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记载
❶ 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质押,办里质押后在票面有没有相关的注明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时以背书形式记载“质押”字样,这就是一种设质背书。设质背书是指背书人以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作的背书。在进行设质背书时,应该在票据上记载“质押”的字样。一旦在票据上设定质权,则被背书人因为设质背书而取得了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此时担保的效力就和《担保法》中的质权效力是一致的。对于设质背书的票据,被背书人只能够进行委任背书,而不能在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设质背书。
银行承兑 汇票质押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利率点,贴现直接按贴现利率。汇票质押到期可赎回,贴现到期不可赎回。
❷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汇票的背书人,可以将汇票权利作为质物,质押给被背书人回,被背书人就成为质权人。答
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获得质权人位置后,在背书人不实行其债务的状况下,能够行使票据权益,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归还。换言之,假如背书人实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需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❸ 对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质押或贴现的,如何申请票据保全或强制执行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❹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不记载的不构成质押。
❺ 票据质押时没有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协议。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专,将该动产属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上述是担保法的规定,因此,如果A背书给B,那是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的,B无权处理质押的汇票,A可以要求C返还。
❻ 票据质押权的生效内容有哪些
我国《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可知,《担保法》对于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合意和交付,即出质人应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质押合同自交付票据之日起生效。在实践中,质押合同签订与交付可能出现时间上的不一致,如果规定质押合同在票据交付后生效,则必然导致质押合同对质押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而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法》第81条、第94条分别规定本票和支票适用汇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由此可知,《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
❼ 票据质押背书时须记载质押事项。那么借款人履行债务后,票据要返还借款人。此时是否要回头背书给借款人
解除质押不用背复书,是单纯交制付的方式。
也就是A公司质押给B银行,A公司做质押背书,被背书人是B银行。
解除质押时,B银行什么也不用做,只把票交还给A公司就可以了。
A公司可以接着背书给C公司,也可以做委托收款背书。也就是背书栏里A公司在连着盖2遍章。
❽ 如何区分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
一、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行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实务中,仅凭签订质押合同,而不做质押背书不能确立其质押关系,票据质押也不生效力。基于此,笔者认为,质押背书应被认为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非对抗要件。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应质权,不能基于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构成票据质押的条款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二、票据贴现 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