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质押借款
Ⅰ 无权处分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善意第三复人合同后的取得是善意取制得,效力没问题
你所说的无权处分中的效力待定,是无权处分人把物处分后,其处分的效力要经物主确认。是前一个环节。
例子,我拿把你的东西卖给甲了。
那么我卖你东西的效力是待定,你追认,然后认可,则效力合法。
你追认,不认可,则效力不合法,我要赔偿你,然而甲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Ⅱ 抵押人无权处分时,怎么办
如果抵押权人违法处理的,应当认定无效,恢复原状。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Ⅲ 无权处分但经过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无处分权”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专代理权限;三属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我认为甲不属于无权处分 这里的甲应指的是 母公司 或母公司的法人 乙是甲的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的处分权的载体是子公司本身,
而该处分权的具体行使是由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即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
所以我认为这不是无权处分 ,所以 应该是有效的
如果你人认为 无权处分 哪肯定是无效的
Ⅳ 无权处分他人财物 且抵押的善意的第三人 权利人和第三人分别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是法律依据
Ⅳ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质押合同,如果质押权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合同效力如何物的权利人可以向质
质押合同也适用善意取得,物的所有人不能要求质押权人返还原物,但可以向质押人请求侵权赔偿。
Ⅵ 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构成无权处分吗
一、什么是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
二、重复抵押的分类
1、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部分,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由于抵押权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对独立,各抵押权之间没有根本的担保利益冲突,所以,这类重复抵押实际上是数个独立的抵押权并存的情况。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常出现于就不动产的不同部分设立抵押的情况,如就土地使用权的不同部分或楼房的楼层等。
2、实质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与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是数个独立抵押权的并存,其抵押权所及之抵押物不重叠,而仅仅存在形式上或物理上的联系,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的本质在于抵押物重叠,使各个抵押权人之利益相互影响的程度很深。其次,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在各抵押权之间是平等的共处关系,彼此不存在次序问题。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物重叠,使各抵押权人之利益发生冲突,故抵押权人之间的次序问题十分重要。再有,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各抵押权之利益关系密切,故而在各抵押权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之复杂程度远超过前者。
三、什么是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四、重复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Ⅶ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经权利人同意,则该合同是有效的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权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7)无权处分质押借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Ⅷ 建立在无权处理基础上的抵押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行为,一个是无权处分,一个是抵押登记。内
这两个行为在进容行过程中应是有先后的。
即先无权处分订立了抵押合同,再进行抵押登记。
担保法中有规定,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两个基于原夫妻关系而共有的房产应当是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此房产的抵押必须经两人同意才可生效。
作为抵押的先行行为,即抵押合同都已经无效了,那么此后去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是基于先前的一个无效的行为基础上而为的,应仍是无效。
因此,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那存在于无权处理基础上的抵押仍是无效。
Ⅸ 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物是否有效
可以通知借款人,有权处分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