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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买卖

发布时间: 2021-03-18 06:34:07

『壹』 被执行人将应归还的质押物变卖,应如何执行

刘甲和刘乙系弟兄俩。刘甲欠刘乙2920元,刘乙向其要帐时,刘甲将拖拉机质押给刘乙并让刘乙开走。后刘甲以刘乙不归还拖拉机为由提起诉讼,刘乙提起反诉,法院判决让刘甲归还欠款2920元,刘乙归还拖拉机。此判决生效后,刘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将2920元交到法院,而刘乙却将拖拉机低价卖给朱某,得款4800元,朱某买受拖拉机后下落不明。刘甲坚持要回自己的拖拉机。对此案件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执行标的物现处于灭失状态,已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乙得到拖拉机款4800元,应将4800元退还刘甲。将刘甲交的款给付刘乙。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改变执行标的,应按拖拉机灭失时的价值按比例进行折价,将折价后的数额返还申请执行人。同时将刘甲所交款给付刘乙。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这是因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是特定标的物,因而应当执行原物。但是,执行标的物已被刘乙卖给朱某。从民法原理上说,拖拉机的所有权在于刘甲,刘甲将拖拉机质押给刘乙,刘乙仅仅具有质押权,而无所有权。

本案中并无刘甲超过其质押期限而未履行债务的情况。因而此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可以将拖拉机从朱某手上追回?卖拖拉机确所得的4800元让刘乙退还给刘甲。但本案中买受执行标的物的朱某下落不明,其买受的拖拉机也不知去向,因而可以视作执行标的物已经灭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的规定,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贰』 债权人将质押物变卖,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条文

合法占有(借用、质押等)的无权处分的财产都适用《物权法》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叁』 抵押的物品可以转让吗

司法拍卖被抵押的物品能买吗

[最佳答案] 可以.只要原来被执行人是有房产证回的,买后可以过户答的.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

问问2018-04-27

『肆』 已抵押的房屋怎么买卖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伍』 物权法常识:抵押物可以进行买卖吗

适用条款:《物抄权法》第一百九袭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陆』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怎么处理

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6)质押物买卖扩展阅读:

1、可以当作抵押物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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