均没有提出异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质权成立要件。
综上所述,原告毛利军有权取回其储存在被告临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的95.982吨脱水姜片,第三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无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95.982吨脱水姜片的质权。
『贰』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哪些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叁』 质押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肆』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合同债权是可以质押的。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伍』 什么是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是可以质押的。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陆』 质押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二、注意事项
实践中,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常常容易出现混淆,因此,规范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十分具有实务价值。签订质押合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2、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注意:
①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②权利出质时,质押合同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该权利权属,是否为出质人单独所有或是与他人共有。如以股权出质时,出质人是否有权以该股权出质,是否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最好在增加出质人的权属声明保证。
(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柒』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吗
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专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属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确定合同、从合同等。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像担保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等都是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存在的从合同,没有主债务就不可能有对主债务的担保,也不可能有担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从合同。
『捌』 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处理方式
质押合同主要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禁止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备注:法律禁止“流质契约”是为了保证,在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对担保物清算的程序,否则,随着物价的变化,担保物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如果不进行清算,直接将担保物过户给质权人,可能会给双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对质物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借款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质物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