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1. 股权质押登记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简单来说
步骤一、核查质押股权状况
步骤二、取得相应股东会决议(非必要程序)
步骤三、签署股权质押协议
步骤四、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稍复杂点来说
(1)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提交申请资料。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4)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2. 个人股权质押登记如何办理
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 股权质押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
4. 股权质押到工商局办理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满足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如果需要办理就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按印)。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2)写好“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6、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7、股权(出质)合同1份;(备注: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满足后,股权转让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2、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3、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其他资料。建议事先自己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作必要的了解后做好相适应的准备。
拓展资料: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5. 股权质押的流程是什么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
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
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5)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扩展阅读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
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
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2、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中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
但对股权质押,中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4、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
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须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
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6. 如何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版字或者盖章的《指定权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 请问,如何办理公司股权质押手续
有限责任来公司可以到当源地工商局办理,但是一般接受质押的得是金融机构,详情可以咨询注册地工商局,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目前办理不了,除非你在新三板或者其他地方产权交易所挂牌了,那么可以在地方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上市公司就好办了,委托托管券商办就可以了,或者自己去证券登记公司办。
8. 股权质押登记期限和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发《股权质解押备案函》。
流程: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