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周梅森持股

周梅森持股

发布时间: 2021-03-17 05:21:15

① 《人民的名义》的编剧周梅森是谁

《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竟有3个公司,被法院起诉损失20多年稿费4000多万元。

周梅森先生,著名作家、编剧,江苏徐州人。

作家周梅森的天职是写作,他也是个还原真实场景的现实主义作家。生活中不但结交很多政府部门的朋友还亲自创办了很多公司,所以才有了《人民的名义》里观众大呼过瘾的剧情。我们一起看看他的三个公司吧

【第一个公司】

这个公司叫做天津嘉会九鼎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从企业经营范围和时间而看,这家公司就是专门为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而成立的,至于有限合伙人可能是投资人为了之后的利润分红而设置的公司结构。

公司的六位股东是编剧周梅森先生和本剧的5个投资方:天津嘉会文化、北京正和顺、上海利达影业、大盛国际、弘道影业。法人代表高亚林有67.6%的股份,同时也是本剧的出品人和演员,周梅森先生作为编剧有5.4%的股份。


在本剧开拍前50多家影视机构和上市公司突然撤资,高亚林的天津嘉会文化雪中送炭为此剧开拍起到决定性作用。小编在此为你竖起大拇指,老铁双击666。此公司其他事项未有显示,按照影视圈惯例待电视剧放映结束后择时公司将会注销。


【第二个公司】

这家公司叫做徐州全福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咋一看就是生产销售饲料的。信息显示于2003年07月30日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在2014年4月24之前是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修民,法人代表是张兴林。股东在2014年4月24日后是周梅森和刘修民,法人代表是周梅森、民。刘修民的资料显示为多家建筑房地产公司法人,双方各自出资250万设立公司可见周先生的朋友圈不错嘛。


企业经营范围显示为: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销售;自有房屋出租。从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卖饲料的企业,但是后面“自有房屋出租”的业务可能会让人多了一份猜忌(另一位合伙人是房地产人士)。


据该公司注册有商标“增辉”,小编咨询了中国政企服务第一品牌---信隆行的专家告诉我此商标目前已经授权落实,而且几乎设计所有饲料品类。

该公司涉及法律诉讼3件,2014年判决2016年执行。巧合的是时间与股东法人变更正好对应。我们后文详细分解。


【第三个公司】

这个公司叫做徐州市隆硕米业有限公司,2006年6月22注册于徐州市贾汪区,注册资金1000万。可见06年之前周先生就是百万身家了,这可能也是周先生最早经涉及商业的公司了。和公司名称体现的一样,营业范围为稻米加工、销售以及粮食收购。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其公司生产的大米在2012年就获得了QS安全认证。


股东信息为周梅森和周梅云,出资分别是99%和1%,法人代表的周梅云。我们不方便深挖周梅云是谁,从国人的名字惯例看来极有可能是周先生的兄弟姐妹。周先生忙于创作找职业经理人打理公司也属常见,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周梅森先生。


发了诉讼方面有14条,分别是:法院公告3件,判决文书2件,失信执行人3件,被执行人信息6件。我们从这14条诉讼件里面看到了几个关键词:借款、房产、担保、抵押等。而且还出现了上面徐州全福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前法人代表张兴林。

对此,我们依稀可以知道周梅森先生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周梅森隐名持有徐州当地一家银行的股权,“被代持的民企朋友违规抵押了,他资金链断裂,银行要收股权”,“手持股权证自以为高枕无忧的我,就此卷进了两年多的股权官司。”


“我陷入到这个官司里去,几十年赚得钱损失了。”周梅森对记者称,这场官司走进了《人民的名义》,而他本人“就是小说和电视剧里股权被卖掉的倒霉的大风公司的工人们。”

点击看公司关系网大图


小编看到了这些法律文书,找到了让周梅森先生“几十年赚得钱损失”了的诉讼详情,涉及金额4000余万元左右。

最后,周梅森要求确认丰裕公司持有的淮海农商行相应股权属其所有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仅尚未满足淮海农商行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且存在法律障碍,无法得到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已咨询了中国政企服务第一品牌---信隆行的律师专家)。

电视剧里,大风厂的老板将股权抵押给了另一家工厂山水集团;后来因无法还贷,大风厂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又因为工人持股问题,大风厂的拆迁迟迟无法进行;围绕此事,又衍生出了工人护厂等群体事件。周梅森的亲身经历就是故事原型。


