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谈判
1. 我公司将股权质押给个人,且已登记备案,但是质权人未履行合同,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你好,我是赵光绪律师。根据你的提问,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质权人承担因为没有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相信你们应该在股权质押合同里面明确约定双方责任了)。这样法院判决后,你就可以拿着判决将该质押解除。当然你可以与该质权人进行协商谈判解决。
因为你描述案情太过简单,本律师只能按照字面意思回答,这与实际案情可能存在偏差。如需相关法律帮助和进一步了解案情,可电话联系赵光绪律师[联系电话可以通过网络搜索赵光绪律师获得]。祝你一切顺利!
2. 股票质押新规出台 都有哪些值得大家着重关注
股票标的,融资额。融资人的实际需求,期望利率,股票的折扣率跟质押率等等,关键就是了解融资人有多少股票能质押,想融多少,能不能谈判,再跟券商或者银行的人反复协商
3. 想知道股权质押协议和股权出质协议的区别,以及这两个同时以相同的股份却质押的金额不一样是为什么
一、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是相同的行为,只是名称上的不同。
二、如果一定要说他们有什么不同,要看约定的条款有什么差异,比如说你说的质押的价格不同就是差异之一。
三、至于为什么价格会有差异,最主要在于质押时的股票价格不同,比如说2015年牛市时每股100元的股票,当时质押10000股,可以质押100万元;现在熊市每股只值20元,再质押10000股,只能质押20万元。
四、如果不是上市公司,没有股票,就看质押时公司的价值,质押时公司值钱就能多质押一些钱,质押时公司不值钱,质押的钱就少。
五、至于质押时公司值不值钱,一方面看公司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谈判能力。
4. 竞争性谈判中标后甲方以我方价位过低为理由要求我方交50%的质押金,且
这个企业是财务管公同吗?签合同和付款不应是一个部门。财务管合同里关于税、发票的事项。
5. 质押物经协商可以抵顶债务吗
质押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抵顶出质人所欠质权人的债专务,法律依据是属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6. 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公司股价是7.5元,质押价是3.4元,警戒线是5.5元,平仓线是4.6元,这些价格什么意思
质押价是3.4元简单说就是 ,这东西 抵押一股,信托公司借他3.4元。(实际价值是7.5元)。
禁戒线就是股价跌到这个点位的时候,信托公司要求项目方补钱,或者股票。
如果到了4.6元(相当于3.4元拿过来的,4.6卖了,信托公司还是赚)就直接卖了。变现。
7. 邮储银行质押物的条件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 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 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 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 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⑥ 租用的财产;
⑦ 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① 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 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做出决议的机关做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做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做出决议。
④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每一次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字样。
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 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 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2)质押率的确定
① 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地确定质押率。
② 确定质押率的依据主要有:
质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5.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8. 什么是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以下为上交所官方释义:“债券协议回购是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在将债券进行质押登记并向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回购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是重点,也就是说质押券、利率、期限、折算率全部是自主协商,交易所和中登不再承担共同对手方的责任。按照交易所的操作指引,几乎所有债券都可以做为质押券,利率、折算率,只要不超过100%都可以。从质押券范围上看,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可以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债券,包括公开发行的和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也可以,低评级债也可以。从期限上看,协议回购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
其次,哪些人能参与?
按照交易所操作指引,金融机构或其产品可以做为融资方,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只能作为融券方。
以下为原文:
第十条 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等;
(三)其他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欢迎聊聊协议回购那些事
请注意,金融机构和产品可以做为融资方,这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
其三,如何交易?
跟银行间交易类似,点对点报价,谈价,成交,下单。有券的找金主,有钱的找券主,谈好了,通过券商下单交易即可。
9. 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谈判要点有那些
除非贷款几千万以上,否则不叫谈判,叫银行审核你
10.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哪个优先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0)质押谈判扩展阅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