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一、性质不同
1、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
2、公司债是股份公司为筹措资金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债。
二、发行条件不同
1、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但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情况无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2、公司债:
(1)企业性质:公司制企业。
(2)规模:现由于申报企业多,实际操作中企业净资产应在15亿元以上。
(3)盈利:前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评级: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5)募集资金投向: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筹集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
(6)担保:发债企业需由金融机构或上级母公司(主要投资主体)提供担保。
三、优点不同
1、中小企业私募债:
(1)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
(2)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
(4)中小企业私募债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2、公司债:
(1)利率、费用低:利率较同期银行贷款低约两个百分点左右。发行费用主要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从已发行的公司债来看,发行费用一般不超过筹资金额的2%(每年均摊0.2%左右)。
(2)期限长:5-10年。
(3)发行额度大:发行额度为净资产的40%,最高可达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人民币。
(4)提升企业形象及知名度,为企业开辟了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⑵ 私募可以通过哪些手段规避合格投资者门槛的限制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或者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存量公司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按原办法可以由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适用原办法的规定。本通知发布之日的这部分存量债券名单、评级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
(二)按原办法仅可以由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等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新办法的规定。
(三)投资者已持有存量公司债券但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不得再行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二、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适用原办法的存量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披露之日起,仅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含)以下,或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
(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
(三)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量公司债券发生上述情形需调整投资者范围的,本所及时向市场披露。已持有该存量公司债券但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三、投资者已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且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停止融资交易。未到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应继续履行相关交收义务。
四、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的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报备合格投资者名单。
五、本所对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买入的公司债券进行标记,并通过本所网站公布。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接受专业投资者、私募债券原合格投资者及风险警示债券原合格投资者账户报备。
七、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4〕4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证债字〔2012〕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⑶ 文康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绩
文康在商事诉讼、海事海商、房地产、涉外投资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劳动等专业领域表现突出,海事海商、房地产等专业律师团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金融证券等专业在山东省行业内名列前茅。文康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乏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以下列举部分:
商事诉讼案例
l 代理澳柯玛集团债务危机系列案件
从2005年开始,文康律师受聘参与澳柯玛集团债务重组,为协助青岛市成功破解澳柯玛债务危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澳柯玛债务危机过程中,成功代理了二十余起复杂历史债务纠纷案件,均全面胜诉,其中包括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经典案件,如“青岛澳柯玛集团与甘肃海欣工贸有限公司、乔红霞返利合同纠纷案”。2006年,张金海律师受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委托,代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诉甘肃海欣公司、乔红霞欠款纠纷案。该案于2007年结案胜诉,并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最有影响的二十大案件之一。
l 代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借款纠纷案
2008年5月,殷启峰律师携其团队律师代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与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过亿元。在诉讼中,殷启峰律师代理被告青岛海洋渔业公司和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重点从债权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抗辩。为促成和解,在充分论证原告债权转让程序的基础上,殷启峰律师提出了原告债权转让涉嫌无效的观点,并取得客户授权拟启动无效诉讼程序。由于被告的积极抗辩,原告DAC中国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大幅降低了和解预期,最终该案件和解解决争议,使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有资金安置数百名下岗困难职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l 代理青岛远洋祥和工贸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易货合同纠纷案
1997年11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远洋祥和工贸公司及其合作方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由祥和公司和新世纪公司向青岛啤酒提供大麦,青啤受委托加工成啤酒并给付上述两间公司。后青啤公司主张,其先后向新世纪公司发酒38万箱,应视为其向祥和公司发酒。
祥和公司否认与新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拒绝为新世纪公司从青啤提酒38万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于1999年7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啤支付大麦与啤酒的差价款3009万元。 该案经市中院审理后于200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青啤与祥和公司及第三人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实际为易货合同,认定在该易货贸易中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判令青啤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约49万元人民币。祥和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01年10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3年5月,市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作出(2002)青经重字第1号的一审判决,仍判定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在案件中的合作关系,判令青啤公司向祥和公司返还货款约79万元人民币。
