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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动产质押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3-17 21:29:31

① 动产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其次,动产质押在法律上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② 动产抵押典当业务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有什么区别

抵押的话要去登记,但动产不受债权人控制。质押的话一般受控制,所谓人质,就是控制专的。举个例子, 汽车属典当。

  1. 抵押:去车管所做个抵押登记,但车子还是债务人在用。

  2. 质押:车子直接放在债权人那里。

    对于债务人来说,抵押好,因为他的车子还可以用,可以赚钱或运营。对于债权人来说,质押好,因为债务人跑了的话,车子都在的。

③ 动产质押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权利质押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请高手来讲解一下吧!!!!!!!!!!

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合同,所以无论是动产质专押合同还是属权利质押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不同的是,动产质权要在质物交付时才成立。而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 高手进,典当纠纷的问题:在清偿期届满的情况下,动产质押的典当合同和一般的有质押的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标的物不同,当票是借贷契约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回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答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而一般的质押只是一种保证。
绝当后,当物双方暂不处理的,是典当行的自由,与法院无关。
当行可以对超过绝当期5日进行拍卖处理(具体可依据合约),在甲方没有处理前,乙方也可以依据典当合同将绝当物赎回。

⑤ 动产质押合同中的质权人是个人可以吗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二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但是,质押权自质物交付时成立。

⑥ 动产质权纠纷和质押合同纠纷的区别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二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但是,质押权自质物交付时成立。

⑦ 典当合同与抵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1999年8月,杨柳武为了给住院的妻子筹集医药费,经人介绍将其六间平房出典给某典当行。典价为2万元,估价为11万元,典期1年。双方签订当票一张,约定“超过期限未来典当行办理手续,就当房屋归典当行所有。”此外,双方还签有一份典当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典当成交后,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每月利息为700元,如不按时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续当,先把本金、利息赎回后,重新办理典当手续。”随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典当行在交付典金时扣除了4个月的利息,实际付给原告价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个月的利息,现仍欠4个月的利息。在其后的1年中,该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届满,杨柳武因一时未筹到足够的资金,未办理回赎。不久,典当行通知杨柳武,此房屋已变成绝卖(即不能回赎)。杨柳武在筹足资金后,要求回赎,典当行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杨柳武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协助回赎出典的房屋。
问题:杨柳武能否要回该房屋?
答: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旧中国法律对典权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之间以私有房屋为客体的典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的。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在典权设定时一次付清。典权期满后,出典人有权退出典价,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赎,典物即归典权人所有。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名义上签订的是当票,而且协议内容中也反复使用“典当”一词,但实际上典当行一方并未在签订合同至争议发生期间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约使用“典金”期间,也交纳了利息。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其性质并不属于房屋典当法律关系。相反,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一方当事人急需用钱,愿付利息,而被告一方当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并未占有、使用对方的房屋并取得收益的目的与行为,故属于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应当依照《担保法》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抵押借款纠纷”,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认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额应为17200元。(2)诉讼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杨柳武所有,如杨柳武不能清偿债务,则可依法拍卖该房,典当行可以从拍卖该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⑧ 动产质押典当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区别

动产质押典当就是可动产的黄金首饰、手表、车轮、字画、文物、等可以暂时存放在典当行的东西;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就是银行汇票、存款单、股票、公司股份、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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