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
『壹』 账户质押的几种以账户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业务实践中几种以账户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1)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质押
①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学杂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一般已列入预算收支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实现,建议不将此类收入设置担保。
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学校和医院,其性质不属于事业单位,《担保法》也未对这种非公立的学校和医院的担保资格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我们认为可以接受民办学校的财产质押。具体到学费收入来讲,在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情况中,由于学校不能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因此学杂费是首先要被清偿的,从而用学费收入作担保的银行债权存在担保落空的风险。
对于非公立医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悄况,仕防范担保落空的风险的条件下,接受其财产质押。
③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不动产收益: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是一种不动产收益权,这种收益权依附并取决于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并不是来自于不动产的收益,而是取决于学校、医院这个主体的存在和经营情况,因此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也不构成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
(2)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
①旅游景区收费收入属于不动产收益,收费主体虽然可以对旅游景区进行收费,但有权收费并不等同于享有法律认可的收费权,因此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不能被称为收费权质押。
②目前旅游景区收费主体一般有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两类:如果收费主体是事业单位,其收费收入可能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为保证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建议不将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如果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对收费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
③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一般也采取账户质押的操作方式,但是由于收费收入并不是由游客直接汇入银行账产,因此贷款银行应加强对收费账户的监管,
(3)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
①此处所讲不动产收益是指有关市政公用行业单位通过固定管网工程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而获得的收费收益。这种不动产收益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前者仍是一种收益,不构成收费权;而后者是已被法律认可可以用于质押的一种收费权,并且有明确的设定质押程序。
②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中,部分仍保留原来的事业甚至行政单位的性质,部分已经转变为企业法人,从建设部2002年—F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来看,这些单位企业化的趋势是明确的。实践中对于收费主体是事业单位的,建议不对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的,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
③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一般采取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应遵循设定账户质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④排污费收费不能设定质押;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对于这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宜设定质押。
(4)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
①租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财产权利人使用财产获职收益的一种方式:法律上并没有租赁权这个概念,出租人之所以有权将财产出租,是因为出租人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出租的权利不能脱离出租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存在:如果出租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也就丧失了使用财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假设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将租赁权设定质押,双方在质押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在质押期内不得转让租赁财产,但是如果出质人违反这一约定,其后果将极易导致银行担保权益的灭失,银行寻求救济的手段只能是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却无法再以质权人的地位去行使质权,违背了以租赁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方式的初衷。
②所谓租赁权质押,实际是以出租人未来可能获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还款保证,准确地说就是租赁收入质押,通过不动产租赁而获得的收入属于不动产的收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只承认某些特定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用于质押,因此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不构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③以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可以采用账户质押的操作方式。
『贰』 如何理解“ 金融租赁业务在本质上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创新”这句话