祥和公司仍旧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至省高院,并聘请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金海律师代理。张金海律师详细分析案情后,抓住祥和公司与青啤公司的贸易合同关系、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合作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成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这一关键问题作为突破口,主张新世纪公司与案件的易货贸易没有法律关系,祥和公司不承担新世纪公司提取38万箱啤酒的法律后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终审判令青啤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及折价支付麻袋款,两项合计约2378万元人民币。
此案判决生效后,上海证券报以《五年旧案赔偿额度翻了40倍 青岛啤酒陈年官司越打越赔》为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
海事海商案例
l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作业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聘法律服务机构以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经过专家组多次考察及选拔,孙芳龙、张志国、高良臣律师代表文康所最终以排名第二的成绩成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委聘的四家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与来自上海、北京、广东的其他三家同行一起组成律师团,共同承担起针对蓬莱19-3油田溢油责任者的诉讼代理工作,张志国被指定为出庭律师之一。
该案于2012年4月办理终结,经过8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16.83亿,用于赔偿海洋生态损失,并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责任 。
l 代理中国“新星”号商船就俄罗斯边防军炮轰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案
2009年2月15日,俄罗斯边防军炮轰中国“新星”号商船事件,文康所接受“新星”号光船承租人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紧急委托,孙芳龙、郭春风两位律师在做了大量调查并亲自询问当时船员后,于3月8日代表吉瑞祥公司发表了义正词严的律师声明,为澄清事实、明晰责任,起到了十分及时的作用,引起媒体广泛专注和采访,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
l 协助青岛市处理“昌盈”轮在台湾海峡遭遇台风沉没事故善后案
2009年8月,青岛大通公司“昌盈”轮在台湾海峡遭遇台风沉没,22名船员遇难,孙芳龙律师接受青岛司法局委派,作为市政府的顾问律师协助处理善后事宜,以专业的服务和优异的表现得到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
l 代理中石化海底输油管线被盗漏油事故侵权赔偿案
2005年12月2日和2006年3月12日,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埕岛油田中心一号至海三站两条海底输油管线被犯罪分子打孔盗油造成原油泄漏,造成重大海洋污染。自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东营、烟台、天津陆续有海洋养殖户及海洋渔业局代表国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石化公司及关联分公司,主张巨额养殖损失和渔业资源损失5亿多元。高良臣、陈洁律师受中石化委托,代理出庭,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凭借高超的办案艺术,最终圆满解决了上述系列漏油案件,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受到委托人及中石化总部的高度评价。
知识产权案例
l 代理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0年5月,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上海凯赛发明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令山东瀚霖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50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文康律师代理山东瀚霖参加诉讼。在研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申请涉案专利无效、积极应诉作不侵权抗辩等应对策略。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海凯赛发明专利无效的申请,另一方面精心组织证据,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反驳对方的主张。201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审查决定书,宣告上海凯赛的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其后,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海凯赛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全部诉讼主张。因上海凯赛用于指控侵权的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2012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凯赛、山东凯赛针对山东瀚霖的全部诉讼请求。
l 代理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诉刘进波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08年10月,赵吉军律师代理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诉刘进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案是因将剽窃技术申请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这与通常因职务发明、技术开发等原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完全不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将被告的专利权判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同类案件在国内司法审判中少有先例,使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此案被评为201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在2010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论坛上获得“十佳案例奖”。
l 代理马达庆与山东食品、山孚集团不正当竞争案
2007年,由张金海律师及其团队2人受马达庆委托,在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代理马达庆应诉。张金海律师准确阐释了商业机会与商业秘密的不同意义,提出了竞业限制应当有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对高管的竞业限制)或者事先约定,否则不具有不正当性,构不成对原单位的侵权。文康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委托人赢得诉讼。该案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广泛报道,且被评为2009年度山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l 代理青岛麦凯乐公司与日本迈凯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7年,日本株式会社迈凯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大商集团、青岛麦凯乐公司停止使用“麦凯乐”、“MYKAL”作为商号、字号、标示,并赔偿损失20万元。张金海律师、孙芳龙律师受青岛麦凯乐委托代理应诉,提出日本迈凯乐在青岛没有市场经营行为,“迈凯乐”、“MYCAL”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同时青岛麦凯乐公司通过自身大量宣传和推广,建立了“麦凯乐”、“MYKAL”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存在搭乘株式会社迈凯乐品牌的情形,青岛麦凯乐公司将“麦凯乐”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只是起到标识销售场所的作用,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文康律师的意见,于2008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株式会社迈凯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评为2009年度青岛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IPO上市案例
