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登记对抗第三人
① 不动产抵押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都是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是在登记的时候抵押权人同时取得抵押物权与对抗第三人。
动产抵押:是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物权,登记了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动产抵押只是签订了合同而未登记,在出现第三人主张物权时无法对抗。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产生债权,此债权是关于这个不动产的,不是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那个债权,基于生效的合同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继续履行该不动产抵押合同或是就该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也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② 《担保法》里”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什么意思
就是某项抵押物,在办理抵押过程中,要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就相当于在有权部门公示了,证明这东西抵押给某人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再把抵押物抵押给别人,因为你们已经办理了登记,你就会优先享有抵押物处理受益权。如果不去登记,你就和别人是均等权利,没有优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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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抵押权中 什么叫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们国家在不动产登记上对不同的物权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效力。因法律行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双方签订的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不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地役权随即成立,不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④ "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句话到底啥意思
我国物权变动方式为一个债权行为+一个物权公示行为,比如需要登记的房屋,若要发生物权变动,先要签订买卖合同(债权行为),然后再去办理过户登记(物权行为),这样物权才发生转移,比如甲跟乙、丙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后来跟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那么房屋所有权归丙,而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而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若要发生物权变动,先要签订买卖合同(债权行为),然后再进行交付(物权行为),这样物权也发生转移。如果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只发生债权效力,并未实现物权变动。
回到你的题,如果是无需登记生效的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无需交付抵押物),那么虽然未登记抵押权,但抵押合同已生效,只是如果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已交付为前提),那么抵押权人不能对抗该物权变动,抵押物归善意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合同之债,从转让款中清偿原债务。如果是需要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那么因为已经登记,抵押权已成立,若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该物给善意第三人,则抵押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抵押权人可以追回该物,而善意第三人的受让合同仍具有债的效力,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
简单的说,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物权行为无效并不等于债权行为无效,债权行为有效也并不代表物权行为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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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登记抵押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有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可依法行使。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⑥ 登记的抵押权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该是《物权法》吧,有相应的规定,法条记不住,只给你说大概意思。
汽车、飞机、船舶抵押的,抵押权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成立,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说,A把自己的船抵押给B,从B那借100块钱,这个抵押权,当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时候,抵押权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的话(应该是船舶管理部门,具体名字我记不住了)这个抵押权仅对A和B有效,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因为虽然A把船抵押给了B,但船舶还是由A实际占有并使用的,如果此时A把船卖给了C,而由于设定抵押的时候,并没有在法定机关进行登记,那么如果A不告诉C这个船被抵押了,那么C是不可能会知道这个船是有抵押权的。而依法物权又优先于债权,那么,如果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话,那么C做为一个市场上合法的购买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所以,像汽车、飞机、船舶这一类,有法定机关进行登记管理,发放牌照,实行实名管理的动产,如果不对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⑦ 抵押未经登记的话可不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抵押没有登记,虽然抵押合同提供年是成立有效的,但没有登记意味着抵押权不存在,因此也无法对抗恶意第三人
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比如:
A准备给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c拿走了,产证过户到c名下。
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 ,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8)质押登记对抗第三人扩展阅读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
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
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⑨ 物权法中为什么需要登记的经过登记抵押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却不能对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此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通知抵押权人且已告知受让人的,即使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从法律上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该条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完全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已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仍不得对抗受让人。这对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为平衡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并使动产抵押制度不致有坠其功效的危险,受让人如已知或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仍然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得对其产生对抗力;受让人如不知且不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其产生对抗力。
⑩ 车辆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是指,在同时存在一般债券和抵押权的时候,抵押权登记后可以优先一般债权人享受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