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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72

发布时间: 2021-03-23 20:46:45

㈠ 请专家介绍下私募基金的行业配置情况与公募基金有什么区别吗

私募重配行业比较分散,包括消费类、新能源、医药、周期类等行业,而私专募减持的行属业包括在医药板块、保险、周期类行业,可以看出,私募分歧比较大集中在医药板块和周期类行业。今年来一些表现不佳的周期性行业出现较大幅度的反弹,房地产行业月涨幅达到了21.09%,涨幅居各行业之首,汽车、采掘、能源类涨幅也较多,涨幅分别为20.69%、18.72%、17.01%。一些策略灵活的私募对周期性行业的反弹把握较准,净值受益明显,但私募整体上略显谨慎的操作使得私募整体上表现落后于大盘走势。

㈡ 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有什么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版通过上市、权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私募股权基金特点介绍:
私募资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股权投资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风险大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
参与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㈢ 08年中国私募基金排名

1 武当1期 2007-11-12 10.28% -40.48% 1.1347 武当 深国投

2 中国龙精选 2007-06-15 6.18% -42.71% 1.4114 中国龙 云南信托

3 亿龙中国2期 2007-02-16 5.63% -40.48% 1.8115 涌金 深国投

4 星石2期 2007-07-30 5.40% -43.85% 1.174 星石 深国投

5 星石1期 2007-07-30 5.16% -43.85% 1.1725 星石 深国投

6 星石3期 2007-08-27 4.96% -43.85% 1.1343 星石 深国投

7 亿龙中国 2006-04-18 -2.56% -33.53% 3.0038 涌金 深国投

8 中国龙价值5期 2007-11-22 -3.40% -42.71% 0.9775 中国龙 云南信托

9 新同方1期 2007-07-12 -4.03% -40.48% 1.1548 新同方 深国投

10 中国龙增长6期 2007-11-08 -5.92% -42.71% 0.8805 中国龙 云南信托

11 中国龙增长1期 2007-04-30 -6.27% -42.71% 1.7174 中国龙 云南信托

12 中国龙增长5期 2007-11-20 -6.65% -42.71% 0.9399 中国龙 云南信托

13 中国龙增长2期 2007-10-19 -6.73% -42.71% 0.8487 中国龙 云南信托

14 中国龙价值6期 2007-12-04 -6.78% -42.71% 0.9467 中国龙 云南信托

15 中国龙价值2期 2007-07-17 -7.04% -42.71% 1.3582 中国龙 云南信托

16 天马 2006-09-11 -7.25% -33.53% 1.5248 天马 深国投

17 塔晶·狮王1号 2007-09-03 -8.39% -42.71% 0.9155 塔晶 华宝

18 中国龙 2003-08-01 -8.72% -42.71% 4.153 中国龙 云南信托

19 淡水泉成长1期 2007-09-06 -9.48% -42.71% 0.972 淡水泉 平安

20 民森B号 2007-06-25 -9.61% -44.15% 1.2082 民森 深国投

21 民森A号 2007-06-25 -10.07% -44.15% 1.1995 民森 深国投

22 中国龙价值3期 2007-09-24 -10.18% -42.71% 0.926 中国龙 云南信托

23 朱雀1期 2007-09-17 -10.33% -42.71% 0.9383 朱雀 深国投

24 朱雀2期 2007-09-17 -10.38% -42.71% 0.9365 朱雀 深国投

25 塔晶·狮王2号 2007-10-08 -11.57% -42.71% 0.8335 塔晶 华宝

26 中国龙价值4期 2007-09-29 -11.70% -42.71% 0.8576 中国龙 云南信托

27 天马LIGHTHORSE 2006-10-09 -12.18% -42.71% 1.7743 天马 平安

28 景林稳健 2006-10-31 -13.64% -40.48% 2.3112 景林 深国投

29 景林丰收 2007-3-30 -13.99% -43.85% 1.3449 景林 深国投

30 盛海平安德丰 2007-02-08 -14.45% -42.71% 1.3127 盛海 平安

31 塔晶·犀牛 2007-07-20 -14.48% -40.48% 1.0734 塔晶 中泰

32 证大1期 2007-02-05 -14.50% -42.71% 1.7219 证大 平安

33 以太 2007-07-20 -16.46% -47.76% 1.0141 以太 中融

