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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担保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3-19 01:41:55

❶ 定期存单可以质押给担保公司吗需要什么手续从担保公司贷款额度怎么确定

好像还没有听说定期存单可以质押给担保公司,存单质押业务一般只有银行可以办理,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存单质押给担保公司,风险较大,不好控制。
你直接找银行,进行存单质押贷款就可以了,一般好像是可以全额贷出来的,但是好像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你可以直接找银行质询。

❷ 开了一笔500万银行承兑汇票,存单质押(担保公司说他们出的,还有全额保证金500万),我们怎么做会计处理

我看您是真的乱了。500万耶,不是小数目耶。
您的会计师也太扯了吧,这都还能搞糊涂帐。
建议您换个会计师来处理吧。
您这问题,是会计实务上的问题。您在这里问,没人真的有办法帮您解决的。
快换会计师帮您处理吧!!加油。
因为这种会计帐是可以做调整的,但要看怎么调整对您最有利。您的会计师这都不会搞,那就换会计师。真的。加油!!

❸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质押合同可以备注一般担保责任吗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回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答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❹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企业方还不了钱。银行首先怎样处理贷款企业方。

企业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专的中长期贷属款。
企业贷款担保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企业贷款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有分为半年与一年,并规定贷款期限半年以内的执行半年期档次利率,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执行一年期档次利率。由于借款者预测的资金需求时间及落签的借款合同期限往往与规定贷款利率所在时点不相吻合,所以实践中便自然而然地形成种种期限性贷款利率差。

❺ 在存单质押贷款合同上可否约定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❻ 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什么区别

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的区别:

1、质押方式不同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而保证金质押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2、质押风险不同

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 的利益。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二是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

(6)存单质押担保公司扩展阅读:

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内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存单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证金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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