银行信贷业务: 从大类看有法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 其中法人信贷业务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小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 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金融租赁业务: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对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约束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应遵循本指南。 对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状况,银监会授权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三大类,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中国法人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卖人不是中国法人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钱债务需要担保以及如果约定有担保时的担保类别,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商定。如果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管辖。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该是固定资产,即不消耗的、可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但是,随附于有体物的、否则该有体物将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软件,应视为该有体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为了保证融资租赁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但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租赁融资额的60%。 七、为了保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在对承租人企业的应收租赁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该债权变更为对该承租人企业的股权。 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将应收租赁债权质押和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抵押的精神,以证券化的形式申请发行金融租赁债券。但是必须编制具体方案,报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各商业银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作为质押申请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各该商业银行决定。 十、鉴于我国对各类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权转让环节需要到有关部门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该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如果该标的物不属于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则在我国当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出让该财产的机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响应的公证程序。 十二、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部分,都不构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该严格地按照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十三、任何租赁业务,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约定,则无论该租赁业务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赁业务,而是投资业务。应该按投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其业务总额不得高于所有者权益的30%。 十四、如果将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都考虑在内,则租赁应收款不得低于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含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叁』 抵押型REITs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REITs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房地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项目融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两种基本形式。
二、REITs的分类
REITs因为是一种信托型基金,所以其有着以基金方式划分的类别,即权益型和抵押型
权益型REITs,直接投资房地产,藉租金和买卖收入赚取利润,当前全球大部分REITs都属这一类。
抵押型REITs,将募集资金以金融中介的角色,透过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商、经营者赚取利息收入,有时也会向其他银行购买不动产贷款或不动产贷款抵押受益证券,放在投资组合贷给房地开发经营者。
三、我国现有的REITs
1、准私募房地产信托基金:先有资金池 后投项目
在REITs呼之欲出之际,信托公司联合房地产商推出了一些基金化运作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先有资金池,再投具体项目是近年信托公司创新的类REITs产品。
平安信托最近推出一款“平安财富·睿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投资范围将涵盖房地产市场以及房地产相关领域金融市场。
结构分析:某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对记者表示,目前已经存在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与真正意义上的REITs还有相当大的区别,如果一定要跟REITs比较,那只能是部分相似。这种信托基金实质上类似于主要投向房地产行业的私募基金。
风险:普益财富研究员魏可向记者表示,此类产品一般采用分级设计,采用分级设计的信托产品,对于优先受益人来说,产品采用的结构化设计相当于受托人可以更大的折扣率处置标的公司股权,这就降低了处置股权的难度。但是,处置股权将使受益人无法按时获取信托收益。另外若回购方违约,仅可通过处置股权一种方式保障受益人利益,途径单一,也增大了产品投资风险。
收益:信托公司人士透露,这类与私募基金类似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多数属于承诺型产品。信托公司承诺投资者寻找合适项目进行投资。投资者的钱并不用马上打到信托公司账上,而是先付一部分定金,等到具体项目确定后,投资者所投的钱才会全部到账。如果信托公司采用的是这种方式,那么投资者在等待项目期内还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其他短期灵活投资,降低资金的流动风险。目前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年收益率在7%-10%之间。
适合人群: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较高,投资标的区商业业态发展、经营态势和商业收入的稳定性变动都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资金和收益偿付,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
2、银监会抵押型REITs:非上市流通 或面向机构投资者
去年8月,由银监会联合央行草拟完毕并负责解释的《房地产集合投资信托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基本勾勒出这一款式REITs的雏形。从公开资料看,银监会版本的REITs类型属于抵押型。
以浦东新区上报的REITs方案为例。发起公司为陆家嘴(600663)集团、张江集团、外高桥(600648)集团、金桥集团等浦东4家国有企业,这4家企业将提供年租金收入可达4.7亿元的工业地产,把这些物业未来10年的租金收益权打包设立信托,然后由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发行该信托的租金收益凭证,募集资金总额将达35亿元。
结构分析:用益信托工作室首席分析师李旸表示,这四家地产公司作为信托发起人,将这些商用物业的租金收益、按揭利息等作为标的委托主承销商募集基金。投入基金的投资者获得该信托的每年租金收益、按揭利息等收益凭证,每年按份额分得租金和贷款利息收入。地产公司则可继续持有物业的所有权。期满后地产公司再将物业回购。