34 尚雅1期 2007-11-20 -21.22% -40.48% 0.8041 尚雅 深国投

35 金牛1期 2007-01-16 -22.15% -42.71% 0.8916 金牛 平安

36 证大价值3期 2007-08-30 -22.28% -42.71% 0.7684 证大 平安

37 证大增长2期 2007-06-15 -22.66% -42.71% 0.8986 证大 平安

38 中国龙进取 2004-06-15 -22.69% -42.71% 1.1356 中国龙 云南信托

39 道合1期 2007-09-13 -22.99% -43.85% 0.6999 道合 深国投

40 尚雅3期 2007-12-03 -24.21% -40.48% 0.7615 尚雅 深国投

41 隆圣1号 2007-11-07 -24.52% -40.48% 0.7666 隆圣 中投

42 隆圣2号 2007-11-07 -24.78% -40.48% 0.7633 隆圣 中投

43 柏坊龙马1期 2007-11-16 -24.86% -44.15% 0.8029 柏坊 深国投

44 金域蓝湾1期 2007-12-03 -26.73% -42.71% 0.7019 金域蓝湾 深国投

45 证大价值 2007-10-29 -26.83% -42.71% 0.7272 证大 华宝

46 隆圣4号 2007-11-20 -27.29% -40.48% 0.7398 隆圣 中投

47 中国龙价值1期 2007-05-31 -27.50% -42.71% 1.1753 中国龙 云南信托

48 隆圣3号 2007-11-20 -27.53% -40.48% 0.7359 隆圣 中投

49 晓扬中国机会2期 2007-02-28 -28.07% -42.71% 0.8411 晓扬 平安

50 晓扬中国机会1期 2006-10-17 -28.22% -42.71% 1.1339 晓扬 平安

51 塔晶·华南虎1号 2007-10-24 -28.29% -48.00% 0.7365 塔晶 厦门信托

52 启明星 2007-06-15 -28.52% -42.71% 0.8011 柘弓 平安

53 价值投资1期 2006-06-12 -34.69% -41.07% 0.656 惠理 平安

54 云程泰增值1期 2007-08-01 -36.84% -42.71% 0.6953 云程泰 北京信托

55 林园3期 2007-09-20 -38.09% -42.71% 0.5951 林园 深国投

56 睿信1期 2007-02-08 -38.09% -40.48% 1.042 睿信 深国投

57 明达2期 2006-10-24 -38.50% -40.48% 1.3195 明达 深国投

58 红山2期 2007-09-06 -38.70% -43.85% 0.6393 红山 深国投

59 美联融通1期 2007-10-30 -38.96% -42.71% 0.5963 美联融通 深国投

60 林园2期 2007-09-17 -39.07% -42.71% 0.5866 林园 深国投

61 开宝1期 2007-11-19 -39.36% -42.71% 0.5896 开宝 深国投

62 万利富达 2007-03-20 -39.46% -43.85% 1.1256 万利富达 深国投

63 林园1期 2007-02-28 -39.50% -43.85% 0.915 林园 深国投

64 红山1期 2007-09-06 -39.51% -43.85% 0.6299 红山 深国投

65 东方港湾马拉松 2007-02-28 -40.84% -42.71% 0.9921 东方港湾 平安

66 道合2期 2007-11-20 -43.22% -43.85% 0.5635 道合 深国投

67 明达1期 2005-11-28 -43.64% -42.71% 1.0274 明达 深国投

68 明达3期 2007-04-02 -43.73% -43.85% 0.7296 明达 深国投

69 睿信2期 2007-06-15 -43.88% -44.15% 0.583 睿信 深国投

70 睿信4期 2007-07-03 -45.60% -44.15% 0.6157 睿信 深国投

71 睿信3期 2007-06-16 -46.65% -44.15% 0.5493 睿信 深国投

72 尚诚 2007-03-28 -47.63% -43.85% 0.8433 尚诚 深国投

平均-21.06%

㈣ 私募基金托管标准是怎样的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二十一条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尽管当前并未有法规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进行托管,但就数据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9家发行的66,649只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中,48,136只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机制,占比约为72.22%。也就是说,有超过70%的已登记私募基金选择了进行托管。

㈤ 我为什么不做私募

中国人的储蓄率其实比美国高得多,中国也有大量的高净值客户,中国人更对投资理财普遍有兴趣,但为什么中国要搞私募基金如此之难?

