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适合质押
A.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由于案情中未加详述,暂时假设武某系善意,且七千元的价格系合理(如折旧等),同时也确已交付,那么该电脑所有权属武某,吴某只能请求周某赔偿损失。
取得所有权原因如下:
1、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善意取得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望有帮助。
B. 抵押权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1,建议你看 担保法解释,
2,该抵押物是否登记时决定性条件,
3,求那些二把刀,回答的时候,不懂就别回答,特别是专业性强的问题,
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C. 什么是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
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简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出质。参照动产质权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实现注册商标质押权,即就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财产。
二、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标的物占有人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通常第三人在同时符合以下三点时,可以善意取得物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标的物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充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示,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需要交付的已经交付。
3、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人依照前文所述的规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无处分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架构
基于前文所述:注册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推定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在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时主观上善意,并依据《物权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后,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质押担保事项,质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质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别说明的是,注册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并不要求质权人支付合理对价,仅要求出质人没有处分权、质权人善意不知情,这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四、以案说法
1、案例简况
2011年自然人胡某与北京来夫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约定由来夫公司代胡某在豆腐等商品项目上申请MM商标,并约定商标注册成功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胡某,来夫公司形式上代持。商标局2012年对MM商标核准注册【第****1201号】,并送达商标注册证至申请人北京来夫公司。后MM豆腐经过自然人胡某的良好经营,在全国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来夫公司因业务往来对上海昌首公司负债300万,来夫公司经股东会决定将MM商标质押给上海昌首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1日,并共同委托知资通IPTOCAP代为办理商标质押登记。2016年6月商标局受理该质押登记并核发MM商标的质权登记证。后来夫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未偿还债务,2017年1月30日上海昌首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拍卖MM商标,对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自然人胡某作为第三人出庭,胡某向法庭主张自己为MM商标的实际所有权人,并向法庭出示其于2011年同北京来夫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请求法院判决来夫公司与上海昌首公司签订的MM商标质押合同无效。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MM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来夫公司,上海昌首公司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来夫公司订立商标质押合同,并无故意损害胡某利益的主观恶意。且已于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已经到期。上海昌首公司对MM商标的质权应得到保护。
案件处理结果:上海昌首公司对MM商标的拍卖价款(450万)优先受偿,上海昌首公司与北京来夫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自然人胡某丧失对MM商标的实际控制权,之后胡某对北京来夫公司提起了违约诉讼。
2、案例点评
案例中商标质权人上海昌首公司即通过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维护了其民事权利。其在与出质人北京来夫公司订立质押合同时为主观善意,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后,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而后债务人北京来夫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质押权人上海昌首公司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就拍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MM商标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损失最为严重,因商标证书载明的商标所有权人为代其持有的北京来夫公司,故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上海昌首公司。
五、实务操作建议
1、对质权人(债权人)的建议
第一,质权人在与商标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出质商标的效力状态(有效期限、有无权利瑕疵等),并让出质人出具商标权属无争议声明;商标所应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情况(如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出质商标的价款是否可以足额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质押的双方须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注册商标质权登记才能设立,质权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建议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或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到期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2、对商标实际控制人的建议
建议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此时商标权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商标,建议签订商标代持协议,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注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以保障自身的权利,方便求偿。
六、总结
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不断的经营和维护才能积累和提升其综合价值,这其中凝结了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权人的辛苦付出。从商标的申请、使用、再到利用商标提供质押担保、行使商标质权,这些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操作,才能保护自己合法的商标权利。
D. 什么是商标质押权善意取得制度
一、什么是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备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 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吧不动产不适用
善意取得起源于西方,最早仅适用于动产,后在不动产中存有不少案例,但对此一直存在争议。
F. 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未对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规定。我国《物权法》对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条文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既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其他物权。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质权和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应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但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动产不转移占有,还包括不动产抵押。因此,在认定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时,应严格把握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G. 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物权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吗
不过追溯期的情况下也应有效,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这个司法实践早就有了
那你应当归还,原来你以为的善意取得应该此时理解为代为保管
H.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I. 为什么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觉得,在我国,抵押权的形成都是要经过登记程序的,这就排除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拿房屋抵押权来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能使抵押权形成,而只能通过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形式实现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保管房屋产权证,还能领到一个绿皮的他项权证,这两个证件上都载有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期限等事项,抵押到期后去办理解压手续才能使抵押人拿回产权证。
而办理抵押登记期间,抵押物的任何权利瑕疵都是能被双方当事人掌握的,而动产质押之所以有“善意取得”,就是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所以,既然动产的信息能够在行政部门了解到,就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喽。 这是我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
至于你说的那样的情况,我觉得也是你的理论和实践脱离的结果。你只要房管部门问一下,就知道办抵押不是说光拿着你的房屋产权证就能够办的,同时要提交的还有你的户口本,结婚证等好多的证明,还要提交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而且要在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在场的时候当场签字才有用。这也就杜绝了你说的事情发生的可能。
法律不和实际联系在一起就什么也不是。我以前上学,现在在律所的经验就告诉我这个道理。
J.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吗
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里面明确包括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