风险: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合伙人、房地产专家张健表示,从目前公开出来的REITs方案来看,这些产品几乎没有风险。原因是这些地产很早就被地产商买下来,租金早以比买入时上涨多倍。
收益:由于国内REITs还没出来,在国内没有先例可参考。由于收入一部分是贷款利息,因此利率变化对其影响极大。而投资项目的租金收入情况则要看经济环境以及个体项目素质。投资者可以调查公司的房地产目前租金与市场水平的差距,项目的素质(如地段和租户的背景等)是否良好等。
投资者群体:业内分析,银监会版本的REITs可能会屏蔽风险承受能力过低的个人投资者,主要面向国内金融机构,保险资金也可能列入其中。
3、上交所权益型REITs:上市交易 关注资产评估价值
上交所正在研究的权益型REITs是可上市的品种。相关人士预计初步方案将在今年下半年成型,且权益型REITs的交易地点已基本确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这种版本的REITs可以参考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行上市的产品。如长江实业发起、在新加坡上市的置富REITs,是亚洲第一只跨国REITs(第一个持有香港资产的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共集资19.9亿港元。
结构分析:权益型R EIT s发行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随后用于收购写字楼、购物中心等,这些经营性物业所产生的租金收益等现金流会按投资比重分配给投资人。REITs可直接持有物业,也可透过特殊目的公司(SPV )持有物业。
风险:张健表示,投资REITs之时,投资者要关注宏观经济的指标。当失业率增长了,GDP增长下滑了,租金收入下滑了的时候就要警惕了。如果长期的经济循环是出现下滑的情况,对于REITS的投资就有潜在的风险了。
由于可以上市,REITs在二级市场的买卖价格可能会与评估价值有所偏离。当买卖价格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很多时,投资者就需谨防市场风险。
收益:REITs红利回报率一般在7%-8%。回报主要是租金和资产升值。但在二级市场上,REITs价格的波动受买卖供求关系影响会偏离评估价值。这跟买卖股票并无差异。从国内房地产到海外发行上市的REITs最近三年的回报来看,股息回报率基本维持在6.5%~7.5%之间浮动。按照相关规定,REITs必须每年将至少90%的应纳税收入分配给股东。
适合人群:海外案例看,REITs面向大众发行,主要是对REITs有所了解的稳健型投资者。
『肆』 抵押物出租,租金税应该有谁交税
抵押物只是所有权受限,正常情况其孳息和收益权还是归所有人,出租收益的应税义务人还是出租人,即所有者
就比如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到所有权还是业主自己的,出租产生的收益归业主,相应的纳税人也还是业主
『伍』 什么叫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
一、什么是土地收益权
1、什么是收益权
根据通说,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种,即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从占有、使用、处分财产中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我们所讨论的土地收益权其实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处置而取得相应经济收益的权利,确切地来说它应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为了研究土地收益权质押的可行性,根据获取收益的途径不同,我们将土地收益权归为两类:处分收益权和经营使用收益权;前者指权利人以丧失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对价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后者指在不丧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经营使用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具体到土地储备机构来说,处分收益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置换、划拨或调拨等过程中处分人对其增加的利益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使用收益权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在储土地出租或自己使用在储土地进行经营,在此过程中对在储土地的收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
1、什么是质押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从《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质押,其具有这样两个特征:一、权利人控制了质押物;二、权利人不能在控制质押物的同时就对质押物行使权利,该权利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才能行使。
2、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
(1)从理论上讲,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
①土地处分收益权不能质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是在权利人丧失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才能取得的收益,只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权才有权获得该部分收益。这是因为在没有确定的继受者,无法以合同的形式约束继受者的情况下,继受者只会根据交易的原始形式,把对价给付处分权人。
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权对贷款人来说属于不可控制的权利,此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物的特征。
②土地经营使用收益权不能质押
以出租来看,租金的收取权属于既成的权利,贷款人可以直接获得该权利,以享受租金收益,谈不上质押;如贷款人对借款人收租权进行限制以待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执行,就要收到土地出租期限的制约;如出租只是借款人对在储土地的一种可能的管理方式,则在没有确定出租地块前,更无法对收租权进行质押。
简单地说,已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取权不适合质押,待出租土地的未来的收取租金权无法质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租金的收取权质押,质押物是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不是租金。另外,租金作为一种金钱形式,其本身是不可质押的。
以借款人自己使用来看,从法律和逻辑上讲更不存在质押的可能。
(2)从具体操作上来看,土地收益权不适合质押
①土地处分收益权不适合质押
在不能先期约束第三人的情况下,贷款人要想获得土地处分收益权质押担保则必须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也就是说贷款人要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证书,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或者说正好能达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的结果。
也就是说,我们在操作上无法造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权质押的结果。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以政府批准或其他主管机关的某些形式来限制借款人对目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我们不怀疑政府甚或其他机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但以这种方式对其他交易双方的介入无疑于政府或其他机关行使了审判职责,并且事前达成审判结果。②土地经营使用收益权不适合质押