故事源自于生活。

正是有了商业中的经历才使得周梅森先生对人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才能演绎出《人民的名义》中活灵活现的人物。

② 《人民的名义》里大风厂116事件是怎么回事

《人民的名义》里大风厂116事件:

蔡成功是大风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政府要对大风厂进行拆迁,蔡成功指使员工在厂外门口挖沟渠放沙袋浇上汽油,以阻止拆迁队的推土机过去。

当天晚上,拆迁队到了现场,员工们拿着火把以示震慑,护厂队长王文革的火把不慎滴下火星点燃了汽油,导致厂门口发生大火,致两人烧成重伤,32人轻伤。

还有一个事实,厂内有20吨汽油车,一旦火势没有及时阻止,继续蔓延,那么将对周围安全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2)周梅森持股扩展阅读

案例原型

1、大风厂股权纠纷

周梅森自身事件:周梅森隐名持有江苏徐州当地一家银行的股权,但被代持的民企朋友违规抵押。由于资金链断裂,银行要收股权。手持股权证自以为高枕无忧的周梅森,就此卷进了两年多的股权官司。

2、赵德汉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

3、欧阳菁收银行卡买衣服

南京市浦口区区反贪局的案例。因为要买的衣服很贵,钱不够,这个官员拿了受贿的卡和自己的卡,检察机关的证据就落实了。

《人民的名义》该剧以检察官侯亮平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讲述了当代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制统一、查办贪腐案件的故事,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

③ 周梅森改革三部曲是什么

周梅森改革三部曲分别是《我主沉浮》、《我本英雄》、《我的太阳》。

擅长写“反腐小说”的周梅森,又出版了新作《我本英雄》,这是周梅森“太阳三部曲”中的第二部。第一部是《我主沉浮》,第三部是尚未动笔的《我的太阳》。

《我本英雄》仍旧说官场的事,仍旧是一群男人的故事:为摘掉欠发达的帽子,文山市委书记石亚南和市长方正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为700万吨钢铁项目的上马呕心沥血,却酿发了一场重大经济灾难……

(3)周梅森持股扩展阅读

由于反腐题材的作品大热,许多创作者蜂拥而上,致使反腐剧“占据”了荧屏的大部分空间,因此从04年开始,国家广电总局对反腐剧、警匪剧的规划立项比例做了大量压缩,压缩率高达40%。周梅森的《我主沉浮》是04年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正式批准的唯一一部反腐大剧。

《我主沉浮》主要以中国25年来的改革开放为背景,是一部真实展示官场政治和经济生活的电视剧。周梅森曾经以《忠诚》、《绝对权力》、《至高利益》等作品夺冠荧屏收视率,此次将进一步彰显“反腐剧”掌门的威力。

周梅森表示,《我主沉浮》并不是单一的作品,而是他“改革三部曲”的第一部,之后,他将陆续推出《我本英雄》、《我的太阳》,系列性地呈现中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诸多变化。

④ 关于《我主沉浮》的问题。

作者以宁川市升级钱惠人进省常委的的契机写这片文章,就是要告诉大家,裴一红书记是不希望钱惠人进省常委班子的,以免赵安帮钱惠人连手,和他争权夺利。于华北肯定也有这方面的顾虑。所以钱惠人倒台的最终原因不是腐败,而是官场斗争的结果。打击钱惠人就是对以赵安帮为首的宁川帮势力的瓦解。 钱惠人是腐败分子无疑,难道就没有其他腐败分子了吗?我认为肯定还有很多,例如田封义就是其中一个,从田收于书记小舅子30万后又退回这件事中不难看出,类似的赃款田封义不知收了多少。同是腐败,为什么钱惠人就有人盯了十多年而田封义之类的人没人盯呢?我想也是盯的赵安帮吧!这就是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缘故。
读者也许会问赵安帮为什么要抓着钱惠人的腐败问题不放呢,假如赵安帮不深究,钱惠人也许不会倒台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钱惠人的腐败问题是国资委孙主任最先觉察到的。孙主任是不会帮钱惠人和赵安帮隐瞒这件事的,迟早会让裴一红于华北知道,赵安帮自己说出这件事会争取政治上的主动。裴一红于华北在后面盯着,也没有办法包庇钱惠人。所以不是赵安帮不讲感情,实在是迫不得已。赵安帮没让国资委孙主任把钱惠人的犯罪材料交给纪委,先劝钱惠人自首,后又安排钱惠人的婚姻,假如钱惠人潜逃了赵安帮是逃脱不了通风报信嫌疑的。可以想象赵安帮担着多大的政治风险。这也是变相包庇钱惠人,因为钱惠人自首了,认错了,赵安帮也好帮他说话了,打狗看主人吗!可以把对钱惠人的处理降低的最低限度。我认为赵安帮是用心良苦,已经作到了仁至义尽。可惜钱惠人没看出他的良苦用心,居功自傲最后落了悲剧的下场。
钱惠人的最终结局会怎样呢?在第二部《我本英雄》中钱惠人在审讯中百般抵赖拒不承认自己腐败,只说是违规操作,而且说是赵安帮省长支持的,把赵安帮弄到了非常被动的地位。大家可想一下钱惠人的最终结局,赵安帮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是不会让钱惠人继续胡说八道的,钱惠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⑤ 《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