近两年,文康所证券业务异军突起,成为省内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律所之一。文康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提供服务的企业已达六十多家,已成功上市的项目有三家: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青岛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0年8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项目:
文康是山东省最早参与新三板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文康的新三板项目已扩展到济南、青岛、潍坊、威海、淄博、唐山等地,已成功协助二十余家企业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工作,其中,已通过券商内核的有八家。
1、 山东确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3、 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 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5、 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青岛宇方自动化控制股份有限公司7、 潍坊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 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发行与票据融资项目
企业债(城投债)项目:
1、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7亿元市政项目建设债券2、 济宁供水集团总公司发行3亿元企业债3、 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13亿元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亿元中期票据和10亿元短期融资券2、 烟台打捞局发行不超过5亿元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文康所为青岛市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山东省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以来第一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企业。
并购重组项目案例
文康律师事务所在公司重组、融资、上市方面业绩突出。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并购前的审慎性进行尽职调查,设计并购方案,参加并购项目谈判,配合并购项目的履行交割等;帮助客户设立公司制、合伙制企业,协助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方式及股权结构设计等;起草、审查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等各种文件。
为中集集团、华润轻纺集团、SK集团、海尔集团等多家企业在内地的尽职调查等重大并购重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其中,华润集团是位于香港的实力雄厚的中资企业集团,文康所参与了华润集团对南通第三棉纺织厂、四川锦华、浙江润昌、江苏太仓利泰纺织厂、江苏丹棉集团、陕西天王、惠民棉纺厂、聊城棉纺厂、临清棉纺厂等并购项目;
中集集团是全球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集装箱制造集团,文康所参与了中集集团对青岛宇宙、扬州通运、扬州通利等集装箱制造及冷藏箱制造公司等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天津振华、青岛恒丰、福州海投、宁波润信、天津华泰等物流和堆场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青岛中集专用车、梁山东岳、湖北宏图等车辆制造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南京扬子石化设计院、陕西省燃气设计院的并购重组工作;
SK集团是韩国的第三大跨国企业集团,文康参与了SK集团在山东的部分投资、并购项目,主要包括在山东淄博合资项目的整体规范工作,在山东菏泽市的合资项目调查及规范处置以及在胶南市并购燃气公司、烟台合瑞达能源公司项目;
文康参与了海尔集团对中润旅游投资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对山东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以及对北京美乐科技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
除上述集团公司并购项目外,文康所还参与了中国石油总公司在山东的系列收购项目;新加坡安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山东金虹太钛白化工有限公司合资项目;印度阿波罗集团并购洛阳某轮胎企业项目;青岛国星食品有限公司收购广西湛江旭骏水产公司、青岛顺发食品公司项目;青岛中宸投资有限公司并购项目;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收购青岛泽青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项目;青岛国信集团收购汇泉湾广场项目;青岛城投集团收购圣海温泉项目等。文康所为省市两级国资委的中介机构入库成员单位,参与了多家国企的改制业务,文康所参与处理的国企改制项目主要包括: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改制项目、中化对黄海橡胶集团重组业务、澳柯玛集团下属的青岛澳柯玛集团实业开发公司改制项目、海丰集团改制后的组织结构规范业务、大连东展集团公司改制项目等。
政府法律服务
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文康长期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包括为青岛市政府、开发区政府、崂山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地税稽查局、市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土地局、开发区国税局、开发区商检局等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文康所曾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颐中体育场提供全程法律设计、法律服务;曾为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代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青岛裕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青岛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多次受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青岛市崂山区政府等政府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代理涉及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和青岛中院等进行诉讼;曾作为四方区政府法律顾问,为四方区政府与法国和西班牙投资联合体就四方集装箱码头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任青岛市建委、青岛市土地局、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市土地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处置积压房地产、清理土地、经营城市等重大城市建设活动中提供重要法律服务;为青岛海湾大桥项目法人招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地方立法调研起草项目
文康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2004年和2011年先后接受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委托,为《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立法调研,起草法规草案,刘学政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并推动了条例的最终通过,受到委托单位的高度评价 。
⑷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可以是哪些
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企业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⑸ 关于现有股东是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一、前言
无论新三板、IPO还是并购重组,股转公司及证监会都会关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宜。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需要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此时,律师在编制法律意见书时,就需要对公司是否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二、实务探讨
(一)已有案例介绍
1.富煌钢构(002743)IPO项目
