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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交付质物

发布时间: 2021-03-21 14:52:05

质押权人可否向质押人要求交付从物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所以可以要求质押人交付从物。

⑵ 质押不交付质押物质押生效吗

如签订质押协议,可以行使质押权

⑶ 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一起生效还是交付质押物时生效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担保法》中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时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属于立法上的重大缺陷,没有正确区分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的变动结果。
二、司法实践中,以及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经完善、改变了《担保法》的立法不足。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质权的设立,是否交付质物给质权人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只是质权设立的标准。
三、只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如果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那么,在二份合同成立之时即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五、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⑷ 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押物,起诉时能否以留置权主张权利

A不能按照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主张对上述500瓶酒行使留置权。因为其债权人没版有占有的动产为留权置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⑸ 质押合同若不交付质押物,是不是质押就未成立那么质押是诺成还是实践呢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交付质物为合同生效要件。

质押人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

⑹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

物本身没有绝对的区别,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抵押物抵押时不需要交付,质押物必须交付。

⑺ 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抵押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也可以是动产,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者知识产权等一些特殊权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还债务。《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另我国担保法对两者的定义有作规定。

⑻ 质押物的质押物的移交

1、质押物移交时,监管人应按《质押物监管协议》收取监管费用,未收取的,可请求质押双方协助行使留置权;
2、监管人应另行编制《质押物交接清单》,会同原质押物接收人或原质押双方共同核对清点,各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付实物。

⑼ 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指定或授权的第三人占有,质押合同生效吗

当然生效,此时第三人为质权人的占有辅助人,替代质权人进行占有,不影响质权的成立。
如无另外约定,质押合同自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之日起成立生效。
合同的生效与否与质权成立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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