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
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
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二、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元用于过桥,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护?
日息千分之四,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4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一毛二),而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24%(月息2分),显然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4%,月息1毛2)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值。
那么是不是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了呢?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的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未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已经支付的不再退回,未支付的不再支付;而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不仅不用支付,而且已经支付过的还可以在借款人的请求下退还。

简单的来说,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利息,由于大风厂并未向山水集团支付过利息,大风厂最多按照年利率24%(月息2分)向山水集团支付利息。

三、汉东省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同时对蔡成功立案侦查,以谁为主?(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两家谁对蔡成功案件有立案侦查权?)
汉东省反贪局隶属于汉东省检察院,而检察院的侦查权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按理说京州市公安局对与蔡成功有侦查权。而检察院没有侦查权,因为京州市公安局是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蔡成功进行侦查,而检察院则以行贿罪对蔡成功进行侦查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剧情造成2人重伤38人轻伤,制造轰动世界的“一、一六”事件。而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律师认为,抛开蔡成功与候亮平之间的关系(发小),因以京州市公安局侦查为主。
四、放高息的人为了索要借款将蔡成功关键狗笼子里三天三夜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
放高息的人为了索要借款将蔡成功关键狗笼子里三天三夜,非法限制了蔡成功的人身自由,不仅非法拘禁长达三天三夜,而且采取将蔡成功关进狗笼子里这种侮辱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侯亮平作为具体办案人,审讯蔡成功时是否应该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于蔡成功是侯亮平的发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的其他关系,侯亮平作为具体办案人,在审讯蔡成功时应当回避。
六、汉东省京州市光明区公安分局的局长程度将大风厂工会主席郑西坡以传唤的名义关进拘留所是否构成打击报复犯罪?

传唤证,是公安机关通知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传唤到案后,经调查违法或者犯罪事实确凿的,嫌疑人会被拘留。如果经调查没有违法或者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明显不足的,则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放人。传唤的最长时间为二十四小时。程度以传唤证将郑西坡传唤回公安局,经调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却逼迫郑西坡穿上囚衣并关进拘留所,这不仅严重违法刑事程序(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而且侵犯了郑西坡的人身权益。
刑法条文中没有打击报复罪,与此相对应的犯罪有:203条诬告陷害罪;254报复陷害罪;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报复陷害罪仅针对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四类人,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仅针对证人,而郑西坡不属于上述五类人,而程度并没有诬告,因此程度的行为虽然严重违法,但并不构成上述三类罪名。
七、郑西坡之子郑胜利在网上疯狂发帖,直指公安局以传唤名义深夜将郑西坡无故逮捕,瞬间引起了网上的热议的行为是正当维权?还是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郑胜利在网络上疯狂发帖,引起网上热议,虽然所发信息可能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超过五百次以上的;但郑胜利发帖信息属实,不涉及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因此不够成犯罪。
八、达康书记要求为大风厂指派2名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大风厂与山水集团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股权纠纷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显然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纠纷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九、赵东来到公安医院审问蔡成功,让蔡成功照着他给的纸条上的话念一遍得到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如果赵东来是想将蔡成功让蔡成功照着他给的纸条上的话念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属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辞证据予以排除。
但是赵东来仅是想获得蔡成功照着他给的纸条上的话念一遍的录音,用以技术甄别是蔡成功的声音与陈海电话中留存的举报人的录音中举报人的声音是否一致。也就是用于判断蔡成功是否为陈海电话录音的那个举报人。从这个角度说,赵东来让蔡成功照着他给的纸条上的话念一遍得到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十、郑胜利与张宝宝办理假的结婚证,以办理结婚的名义骗郑西坡的二十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郑胜利与张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办理假结婚证),想骗取郑西坡20万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但是,郑胜利与张宝宝的作战计划被张宝宝无意说破,张西坡从而识破他们的诡计(郑西坡已将20万投资入了新大风厂的股),郑胜利与张宝宝骗钱的目的没有实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郑胜利与张宝宝虽然实施诈骗行为,但是没有骗到财物也就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诈骗罪。
十一、李达康通知民政局的朋友到其家里与妻子欧阳菁签署离婚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双方的离婚行为是否生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李达康通知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到其家里与妻子欧阳菁签署离婚协议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离婚是李达康与欧阳菁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提交相关材料,虽然程序上有瑕疵并不影响双方离婚行为的效力,即双方的离婚行为是有效的。
十二、蔡成功购买的锦绣煤矿,给汤姆丁(丁义珍)30%的干股如何定性?

