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出质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Ⅰ 权利质押中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与动产质押合同生效以质权人占有标的为特殊要件不同的是,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以不同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不同而分为两种:即以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和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以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押类型为证券债权质押,包括有价证券债权质押和以权利凭证或者合同书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所设定的一般债权质押,这些财产权利的凭证,都可以经背书加以处分,权利凭证的持有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对权利凭证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主张,这些债权与债权证书不可分,权利证书的交付就是权利的交付。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以一般债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有通知其债务人的义务。
Ⅱ 质押合同在质权人占有而生效,如果出质人不转移给质权人合同就无效。怎样破解这种
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押权设立是两码事,质押合同双方达成合意签字盖章就生效了,质押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这个转移占有有很多规定,一般动产以质押人交付给质权人的时候设立,股票的话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上市的以在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非上市的一般以办理工商登记或者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设立。质权设立必须转移质物占有,否则就是未设立,这是法定要件,不能破解。
Ⅲ 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生效问题!
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
感觉你实际上想问的是:
质押权是质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要交付质物才设立?
抵押权是抵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办理登记才设立呢?
上面两个问题,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
2.抵押权分情况:
【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Ⅳ 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你搞混了两个概念
一是质权设立一是合同的生效
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成立成效
动产质押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Ⅳ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在什么条件下成立在什么条件下生效
两种合复同都是在双方约定制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
感觉你实际上想问的是:
质押权是质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要交付质物才设立?
抵押权是抵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办理登记才设立呢?
上面两个问题,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
2.抵押权分情况:
【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Ⅵ 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一)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Ⅶ 不动产质押如何处理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动产质押合同,并载明出质的不动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即除了合同当事人设质的一致意思表示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只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设定不动产质押的,债权人即使占有了质押的不动产,也应以该质押关系不符合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而确认质押不成立。质押合同没有载明出质的具体的不动产的,因该质押合同无明确的质权指向对象,缺少质权成立的物质基础,也应当归于不能成立。
2、出质人对出质的不动产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对出质的不动产,出质人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享有处分权才能出质。否则,不发生质权设定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关于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债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仍可对质物行使质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动产质押,而不能扩大和套用到不动产质押上来,不动产质押出质人对质物一定要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质押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3、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该财产不能用于质押。抵押与质押,除了在是否转移占有和公示方式上存有根本的区别之外,在其他方面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不得抵押的财产理所当然也不得用于质押。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等。这些财产都不得用于质押,如用于质押的,应当认定质押无效。
4、出质人必须将不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实际控制、占有。不动产移转占有虽然比较困难,但出质人将出质的不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是不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出质人只有将出质的不动产移交于质权人,质权人实际控制、占有了该不动产,质押才能生效。否则,质押不生效。在确定是否“移转占有”上,要把握住两条:一是移转占有为确已完成的实际占有,而不能采用间接占有、推定占有的占有方式;二是质权人占有不动产须持连续状况,直到债权消灭为止。对于以不动产设质后,质权人让出质人代为占有该不动产的;质权人占有出质的不动产后,因对质物保管困难等原因,又将该不动产返还给出质人占有的;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前放弃了对不动产占有的情况的,均应认定该不动产质押无质权设定的效力。
5、质权人占有的不动产,应当与质押合同载明的出质的不动产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了“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笔者认为,该规定是针对动产质押所作出的,对于不动产质押,应本着合同效力从严掌握的原则,不宜参照此执行
。
Ⅷ 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一起生效还是交付质押物时生效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担保法》中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时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属于立法上的重大缺陷,没有正确区分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的变动结果。
二、司法实践中,以及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经完善、改变了《担保法》的立法不足。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质权的设立,是否交付质物给质权人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只是质权设立的标准。
三、只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如果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那么,在二份合同成立之时即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五、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Ⅸ 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到底质押合同是在签订之日起生效还是转移质物时生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权利凭证还没有交给质权人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9)不动产出质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