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孳息处理
A. 质权中,质押物产生的孳息归质权人所有,但是这是否作为日后返还质押物的一部分
质押物产生的孳息 首先用来偿还债务,日后不必返还,但出质人所返还的债务也相应减少。
B. 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吗
质权人只是可以收取孳息,以待债务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时可以就孳息优先受偿;但质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仍旧属于出质人。
C. 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的孳息是怎么处理的
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以及通过本公司代理回发放的现金红利、债券答利息,本公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配股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约定,并在办理质押登记时提出申请。
D.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孳息归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回,由用益物权答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担保法》第47条规定:抵押物于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
后法优于前法,而且《担保法》设定了必须是法院扣押的前提,所以作为天然孳息的小牛应该属于所有权人甲,但是乙为生产小牛付出的合理费用甲应该予以支付,否则乙有留置权。
E. 在抵押期间,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何处理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畜生出的幼犊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存、贷款的利息、财产出租收取的租金等。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分离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由于法定孳息过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为由抵押权人收取时,抵押权人应当将改为抵押权人收取的事实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人没有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也就是说,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仍继续将法定孳息交给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F. 担保中的 孳息处理问题
在抵押 质押 留置中 当在担保期间出现了孳息,在实现担保时,孳息不做为担保物用于担保。实现抵押时小牛不清偿给抵押权人。原因:孽息产生时抵押未实现,物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未转移,所以孽息归抵押人所有。抵押合同只是约定物权等权力发生权力转移的要件构成约定合同
G.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该孳息是否应纳入质押财产的
质权人只是可以收取孳息,以待债务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时可以就孳息优先受偿;但质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仍旧属于出质人。
H. 质押物产生的孳息以及通过对质押物的使用等方式产生的利益归谁所有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I. 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不能。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回担保的债权的,质权答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