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持股
1. 员工持股都有哪些权利
总的来说,有以下权利:
1.显名权:显名权就是作为股东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的工商注册中登记为股东。很多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股东只是隐名股东,也就是说,他们不能被登记为股东,而是由其他人(通常是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控制的一个持股机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代持其股权。
员工持股都可以有哪些权利?
2.表决权:就是说员工股东有作为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如果员工是显名股东,员工股东通常会有表决权,但经常也要把他们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予创始股东。如果员工只是隐名股东,那就不一定有表决权了。之所以说“不一定”,是因为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代持人与员工股东的关系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代持人必须按照员工股东的意思行使股东的权利。第二种是代持人决定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员工股东无权干涉。在第一种情况下,员工股东有间接的表决权。在第二种代持情况下,员工股东就没有表决权。通常是第二种情况。
3.经营权:就是说员工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决定权,说白了,就是员工是否担任管理职务。举例说明,如果员工担任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就说明员工有经营权。如果只是一般的员工,就没有经营权。是否有经营权直接决定公司对员工的考核标准。对于有经营权的员工来讲,公司通常是以一定时期内的经营业绩作为考核标准。例如,对于董事、总经理来讲,就是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对于销售部经理来讲,就是整个销售部的销售业绩。对于没有经营权的员工来讲,例如工程师,公司往往是考核其是否达到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对于其中有明确开发任务的工程师来讲,也可以将产品是否可以销售作为考核标准。
员工持股都可以有哪些权利?
4.收益权:这是员工股东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持股就没有意义了。收益权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个是从公司分红,第二个是转让股权。通常,创始股东和公司会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
5. 知情权:这是员工股东收益权的重要保障,没有这个权利,员工只能是创始股东和公司说什么是什么了。因此,员工必须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与自己考核标准相关的经营指标。例如,如果以销售利润来考核技术员工,公司就必须向员工披露销售利润计算的方式及各个要素的数据,如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
2. 公务员是否可以持有公司股份
公务员是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公务员可以以其合法的财产合法的方式买卖股票。因此,国家公务员可以通过合法的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在上市公司兼职。
除此之外,根据《公务员法》以及相关党纪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司(企业)兼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可合法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可通过规定的合法方式在证券市场进行抛售。
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国家公务员除受到相关处罚之外,还需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理。
拓展资料:公务员不得盈利性兼职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 公务员能持有公司股份吗 在我舅舅单位工作时,持了20%的股份,后来考了公务员,还能继续持股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持股的,不能从事商业活动。
如果公务员是继承的公司的股权,就继承取得股权本身而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继承属于取得股权的特殊形式,与以营利为目的主动出资或受让而取得股权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4. 职业经理人持股有几种方法
优秀的家族企业主要采用两大类股权安排,即分散化股权安排和集中化股权安排。
1.分散化股权安排
所谓分散化股权安排,就是让尽可能多的家族成员持有公司股份;不论其是否在公司工作。分散化股权安排很少遇到阻力,因为所有家族成员都是平等的,无论他们在性别和智慧上有什么不同。
股权分散的家族企业有两种管理方法:外聘专业人员管理和家族成员管理。按第一种方法,家族只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日常经营管理则交给外聘的专业人员。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家族制企业免受控制企业的家族成员的伤害,同时也保护这些成员不受彼此的伤害。这种管理体制如下:
家族议事会提名董事会,董事会内家族成员的比例根据公司的章程决定。董事会中也包括一些能干的家族之外的人员,包括某些成功的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董事会与公司高级管理层站在一起,董事会成员的酬劳与公司的业绩挂钩。就像其他上市公司一样,董事会任命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既可能是家族成员,也可能不是家族成员。采用这种方法,家族企业就和其他非家族控制的公司一样,不再面临权力交接的问题。能干的家族成员可以在家族企业中工作,但对其并没有特殊的照顾。在决定其雇佣和升迁时,他们与其他非家族成员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种治理结构有助于防止家族矛盾扰乱公司的运作。除了解决交接班时出现的矛盾外,这一结构还可以使家族制企业避免人才缺乏的制约,使企业有可能进入更高层次的竞争。
许多家族企业认为,能干的家族成员比外聘人员更适合管理企业,因此这类企业一般让家族成员管理企业。
