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权质押登记
㈠ 房地产融资租赁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
根据目前规定房地产融资租赁不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只能以房产或地产抵押申请贷款,如下:
以房子(或地产)作抵押、以经营的企业(工商执照)为贷款人申请贷款。
贷款着带着贷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公司法人)、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或土地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收入证明、银行的资金流水、房屋(或土地)的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到银行申请,批准后到房管部门(或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到银行支取贷款。
㈡ 商铺租赁权可否质押
商铺租赁经营权可以质押吗?案情简介A公司为了获得某银行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B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作为反担保手段,A公司将其承租的C市场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商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准备作为反担保的质押物质押给B担保公司。双方约定:一旦A公司到期无法按照借款合同偿还银行借款,B担保公司为其发生代偿,A公司将把其对上述商铺的租赁经营权转让给B担保公司。期限则根据B担保公司代偿的金额除以商铺转让的年租金来计算。上述商铺A公司已经缴纳了10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等费用在使用中按月另行缴付。 为了落实上述反担保措施,B担保公司与A公司订立了商铺租赁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B担保公司为A公司发生代偿的情形下,B担保公司有权取得商铺租赁经营权。 为此,B担保公司就以租赁经营权作为质押问题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刘祥斌律师进行咨询,刘律师为此出具了咨询答复意见。 关于商铺经营权质押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我们认为:以租赁经营权作为质押标的,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认可;将租赁经营权转让协议作为担保措施来应用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意见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租赁经营权尚无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因此我们认为其不能作为质押对象。 就房屋租赁经营权能否成为担保物权之标的,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可以将租赁经营权归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或第(七)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但该种说法亦存在不足:租赁经营权并非一个应收账款,它更多是一种对物的使用的权利;至于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而我们无从找到有关规定租赁经营权属于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我们认为租赁经营权并不能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如果在协议中约定讲租赁权作为担保物权之标的,若诉讼至法院,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该约定无效。2、在租赁经营权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对商铺租赁经营权交换价值的控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订立租赁经营权转让协议,以期在代偿之后直接受让该商铺租赁经营权,以抵偿自己代偿的款项,如此约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租赁经营权毕竟是基于债权性质的租赁合同而产生,租赁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租人是否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若其不履行出租合同,因承租该商铺而发生的经营利益无从保障。 其次,租赁经营权约定在代偿后进行转让,若原承租人不予配合,法院很难判其继续履行合同——转让租赁经营权。若如此,作为受让人的担保人希望取得该商铺经营权的预期很难实现。 最后,租赁经营的商铺即便是顺利转让给担保人,商铺所有人是否同意担保人继续进行转让或转租将对担保人能收回代偿资金具有关键性影响。 即便是要在租赁经营权上对于借款人实施控制,最好将租赁经营权转让合同设计为独立合同,不宜设计为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这样可以避免租赁经营权作为担保物权标的而被法院予以否认的风险;如若将双方关系设计为租赁经营权转让关系,宜首先取得商铺出租人的同意,以免将借款人转让商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转租,损害受让人的利益。
㈢ 融资租赁抵押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流程
第一步
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第二步
××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三步
××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第四步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第五步
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第六步
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
第七步
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第八步
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第九步
××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步
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
(3)承租权质押登记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租赁
㈣ 租赁权抵押
1、租赁权不能抵押。租赁权不是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才能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租赁权不能质押。租赁权必须经出租人许可,质押不便于兑现和提存。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设定租赁权的房屋可以办理抵押,但只能由所有权人抵押,租赁人无处分权。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㈤ 房屋租赁权质押可以在人民银行备案吗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㈥ 承租权能否设定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专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属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㈦ 房屋抵押手续及流程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7)承租权质押登记扩展阅读: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链接:房地产抵押登记-网络
㈧ 请问土地承租人将土地土地租赁使用权质押,商户所有权人将商铺的出租经营权质押是否合法
1、可以质押。只要手续齐全,银行是可以办理质押的。
2、可以质押。出租经营权质押,质押的出租经营权,一般是根据可以出租的年限来衡量其贷款数额;商铺应收账款质押,质押的应收帐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来贷款。
㈨ 如何办理租赁权抵押,哪些不动产不能抵押麻烦告诉我
1、房屋租赁在前而抵押在后,则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房屋因抵押而被处分后,承租人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房屋抵押在前而租赁在后,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房屋因抵押而被处分后,承租人权利将受严重影响,受让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搬离出租房屋。如出租人出租时曾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项,则承租人损失自负,如未书面告知,则可向出租人索赔。
不动产不能抵押的有: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有两个例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类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设立抵押权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有权处分,如果权属存在争议,那么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都存在问题,从而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禁止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这类建筑物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和纪念意义,与公共利益关系紧密,不能随便处分,因此禁止作为抵押物。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处于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下的房地产暂时处于不能转让的状态,由于抵押人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7、已经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因为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其权利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得抵押。
8、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如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㈩ 如何办理租赁权抵押,哪些不动产不能抵押
以下就是一些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