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5
㈠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质押合同、工商部门、其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公证部门等出具的证书或者报告等
㈡ 怎么查询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登记
去当地的征信中心查询即可。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5扩展阅读: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3、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㈢ 在人民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要什么文件比如要不要借款的主合同,银行共管协议,三方协议等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办理是不要求提供借款主合同的,但是质押合同或同类性质合同是需要提供的;
其次,需要弄清楚的是,办理质押登记大致分两块:1、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登陆“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
再次,具体需提供的材料:
一,提交人民银行部分:
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在用户注册签订电子版用户协议页面的右上角可下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具体要求建议致电或现场询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
二,网上登记:除了需上传质押合同影印件,其他都是需要质权人按要求录入信息。建议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板块查看。
㈣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简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7〕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㈤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有何意义
党十八届六全审议通《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新形势党内监督作顶层设计加强规范党内监督提供基本遵循习贯彻六全精神极重要面要抓条例贯彻执行使其规范各级党组织广党员、干部行硬约束
期党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力措施取显著绩同愿监督、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党内同程度存些同志监督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气监督级怕穿鞋党内监督缺位必导致党领导弱化、党建设缺失、全面严治党力深化全面严治党必须根本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强化党内监督作党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制度优势充释放
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严治党重要保障党执政位决定党内监督党家各种监督形式基本、第位党内监督带其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全面严治党提供力制度保障现我党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目形科管用防错纠错机制既使已经发突矛盾问题更加深入效解决效防范新矛盾问题滋蔓延、效防范已经解决矛盾问题反弹复发全通党内监督条例规范前今期党内监督基本规全党同志务必深刻领六全精神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刀自觉性使积极展监督、主接受监督全党自觉行
治乱存亡其始若秋毫察其秋毫则物矣党内监督没禁区、没例外全党任务必须全党起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党央统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基层组织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党内监督体系形监督合力坚持党内监督同关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相结合监督重点党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主要领导干部重点象监督任务内容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全党效执行维护党央集统领导维护党团结统我能织密监督制度网效解决防范党内存突矛盾问题效化解党面临重挑战危险
早延安期我党提跳历史周期律课题新历史起点紧密团结央总书记核党央周围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坚定移推进全面严治党断增强党期执政条件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我定能容应风险挑战团结带领全各族民新征路断夺取新胜利
㈥ 央行:在适用范围等五方面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 赵白执南)央行网站29日消息,为适应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
央行称,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具有合理需求。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适应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央行表示,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二是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三是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四是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五是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