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持股协议
① 挂名法人与老板签代持股协议法律上有效吗
您好,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对外的话是依照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行使权力,也就是名册上写的谁的名字,谁才能行使权力。
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只约束挂名法人与老板,老板可以依照代持股协议要求更名。
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② 挂名股东协议有用吗
所谓挂名持股就是指实际出资人在出资或受让股份时不出名,以他人名义持股,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有,风险也由实际出资人承担的情形。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确定挂名持股关系的协议就是挂名持股协议。该协议的效力状态如何呢?目前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一定限制内承认了挂名持股协议的效力。分析如下:
挂名持股协议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规避法律的,如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军队不得经营非军用企业的规定等,这些挂名持股协议是无效的。另外一种是非规避法律型的挂名持股协议,这类协议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一、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持股多之间的效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应认可其效力,双方之间形成合同之债;如二者出现股东权确认争议,应以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真实的股东。二、对第三人的效力。我认为,如第三人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挂名持股的背景时,由名义持股人作为股东来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如第三人知晓挂名持股的背景,则应以实际投资人作为股东,处理与该第三人的关系 。三、对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如果隐名投资人隐名投资的事实为有限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知道,并且公司接受隐名投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可以认定隐名投资人享有股权。可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挂名持股协议对于公司及其它股东是有效的。
③ 以他人名义购买股权怎样拟协议
你与他实际上是一种借贷关系,不存在“算你入股”的关系
因为你只能是借钱给他,而不能直接购买他们公司的股权,股东是他而不能是你
那么既然是借贷关系,就应该由他出具借条即可,但作为你,你的行为又属于投资行为,所以在借条中还应约定投资回报具体条款。
另外还应约定具体时间,因为如果他公司的投资回报很高,而他想自己得到投资收益,那么他什么时候把钱还给你,借贷关系也就终止了,你就不能再享受到他们公司的股权红利了。
借款协议
一)由张三向李四借人民币计:壹拾捌万元整。全部用于购买某某公司股权,股权收益全部归李四所有。每年结算一次,具体结算时间以公司分红为准。
二)借款期限为N年。到期一次性归还。
三)如公司因种种原因不能上市,应全额归还本金及借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年**计算。如公司无力偿还本金,则有张三负责偿还。
本协议未尽之言以《民法》相关规定为准
本协议一式三份,公证处及双方各执一份
年、月、日
友情提示:你应该直接到他们公司咨询一下相关上市的事宜,因为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从上市前的筹备到正式能够满足上市条件,这个过程是相当长的,三五年是很正常的事,而且很多公司最终不能上市的情况也很多。总之谨慎为之吧。
④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
此协议无法写。法律保护的是公司章程里出资人的利益。追究的也是他们的责任。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行不通。
个人建议,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方便出面,可以找他的直系亲属出来顶替,这个名义股东任职为公司经理,同样可以经营公司。这样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可以保全自己的利益。
⑤ 什么是《委托持股协议》名义持股可以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吗
委托持股即持股人是名义股东,投资人是隐名股东,这是公司法允许的。名义持股关系是个受托代理关系,其最终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未尽受托义务,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
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
⑥ 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股份代持,由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列于股东名册,也无法通过股东会行驶股东权,相比直接持有股权,还是有一定风险。但仍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6)名义持股协议扩展阅读: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