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案例
❶ 谁能举例介绍一下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我学的是会计,经济法课程我门也学,下面的解释不知道能不能帮你!~
抵押一般是指在抵押物上设定一个抵押,抵押物仍然归债务人使用、处置
质押则需将抵押物放置到债权人处,有债权人负责保管
而留置则一般是指由于对标的物的修缮等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方不履行的,则债权方行使留置权,一般在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中使用较多。并且法律对留置权行使有特别规定的。譬如一艘货轮在海上遇险,经施救、修理恢复了原状,若货轮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费和修理费,则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
❷ 抵押、质权、留置权三者各有什么不同,请举例。
抵押针对不动产,如房产机器等
质押权针对有价值的权利凭证如股票、债券
前两项权利需要在合同中签定,而留置权不需,通常发生在特定合同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只要签订此类合同,留置权就当然成立。
❸ 举实例说明抵押、质押、留置
相同点:都是对动产基于合法原因的占有,且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不同点我想了下应该是这几种:
1、行使主体不同,留置权人是法定担保物权,只有法律明文固定的几种人基于法律特定原因才能行使。正面例子如修理者在对方不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才能留置修理物,反面例子如工程合同发包方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此时工程作为不动产可以“留置”,所以此时承包方就不可以基于留置权行使相应的申请拍卖变现权利,而必须按照其特有的程序步骤进行,尽管两者处理情况很相似。
2、原因不同。质押是典型的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或者可以视作合同的行为才能发生。也可以这样理解,即质押涉及的所有权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对该物品现存的占有状况是有合意的。即双方在该物品的占有状况发生改变之前就已经知晓了这种改变,且双方都同意或者说至少不反对这种改变。
相对的,留置权的行使者,下面仍以修理者举例,暂时对该物品控制是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是合同,如修理、加工承揽等等,但双方对该留置权的产生在物的状态发生改变时是没有合意的。尽管在行使留置权时可能该物的所有权人也同意了这一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如果该所有权人不同意则对方就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因为这一同意只是为了保障物品所有权人,让他可以通过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偿还欠款的方式消灭该留置权的能力,这种消灭不能针对对方行使该权利的权利本身。
通俗些,就是说质押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留置是只要权利方愿意且该行为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则行为就是有效的。
3、基于上述性质分析而在具体行使上述权利时可以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同。
A、因为留置权非基于合意,因此法律保护上要有一定限度,具体表现为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的(如大米10袋之类,相对的不可分的如电视机一台,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无明确标准),则行使留置权必须以你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为限度,当然不可分的自然无法做这样的要求。相对的,质押基于双方合意,因此用明显贵重得多的物品为自己的一般性债权作质押,只要不是因为欺诈胁迫仍然会被认定为有效,当然如果最后行事了该质押权,则变现偿还后的剩余价款仍要返还给原物所有人。
B、质押物是特定的,所以一般不允许债务人以另行提供担保的方式单方面变更该质押。而被行使留置权人如果提供了合理有效的其他担保,则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C、留置权只能是针对基于同一事实或相近事实的行为产生,要求条件较为严格。例如某人欠某厂修理费若干,此次又来修理物品,如果仍旧拖欠当然可以行使留置权,但也仅限于这一次拖欠的费用,也就意味着如果此人还清了这次的费用却还欠着以前的修理费,修理厂也是不能留置此人物品的。因为这些债务的产生并不基于同一个事实
而质押则没有此类限制,基于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涉及到破产问题时规避债务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则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情况产生了质押,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也正因为如此,质押并不仅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第三人也可以通过和债权人单独签订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的方式参与这一关系,法律同样予以保护
留置权则不可能留置第三人的物(当然这里的第三人要做一个狭义理解,即不能为了让乙还钱而基于甲乙之间的某种关系留置属于甲的物,而不是指甲的物因为某种合法原因如质押而暂时由乙占有,此时占有是合法的,则行使留置权也是合法的,此时涉及的是较为复杂的担保物权相互间效力问题,如果有兴趣,可以自己看看)
俺也是复制的 感觉蛮有道理的
❹ 举例说明留置、质押和抵押。
留置和 质押都以占有标的为前提 只是 留置的东西是主合同的标的 比如 你委托我加工鞋子 到时候你未付款 我就有权留置该批鞋子并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你所欠的货款 但要有主合同即 委托加工合同 ,且鞋子是主合同的标的
质押也移转占有 但其标的和主合同没有牵连 是你另外给我一定的实物,金钱,或价值凭证 来担保履行 你一旦不履行 我就有权以这些东西抵偿我的损失
抵押 不移转占有
❺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一、表达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
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❻ 求大神举例解释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你向甲借钱,以你的汽车抵押,那么你就是债务人,他是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不还钱就可以版拍卖你的汽车来还权债),汽车便是抵押物,这时汽车还是你占有,可以使用。而如果汽车交给他保管,即转移占有,那么他享有的就是质权。至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比如你把汽车拿去修理而没付修理费,那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你的汽车,享有留置权,如果一定期限内你没有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拍卖你的汽车来抵债了。以上,希望对你有用。
❼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有什么区别最好举个例子,谢谢
质权:指复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制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❽ 质权,留置权,抵押权,债券,举例
质押权:B欠A100万,于是A和B签订了质押合同,B以其五辆汽车(动产)质押,并内于次日将车开到容A的车库中,如果B到期不归还债务,那么A有权以这五辆车优先受偿。
留置权:A委托B为其保管他的五辆汽车,并与B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到期后A支付B报酬100万,但后来合同到期A并未支付B100万,B就可以对这五辆汽车依法行使留置权;A不履行他的债务时,B有权留置与100万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汽车。
抵押权:B欠A100万,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B以其一辆悍马越野车做抵押,B仍然对该车进行事实占有,但是B若到期不履行债务,A有权对此悍马优先受偿;
债权???前三个是物权法中的概念,债权是债法中的概念,A与B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款合同,A借B100万,那么B就对A享有债权。
不知道你能不能看懂,我看了一遍自己写的,自己都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