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财产归谁
『壹』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吗
现实问复题
孔某制与苏某系大学同寝室同学,孔某因急需用钱向苏某借款2000元并保证三个月后肯定还。苏某表示,要借款可以,但是需将孔某的手提电脑质押给自己,如孔某三个月后无法清偿借款,该电脑就归自己所有。因急需借钱,孔某只得同意,并与苏某订立了合同。三个月后,孔某因还不出2000元,苏某即将该电脑作为自己的电脑使用。孔某认为该电脑是父母花了2万元买的最新款苹果笔记本电脑,才用了没多久,就算是当二手电脑卖掉也远远高于2000元,因此找到苏某要求返还电脑,待其卖掉后立即偿还苏某2000元,但是遭到了苏某的拒绝,苏某认为双方都已经订立合同了,现在孔某无法还钱,电脑就归自己所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上述孔某与苏某的约定,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系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贰』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间的所有权归谁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依然属于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权。抵押期届满专,将抵押物属进行拍卖时,若抵押权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2)质押财产归谁扩展阅读
法律要求
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笫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财产作抵押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善意笫三人,可见,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叁』 什么是质押质押物产生的孽息归谁收取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肆』 什么是财产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复以所有制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伍』 动产质押中所有权归谁
所有权还是属于提供财产的人,如果保管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响应得民事责任。
『陆』 质押财产是属于出质人的,当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为什么还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这就是因为债权人不积极行事到期权利而损害债务人权利的问题。
到期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或者到期债务由质押财产且债务人无力偿付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提存质押物,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以得价款支付债务,消除债的关系。
总之,这是债的消灭方法的一种。
『柒』 质押的财产给可以归质权人吗
这个是物权法抄规定的流质条款无效袭问题。不仅针对质押、抵押中流质条款亦无效。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为债务人借钱时通常比较急迫,会不惜以较大价值的财产担保较小金额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约定流质条款,债权人可能会依照其优势地位,以较低的价格取得担保物。这会对债务人不公平。
还有一种可能,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故意不还欠款,基于流质条款,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对抵押人也不公平。
第三种情形,抵押物上设置多个担保物权的话,如果有流质条款,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捌』 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是什么意思这些财产归谁所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内押是指债务人容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常说的抵押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变卖等,但是不能自己决定处理。用于质押的财产就是常说的质押财产,即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将质押财产拍卖等。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玖』 质押财产因不可抗力损坏的责任由谁承担。法律依据。
首先,质权人就财产剩余价值继续享有质权。
其次,对于损害部分的不利后果的承担: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从法律规定。第一,对于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损坏的,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从法律的一般规定来看,质权人仅在自己对于质押财产损害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损害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第二,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以下法律条文可能帮到你:
《担保法》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拾』 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都为债权人占有,那他们有什么区别呢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