以收取租金权为例,贷款人如果直接享有该种收益权,那么这种方式并非抵押,而是用来抵充贷款,这无疑于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根据我们的理解,勉强谈得上收租权质押的做法只能是,对已出租土地的收取租金的权利进行限制,在借款到期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得对该收租权进行处置。但从各地土地储备的实践来看,储备机构对在储土地的出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这就使对出租土地收租权质押丧失了可操作性。(3)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
①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对于(四)中的其他权利是否可以包含土地收益权,我们的观点是否定的。理由有:
a、我们认为本款规定只是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方便,并不是给当事人的约定留下空间;
b、质押权是一种物权,而我国实行物权法定的法律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②已有收益权质押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土地收益权质押
已有的收益权质押方面的规定有公路收费权质押和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两种形式。(根据我们的分析,这两种方式的所谓“质押”其实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质押。所谓“质押”者,本质上是就既成权利对债权设定的一种担保,设定质押的权利必须是确定存在的、切实可行的。但在这两种形式的“质押”设定时,工程尚处建设阶段,收费权或收益权还处在不确定状态,显然有悖于质押的本质特征。我们分析国务院及其他有权机关之所以规定这两种方式能够“质押”,其实应归于担保这一法律行为的本源意义,即以可能的方式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这种建设项目的收费权质押,实质上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种借款条件。)但我们认为这两个方面的收益权质押规定对土地收益权质押不具有参照性。以公路收费权为例: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了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内容。但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有两个特点:a、用来质押的收费权是在建借款项目的收益权;b、由于项目尚未完工,该质押权只是对该具体项目收费权的一种期待权;c、该收费权是一种经营使用收益权。
而对土地储备借款来说,a、其是一种滚动经营模式,整个在储土地的数量在发生着不确定的变化,不是一定数额的借款用在确定地块的土地上,土地使用权本身也是在不断进进出出;b、对于土地储备机构经营使用的土地来说,其收益权是既成的,确定的;c、对于待处分土地来说,其收益是一种处分收益,而非经营使用收益。
简单地说,质押公路收费权是对固定、确定建设项目的权利,既是一种经营使用收益权,又是期待权。对土地收益权来说,不管是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经营使用收益权都和在建公路收费权具有本质的不同。所以,土地收益权和高速公路收费权没有可比性。
退一步说,即使土地收益权和高速公路收费权是完全类似的东西,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高速公路收益权质押的规定也不能由当事人任意扩大适用。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规定的不可参照性与此同。
三、没有必要考虑土地收益权质押
之所以考虑土地收益权质押,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观点的持有者怀疑在储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由土地储备机构用来作为土地储备贷款的抵押。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在储土地可以用来做贷款抵押,下面我们来分析这个问题:
1、土地储备机构是代表政府在对土地的一级市场进行调控,其对土地的一切运作,包括出让、置换等管理活动都可以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授权下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为一种处分行为同样应该在有权部门的授权和批准下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土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权利,对于其合法授权的效力,还是可资认定的。
2、根据各地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明确了金融机构借款是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之一,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以在储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担保。
3、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于各地的土地储备事宜“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对土地储备贷款,其没有禁止,也不应该禁止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担保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
退一步说,即使土地储备机构没有权利也无法经过授权以其在储土地提供借款抵押,贷款人也可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门以其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机构的在储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理由有二:
1、《担保法》虽禁止政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但并没有限制其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且《担保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2、土地储备机构是代表政府行使土地储备的职能,其在运作上是事业单位法人,但本质上其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整理、收购、置换、储备等都是一种政府行为。
这里,我们所说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在储土地是指由其掌握或由其政府合法拥有的所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无论土地的用途是要出让还是划拨。我们认为,对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土地的来源来说没有出让所得和划拨所得的区别,都是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在行使土地储备和管理的职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土地储备机构对外转移土地使用权称为“出让”而非“转让”,该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实质都是在由国家垄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
既然在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土地储备的运作机制,我们认为,以在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足以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没有必要再寻求土地收益权的质押。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土地储备机构对在储土地的权利而言,没有划拨所得和出让所得的区别,不管其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的土地都归政府所有,都由土地储备机构代为行使权利,都可以由储备机构在经过合法授权后以出让、划拨、置换等方式处置。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风险和防范途径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正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考虑使用期限)减损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借款项目的经营风险不需太多考虑。土地使用权抵押风险点主要在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对抵押物处分收益的支配权上,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1、抵押人是否真正掌握土地使用权
