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质权人是
1. 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到法院起诉,得到判决后,依据判决书变更股权登记,实现股权质押。
2. 国家机关可以作为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吗
国家机关不可以作为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国家股权由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国有独资公司特征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3. 在工商局做完股权质押登记后,质权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出质人行使什么权利
拥有股权的股东,即出质人,在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有资金方面的需求时,可以通过股权质押,以股权为担保,从而获得银行在经济方面的支持和援助。而如果到达了债务清偿期已满的情况,而债务人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可以通过处分债务人所拥有的股权而获得应有的赔偿。而在质押的这段时间,股东(出质人)作为投资者的身份是不会改变的,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特殊规定的除外,比如商业银行规定会在股权质押期间暂停该股东的投票权)
4.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如何规定的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5. 股权质押质权人为银行,出资人违约该怎么办
质权人的权利:抄1对质物的占有和袭留置权 2收取质物的孳息 3质物转质权 4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5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而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还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仍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但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 2在与质权人约定后可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出质人的义务: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6. 股权质押对质权人有哪些效力,对出质人有哪些效力
您好,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 股权质押 出质人 和质权人可以是同一个公司吗
可以,一般来说,是两个不同主体就行。
8. 股权质押登记里质权人是否可以为分支机构也就是能质押给XXX公司XXX分公司吗
质押给银行的,可以质押给分支机构,只要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等证件即可!
9.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出质流程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9)股权质押质权人是扩展阅读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
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