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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质押未背书质押

发布时间: 2021-03-15 05:02:40

Ⅰ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问题

你如果想将自已公司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贴现等一系列信贷业务的话,必须得保证你们公司在银行有授信的条件才下才能进行的.一般A公司开给B公司后,应该是B公司作为持票人去银行办理质押手续,像你这种情况B公司作为总公司,可以B公司开给A公司,由A公司作为持票人和银行业务的经办单位,B公司作为出票单位和A公司的担保单位.(当然也可以用你这样的方法,其实商业承兑汇票的一系列业务跟银行其它的信贷业务是一样的,只是多走一道程序,关键是跟银行沟通好,现在银行的机构也是比较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有所变动的)

Ⅱ 票据质押质权怎样实现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 ?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 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但债务到期的事实仍然不足以保证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还必须有债务人的到期不还债的事实予以证明,才能视为条件的真正成就。‍‍‍‍

Ⅲ 质押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转移

质押背书虽然被背书人拿不到钱,但他因此取得了票据质权人的地位。如果借款人不还款,质权人(也就是被背书人)可凭相关证据向法院部门请求强制执行该票据权利。也就是将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移给背背书人。
如果不背书,那么该票据原权利人即便将该票据交给了质权人,也可以因此申请挂失止付,到时候质权人将很被动

Ⅳ 票据质押时没有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协议。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专,将该动产属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上述是担保法的规定,因此,如果A背书给B,那是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的,B无权处理质押的汇票,A可以要求C返还。

Ⅳ 请教:一道关于汇票背书质押的题目

有几问不同意楼上的回答:
1、有效,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回
2、张某享有质权。
3、不答可以。
4、构成票据质押。
5、不构成,交付才成立。
6、不冲突,不构成票据质押就不能享有质权。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Ⅵ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不记载的不构成质押。

Ⅶ 票据质押怎样做账务处理

‍‍‍‍‍‍‍‍商票质押给银行贷款做会计分录:商票质押,当收专到银行的贷款时,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属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付出:商业承兑汇票逾期还款时,分录: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贷:应收票据分录是指 会计中的一项程序。它在工作程序里,为平时会计程序的第1个步骤。交易事项发生时,依据交易取得之原始凭证(指收据发票)编制记帐凭证(指传票),再依记帐凭证决定各个会计科目的使用以及其金额,按照交易发生之顺序逐笔填入日记簿,这个工作就称“分录”。‍‍‍‍‍‍‍‍

Ⅷ 空白支票作质押有法律效力吗

空白支票,即空白授权支票,是指出票人预先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支票。

从严格《票据法》意义上讲,空白票据应当是无效的。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和文义证券,支票应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记载相应的事项。所以最初各国票据法均不承认包括空白支票在内的所谓空白票据。但是,现实经济的发展终于使空白票据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

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两类空白支票:一类是金额空白支票;一类是收款人空白支票。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支票可以质押。由于《票据法》有条件地承认空白支票,因此,空白支票也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实行质押。空白支票质押的效力与完全支票质押效力并不相同,不同种类的空白支票其质押效力也不一样。

一、金额空白支票质押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支票上的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原则上讲是无效的。而《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这表明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承认金额空白支票具有与完全支票相同的效力。由于票据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所以《票据法》在承认金额空白支票效力的同时,规定空白支票的金额必须补记才能使用。根据这一规定,空白支票的金额在补记之前不能使用,也不能质押。用金额空白支票质押的,这种质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金额空白支票补记金额后即变成完全支票,其质押效力等同于初始完全支票的效力。即当质押人偿还质押权人的全部债务时,可以赎回支票;当质押人确实无法偿还质押权人债务,又不能提供其他物品来充抵其所欠债务时,质押人应在支票上作成背书,赋予质押权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质押权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与质押人以多退少补的方式结清债务。

二、收款人空白支票质押的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收款人不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因此,收款人空白支票在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记收款人的名称之前,并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所以,收款人空白支票质押的效力与完全支票质押的效力相同,即当质押人按照质押合同清偿质押权人的全部债务后,有权赎回支票;当质押人出现实质性违约时,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依法作成背书,把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支票质押权人,质押权人从而成为被背书人,即该支票的持票人。他有权向该支票的各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研究部)

Ⅸ 质押 如何背书

质押背书,背书人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
(2)记明"质押"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

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上例中,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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