(1)风险
对于国家原始取得的土地(比如政府投资垦造的土地)的使用权殊少争议。对于政府回收的土地,有时政府及土地储备机构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尚未付清回收款项或其他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土地的使用权还不能在土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时土地使用权还没有随权利证书的交付而转移。这种情况下,政府及土地储备机构并未掌握土地的使用权,它们没有权利以该土地设定抵押,其设定抵押的行为因无权处分而归于无效。
(2)防范
针对国家从原使用人处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要在抵押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同时,向土管部门查证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完成转移,政府及储备机构是否已掌握了该土地使用权。
2、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的处置受已批准土地用途的限制
(1)风险
政府及土地储备机构的在储土地具有不同的使用去向,或出让或划拨等。在储土地的用途不由储备机构决定,也不是由政府及土管部门任意为之。我们的理解是:以确定为用来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行使时,无论拍卖、变卖、折价都要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则来进行;以确定为用来划拨和调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同样应按照划拨和调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则来进行。国家划拨土地只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应成本,调拨用地也往往给予可观的优惠。这样的话,在设定抵押的时候如果不区分划拨或调拨土地使用权就可能使贷款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防范
对于这个问题重点是注意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土地使用权证书中“用途”栏所载明事项。
3、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变现价值
(1)风险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抵押物,对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时,除了象普通交易那样交纳税费之外,拍卖、变卖、折价或其他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收入并非全部能够用来抵充债务。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出让土地的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政府也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核定土地开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比例收取一定数额的出让金。
(2)防范
建议调查相应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比例,在此基础上确定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和数额,以保证适当的抵押率。
在此前提下,为了
(1)保证形式上的抵押人有设定相应抵押的授权,
(2)保证适当的抵押率,
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1)以土地储备机构的名义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县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门对相应地块用途和设定抵押的授权(既可以以具体地块授权,也可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概括授权)
②市县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门对该项土地所有权的授权处分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规划乃至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2)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土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抵押时,至少要满足前述第二个条件。
当然,重复抵押、不适当抵押致使抵押无效等情况往往也是债权人面临的风险,这里不再赘述。
五、怎样获得土地收益
对于获取土地收益(金钱),我们认为:
(1)处分收益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机构有权处分或授权后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设定抵押,所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收益自然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2)经营使用收益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土地储备机构运用资金的特点,贷款人可以要求储备机构以在储土地未来的经营使用收益来提前清偿债务。适用这种方式时可以由贷款人、借款人、银行签订偿债资金帐户监管协议,借款人保证在土地使用权出租等事由发生时,将出租或其他收益进入指定帐户;银行保证该帐户的资金不得由借款人随意挪用,并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贷款人得以以该帐户的资金抵充贷款。对于已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收入,贷款人还可以和借款人、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放弃其土地出租租金,承租人保证将该租金直接交付贷款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土地收益权质押担保不具可行性,就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借款来说也没有必要考虑就土地收益权设定质押。
『陆』 国内做房产按揭的互联网平台都有哪些
您好, 如何贷款买房子?P2P模式有多种贷款买房方式
1、抵押贷。这是互联网金融+房地产最早演变出的一种模式,即把线下房产抵押那一套直接搬到了线上,也就是经常能够看到的房产抵押贷款。最初线上的抵押贷以个人住宅抵押贷款为主,后来也出现了商业地产抵押贷款。
2、赎楼贷。该产品针对那些想在银行按揭没还清的情况下卖掉房子的“有房族”,房产持有者可向互联网金融平台申请资金用于还清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然后把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赎出。当成功卖房后,借款人再将钱还给平台。
3、换房贷。该产品针对的情况为:房产持有者已经将旧房出售,在房款到账前需要用钱买新房而设计的纯信用贷款。当旧房房款到账后,借款人再将钱还给平台。
4.首付贷。贷款用途都是首付购房,购房者自己先支付部分首付款,剩下部分可以从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通常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与房地产公司合作,楼盘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低息贷款,甚至0利率的方式给购房者以优惠,以此取代直接打折或者降价的方式。
5. 商业地产租金收益权转让。百货商场对其优选租户的租金进行的创新型保理业务,简单来说就是将租金收益权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了大众投资者。