蔡成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等)的行为,涉嫌行贿罪。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三、蔡成功购买的锦绣煤矿的投资款与大风厂是否有关系?锦绣煤矿的所有权是否应该归大风厂所有?
蔡成功购买的锦绣煤矿的投资款是用大风厂全部股权质押从山水集团借到的6000万过桥费,从这个角度上说该笔投资款与大风厂有关系。但是,锦绣煤矿是蔡成功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不论该笔投资款从何而来,锦绣煤矿的所有权都应当是蔡成功和收到干股的丁义诊所有,与大风厂无关。
十四、郑西坡组织大风厂的职工将安置费还有自出资金设立的新大风厂的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新大风厂的股东有203名等情形可以看出,新大风厂应当为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新大风厂募集资金627万元,员工203名如何设立股权结构?公司通常通过股权激励也就是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1)员工直接持股;
目前《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人数均有50人的上限要求,而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200人的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数上并没有限制。新大风车203名员工已经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人数的上限,并不能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来直接持股。
新大风厂可以以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让203名员工直接持股,这样可以让每一个股东不仅享有分红,更能参与到企业的日常运行和决策中,更能使每个员工融入到企业中。但是每个股东的责任和风险都大大增加,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退出合伙企业仍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在企业运行上,绝大多数的事情表决要经过一致同意,在运行上有难度。
(2)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一种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新大风厂的203名员工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人数的上限而不能以此来直接持股,可以通过持股平台的方式来间接的持有公司股票,参与到公司的分红中来。也就是通过在公司之外设立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来作为持股平台让员工间接持股。通常公司会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如果选择设立公司作持股平台,从税负上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负担。持股员工分红时,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员工在得到分红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形成了双重税负。而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无论对员工还是老板都十分有利,在缴税上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不缴纳所得税,员工得到分红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中只许缴纳一种税。并且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持股员工来说责任和负担都有减少。对于老板,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通常由老板担任,员工则作为有限合伙人,实现了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所以对于新大风厂来说可以通过在公司之外设立几个50人以下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让员工间接持股,参与分红,实现利益最大化。转自蓝锐律师事务所的博客

热点内容
凤凰传媒港股 发布:2021-03-31 20:26:44 浏览:3
美国原油出口带来了什么 发布:2021-03-31 20:26:44 浏览:740
k线重合指标 发布:2021-03-31 20:26:26 浏览:359
金融财经网站排名 发布:2021-03-31 20:25:22 浏览:766
金融视频网站 发布:2021-03-31 20:25:20 浏览:108
公司是否质押 发布:2021-03-31 20:24:28 浏览:643
私募众筹骗 发布:2021-03-31 20:24:21 浏览:852
股份构成是什么意思 发布:2021-03-31 20:24:21 浏览:989
2015年a股市值排名 发布:2021-03-31 20:23:56 浏览:263
融资名单查询 发布:2021-03-31 20:22:52 浏览: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