发行人律师在在富煌钢构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审查,出具了《富煌钢构不存在私募基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书》,富煌钢构的法人股东有富煌建设、安徽江淮电缆集团、北京德泰恒润投资、安徽皖润新能源、华芳集团。律师审查后认为:富煌建设股东为杨俊斌和周伊凡,为两名自然人股东,富煌建设股东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江淮电缆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特种电缆、电加热器、桥架母线槽加工制造等业务,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德泰投资股东设立的资金来及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皖润新能源主要从事新能源技术开发、资本运作咨询服务、管道及配件销售、中介服务。华芳气团主要从事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羊毛、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机械及器材、熟料制品、煤炭购销;实业投资等业务。综上,发行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暂行办法》和《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2.杭州高新(300478)
发行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专门对杭州高校私募基金问题进行专项恢复,发行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高兴集团的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管理;旅游景点开发,为委托其他机构管理其资产,不存在受第三方委托代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公司股东润禾投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等,润禾投资与浙江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浙江永信为其资产管理人。润禾投资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3.达能照明
达能照明的股东杭州诚鼎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根据基金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杭州诚鼎已经在基金协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股东芜湖富海企业类型是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根据基金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芜湖富海已经在基金协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股东合能投资及合能聚源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不需要在基金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建科机械(832578)
公司股东上海上创信德创业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股东诚科建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股东诚科建达(天津)企业管理咨询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5.金泉科技
公司股东望江众晟资金来源于两位股东认缴的出资,不存在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系金泉科技公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台州益达资金来源于股东认缴的出资,其设立后,其企业资产并非通过“非公开募集”产生,但鉴于其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企业,为谨慎起见,该股东应被认定为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
(二)认定标准分析
从公布的律师意见书来看,律师在对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认定,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角度。
1.从公司的股东角度出发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具有特殊性,它必须在一定范围之内募集资金,这就为我们进行判定提供了思考方向,我们可以查阅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现有股东。一般来讲,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结构单一,不存在向其他机构募集资金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初步排除是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身份。
当然,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也不能百分之百的排除,同时对于符合私募基金定义的股东律师可以查询中国基金协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信息、查询私募基金的备案资料和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书来进行辅助认定。
2.从公司主营业务出发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主营业务是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我们在通过核查公司的主要业务时,一般可以排除。具体来讲,律师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资料来进行认定。
3.从公司的注册地址出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指出本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我们从一条文中可以看出,这里的私募基金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首要满足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一个中国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自然不受我国法律监督,也就不存在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
4.从公司资金的来源出发
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支付凭证。我们可以查阅公司法人股东的章程、工商档案并结合法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判定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没有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时也没有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我们可以排除私募基金的可能性。律师可以调取公司股东工商档案资料,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银行对账单,公司成立时的内部决议文件辅助判断。
⑹ 私募基金投资策略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私募基金八大投资策略:
一、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约有8成以上的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内含股票多头、股票多空、股票市场中性三种策略。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运作最多的投资策略即为股票策略。
二、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该策略在我国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场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件驱动型策略主要分为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参与新股、热点题材与特殊事件。
三、相对价值
相对价值策略强调从资产价格的相对高低中获利,也就是说,相对价值策略同时涉及两个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资产或者不同市场中的同一资产,当这两个资产之间的价格差变得充分大时,买入价格低的资产,卖出价格高的资产,获取两者之间的价格差。
四、债券策略
债券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
五、管理期货策略
管理期货策略是指由专业商品交易顾问通过商品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来管理资产的基金。利用全球市场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出不同的市场、品种、头寸、风险管理制度来进行交易。管理期货基金与其他对冲基金的不同点是,只投资与期货、期权市场,而投资范围很少涉及股票市场及外汇市场。
六、宏观策略
宏观策略对冲基金是指利用宏观经济的基本原理来识别金融资产价格的失衡错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投资外汇、股票、债券、
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及期权等标的,操作上多为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丁点杠杆增强收益。
七、组合策略
组合策略指将投资理财上的“资产配置”概念,应用于单一基金上,由基金经理人针对全球经济和金融情势的变化,决定在不用市场、不同投资工具的资产配置比重。
八、复合策略
复合策略是指将多个策略组合起来运作的一种策略形式。因为每一基金策略都有优势和劣势,多种策略的组合,平滑单一策略的风险,业绩表现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