在这种模式下,一般由股东通过协商选出3到5名家族成员担任企业的管理工作,并对企业的债务负完全的责任。家族议事会可以作为第三方,就领导候选人的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由于这几个家族成员负责保证所有家族持股者的利益增值,因此董事会成员由他们挑选。董事会根据合伙人在提高公司市场筹资、资产回报、净利润或者在其他客观的经营目标上的表现,来决定合伙人的报酬。
其他家族成员则放弃对公司的直接管理,但可以不断了解公司情况。相应地,他们对公司的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尽管他们名义上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但实际上只是遵从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建议。
将经营权集中在一小部分家族成员手中,按照绩效付给他们工资,可以达到几个目的:它有效防止家族问题影响公司事务,维护家族的声望,保持家族与重要外部社会关系的联系。
股权分散最主要的缺点,是当消极的家族成员不满意他们所获的红利时,他们可能会出售股份,从而影响家族对公司的控制。
2.股权集中方法
股权集中的方法只对在企业工作或在企业任职的家族成员分配股权。这种方法注重控制所有权而非管理权,着眼于保证家族权力的世代持续。这是保证一个内部有矛盾的家族一代一代地保持企业控制权的惟一方法。
股权集中的方法要求担任管理工作的家族成员“竞争上岗”:家族成员经过争取才能成为管理者,家族议事会对担任管理职务的家族人员进行严格的评估。担任行政职务的家族成员上任才得到股票。股权集中在担任管理职务的少数人身上。假定这些管理者以企业的最佳利益为重,该方法可以避免家族企业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即消极的股东只求保证不间断的分享红利,不愿意承担风险,因此可能会阻碍企业重组和再投资。由于此类家族企业的少数股东基本上都在企业任职并领取薪金,所以这些股东会将本来用以发放红利的收入保留在企业。
在家族企业里担任行政职务的家族成员,也就是股东,任命他们自己队伍里的一些代表和部分能干的外部人员进入董事会,董事的选拔事先已定有标准,例如,他们应该是顶尖商学院的教授和有经验的金融界管理人员。董事会提名首席执行官,并确定选拔家族成员进入企业管理层的标准。
这一做法的主要问题,一是偏向于家族的少量成员,可能牺牲其他成员的利益,二是企业需要有资金收购没有担任管理职务的家族成员的股份或补偿他们失去的权益,而有的企业可能没有这么多资金。但是这种安排的好处大于弊病。首先,由于所有权和管理者的利益连在一起,决策程序可以加快。第二,由于家族成员只有经过争取才能成为股东和管理者,企业可以保持创业者当年的企业家精神。最后,由于对担任管理职务的家族人员进行严格的评估,家族制企业可以更好地吸引外部经理人,因为他们更愿意在一家根据绩效提升雇员的企业工作。
3.外部持股
前面介绍的两种股权分配方法重点在家族内部如何安排股权。几种方法都能确保家族对企业的控制。但需要说明的是,家族控制并不等于100%的控制。为了筹集资金或留住关键的人才,企业有时候需要让出少数股权,比如美国的沃尔玛,在上世纪70年代股票上市时,家族仅控制77%的股权,另外23%则成为公众股。法国的阿迪斯技术公司家族控股是90%,另外有 10%则分配给关键的员工。
家族议事会:体现家族的权力
不管采用那种方法都需要建立家族议事会。家族议事会是家族做重大决策的委员会。家族议事会解决组织、战略计划等重大事件,调解家族成员间的纠纷,对重大问题如员工雇佣、股权转让、红利分配政策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此外,家族议事会还将通过组织各种有助于家族成员团结的活动,将家族的价值观念传给下一代。提高家族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并且向年轻一辈的家族成员解释家族创始人采用某种治理结构的原因。建立家族议事会的目的除了解决家族问题之外,还负责发布指导集中股权管理模式中回购由那些没被选上或不再留任股东的人所持有的股票的规则。
家族议事会一般由所有成年家族成员组成;如家族较大,有几代同堂,则通过选举方式选出所有家族成员利益的代表组成议事会。家族议事会为充分履行其职责,必须定期召集家族会议。家族会议应召集所有家族成员,以便就某些问题充分广泛地征求意见,并加深家族成员,特别是年轻一代家族成员对企业的认识和理解。
外部董事:必须借重的“外脑”
“如果你有能力以建设性的方式发表不同意见,如果你相信不同的观念可能产生新思想,如果你能理解按特定的远见和商业理念指引和管理的公司的价值,你就有资格成为我们公司的新董事”。这是一家欧洲公司招聘外部董事的广告。家族企业聘请外部董事在欧洲一些国家比较流行。
大多数家族企业规模都比较小,内部缺乏某些专业知识常常是个大问题。许多小企业不会做或做不好市场分析、战略研究和长期规划,也没有规范的管理系统。聘请咨询公司填补这种空白,价格可能很昂贵,并且可能造成内部冲突,因为公司经理可能觉得咨询或专业人员对其权威形成威胁。利用外部董事可以从某些方面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外部董事具体的工作包括:1、审阅企业的长远目标;2、审阅实现目标的战略或计划;3、参与重大的资源分配的讨论;4、参与重大财务决策的讨论,包括资本投资或资本运作的决策;5、对公司的兼并、收购、剥离计划提出建议;6、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继承或薪酬安排等。
选择外部董事不等于公司总经理可以放弃对企业运作的积极管理。外部董事增加了企业决策的知识来源,但外部董事的咨询或建议不能代替企业家自己的决策。外部董事的来源可以是优秀的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大学有关专业的教授,或离退休的专业人员。家族企业需要研究发现合格的外部董事并说服他们接受公司的邀请的技巧。
对外部董事的付酬不同的企业差异很大,一般根据企业的规模、收益和外部董事的贡献而定。有的企业采取按月付酬的方法。美国小企业给外部董事的酬劳每个月200美元至300美元。中型企业约400美元。董事的参与方式一般是每月参加一次公司的相关重要会议,并负责做一些次要的工作,如帮助建立同社区的关系等。也有的企业是按参加董事会工作的时间付酬。企业给董事的酬金并不高,但仍然能够得到有专业知识的董事,显然外部董事看重的不是酬金,而是当董事的荣誉。
5.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员工持股是公司来的行为自,没有相关法律。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即员工持股计划,又称之为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或股权)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主要作用
(1) 奠定企业民主管理的的基础。
(2) 扩大资金来源,增加员工收入。
(3) 留住人才,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4) 调整企业收益权,转变企业约束机制。
6. 职工持股,怎样保证权益
总的来说,有以下权利:
1.显名权:显名权就是作为股东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的工商注册中登记为股东。很多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股东只是隐名股东,也就是说,他们不能被登记为股东,而是由其他人(通常是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控制的一个持股机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代持其股权。
员工持股都可以有哪些权利?