6.二手房按揭过桥贷款
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但银行通常在审批通过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放款。但这时,如果房屋买卖交易要尽快完成,购房者可以向互联网金融平台申请贷款,平台只需要看银行开具的贷款审批单,就可以直接给购房者放款,待银行放款后借款人便可还款。望采纳谢谢
『柒』 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有哪些项目
收益权转让即收益权所有人将自己有收益权的东西的收益部分转让出去。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大致可以分为收益权的转让和债权的转让。例如,昂道招财猫平台上的收益权转让项目就是由平台合作方乾道集团旗下乾道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获得资金流动性补充,乾道财富将优质的债权项目收益权的部分交由昂道招财猫,投资者通过平台选择收益权转让项目进行投资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
下面具体对收益权、收益权转让、收益权转让项目进行具体介绍:
收益权是财产所有权之一。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财产所有权包含四个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益权在实现所有物的价值方面也越来越被更多人所发现和挖掘。
什么是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方面的实现形式,该权利或权能的行使可以为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我们以租房为例,房屋主人不仅拥有房屋的占用权、使用权、处分权还拥有收益权,为了增加经济上的收入,房屋主人有权利将房屋出租出去,以此获得租金收入。这个过程就是房屋主人在行使自己的房屋收益权。
大多数经济行为到此已然完结。但如果房屋主人现在急需用钱而手上积蓄不够,而又因为房租只能到下一个月才能收取。为了解决问题,房屋主人还可以将自己一定时期内的房租收益权转让给手上拥有现金的人以充当利息,并承诺到期还本。这样房屋主人通过房租收益权转让获得了现金,解决了燃眉之急,而受让方通过自己手上现金交易或者说投资获得了收益。这个过程就是一个收益权转让过程。
什么是收益权转让
所谓收益权转让,通俗一点讲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基础资产也称标的资产,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这些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现今,资产证券化可以是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资产的一种运营方式。比如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转换;比如信贷资产(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如债券型基金)进行发行;比如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以及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等形式。
收益权转让就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这里的受让方就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投资者。
收益权是财产所有权之一,收益权转让就是将财产的收益权让予他人,受让方获得他物权。即受让方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了该财产或资产的收益权。
收益权转让的项目有以下几种:
常见的收益权转让项目多在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之中。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土地或矿产权等、股权、债权、市政基础设施、上市公司某项资产、票据等收益权转让项目。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和上市公司某项资产、信托最为常见。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收益权转让也在这个新的业态中开始萌芽。
企业应收账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或未来的金钱债权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企业通常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进行融资。
一般来说,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式:(1)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2)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对于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可以进行出质、转让。
股权
股权的收益权转让,是在合伙企业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下,出让人仅将其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除该收益权之外,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其 他权利仍由出让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让方除享有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收益权外,不享有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权利,也不需向合伙企业承担任何义务。转让期间,如涉及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财产、对外担保、重大款项支付、分红等可能影响受让人分红权的事宜时,出让方应在进行合伙人表决前提前告知受让方并征求受方的意见。股权收益权的投资者,购买的是一定时间内的部分股权。
债权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在债权融资条件下,由于业务及自身发展,一些提供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会将抵押或质押财产的部分资产的收益权,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挂牌转让出去,以此来实现资产证券化,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增加收入来源。投资者通过选择金融机构在中介交易平台上的 收益权转让标的获得高收益。这个过程就是债权的收益权转让。
市政基础设施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而回本慢,政府通过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转让,比如供热收费权转让、公路收费权转让、电费收益权转让等等,通过这些 转让以政府信用背书,未来可预测的现金流为收益,向资本市场推出,这样可以快速实现资产证券化达到融资建设的目的。
上市公司某项资产
上市公司通过某项资产收益权转让可以盘活现有存量,实现资产证券化迅速在资本市场获得大额融资。比如,在2015年8月凯迪电力(000939)这家总市值 不到200亿的公司,通过将旗下部分已投产电站的上网收费权转让,发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便从市场获得100亿的融资。同月,众合科技(000925) 也启动了电价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收益权转让,主要是在借贷过程中,企业会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质押的方式将票据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票据由平台发布,向个人投资者融资,以解决自身资金流动性问题。票据到期之后,投资人可拿承兑汇票到承兑银行进行兑付票据,兑付金额与之前购买票据理财产品的差额即为投资收益。
『捌』 如何选择正规的贷款公司
从实际看,贷款的基本条件是:
一是中国大陆居民,年龄在60岁以下;
二是有稳定版的住址和权工作或经营地点;
三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