2.表决权:就是说员工股东有作为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如果员工是显名股东,员工股东通常会有表决权,但经常也要把他们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予创始股东。如果员工只是隐名股东,那就不一定有表决权了。之所以说“不一定”,是因为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代持人与员工股东的关系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代持人必须按照员工股东的意思行使股东的权利。第二种是代持人决定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员工股东无权干涉。在第一种情况下,员工股东有间接的表决权。在第二种代持情况下,员工股东就没有表决权。通常是第二种情况。
3.经营权:就是说员工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决定权,说白了,就是员工是否担任管理职务。举例说明,如果员工担任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就说明员工有经营权。如果只是一般的员工,就没有经营权。是否有经营权直接决定公司对员工的考核标准。对于有经营权的员工来讲,公司通常是以一定时期内的经营业绩作为考核标准。例如,对于董事、总经理来讲,就是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对于销售部经理来讲,就是整个销售部的销售业绩。对于没有经营权的员工来讲,例如工程师,公司往往是考核其是否达到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对于其中有明确开发任务的工程师来讲,也可以将产品是否可以销售作为考核标准。
员工持股都可以有哪些权利?
4.收益权:这是员工股东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持股就没有意义了。收益权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个是从公司分红,第二个是转让股权。通常,创始股东和公司会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
5. 知情权:这是员工股东收益权的重要保障,没有这个权利,员工只能是创始股东和公司说什么是什么了。因此,员工必须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与自己考核标准相关的经营指标。例如,如果以销售利润来考核技术员工,公司就必须向员工披露销售利润计算的方式及各个要素的数据,如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
7. 公司职工持股方案
您这问题问得有点大了。
根据职工职务、业绩,公司不同部门雇员的薪酬制度不同,员工持股的目的、比例与方法也就不同,所以很难给出简练的好答案吧。
还是得先明确员工持股的激励方式在企业内有没有效,若持股方法不适用,就无法普及到企业内形成激励效应。
8. 领导干部违反参股规定怎么处理
你看下面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现对我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1、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未经批准不准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入股,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更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3、不准用所在单位的资产和名义,与自己的配偶、子女联合经商办企业。
4、不准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建设工程和其他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准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经济担保。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6、在离职和退休后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二条 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
1、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资、承包等活动。
3、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
4、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服务。
5、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6、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代理诉讼。
7、兼任国有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经营与本企业相同的产品,租赁承包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8、配偶、子女确因工作需要而从事与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相关的经济活动,或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参股的,都应事先向县委报告,经县委批准同意后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关于责任追究
1、本规定适用的范围:现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已提前离岗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满两年的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本人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或受聘于三资企业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家属在企业中参股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内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备案。
3、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应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
4、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一经查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其它
1、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