并不是银行、信托公司在私募基金的募集、管理过程中要付出较多的费用,也不是中国私募基金很难在低租金的地方租用办公室(这样看起来象是个骗子公司),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合格委托人和合格的股票基金管理人一样难找。

大多数人缺乏最基本的风险意识

在上轮牛市的2006年,我当时在上海一个律师事务所里,在单位里因为股票投资得不错,有同事就说,他可以介绍一个朋友给我,让我代为投资股票,我当然也有兴趣。

在2006年末,我才只有大概40万的个人净资产,面对牛市,又没有现在已经比较普遍的融资融券业务,对资金的渴望还是比较强烈的。

同事的朋友说100万没问题,分成也好商量,但提出如果发生亏损,要由我承担相当于银行存款利息的保底收益并由我完全承担亏损。

虽然当时我对后市还是很看好,但我还是坚决拒绝了这样要求旱涝保收,只想坐收超额收益而不想承担风险的委托人。

最近一两年,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集中暴露,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不少城市动不动几十亿的民间借贷崩盘或陷入困境,有部分信托或是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正常兑付预期收益。

在这些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有不少投资人坚决要求银行兑付“利息”和本金,将这些投资工具当成了银行存款。

其实在中国,大量的居民缺乏最基本的风险意识,却要求明显高于无风险利率的收益率。投资观念的改变,不比宗教信仰的改变容易太多。
在很多中国股票基金投资人心目中,合格的股票基金管理人要有以下所有的能力:

1、每一年都能取得正收益,不论是2008年还是2011年,有条件的要实现,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实现。最好是每一个月都能取得正收益。
2、在上述条件下,最大回撤最好在4%或更低的水平。最好最大回撤在1%以下,并且在一周内就能回补。
3、能取得明显超过上证指数的超额收益。如果某年是创业板或是中小板行情,那么这个要求超越的指数就成了创业板或是中小板指数。
4、要求对投资亏损提供炮灰来保证委托人的投资不出现亏损。
在美国这样的金融市场发达的地方,坚持以上四条的人恐怕根本找不到管理人,根本没人尿他们。

赚钱不是为了进监狱

但在中国,在中国特色的股票市场,既然都是这样的要求,于是有些做私募基金的人就被迫做出一些承诺,反正精心设计的好几十页的合同,这些委托人也看不懂或根本没有耐心看。

客观地讲,中国一些投资人还是很好骗的,虽然其中不乏一些可怜人。
2008年的暴跌后,我在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则公开报道,有个私募基金经理,当年只亏损大概10个百分点,按说这种业绩,只要还知道好歹的委托人,都应该比较满意。但这个基金经理将老婆、孩子杀掉后自杀。

实在无法理解,我想或许是因为承诺了一些保底条款吧。

只要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关闭,只要我不是死于意外,我早晚是个亿万富翁。更何况我对用别人的钱加速自己致富,又扩大中国贫富差距的事,从心理上实在是比较矛盾。

为一个人渣理财赚钱,更是比无法接受(我在上海当律师的时候,有同事有个客户,上海男人,特别擅长骗女人的钱和色相。拜金主义的中国,劳动模范不好找,人渣多得是)。

因此,我虽然也动过做私募的念头,但基本上不抱幻想,宁可在一个县级市的小镇上用自有资金滚雪球。

要太多钱干什么呢?

正因为不抱这种幻想,大概一个月前,以前在某金融机构共事过的一个同事,他的一个朋友介绍了一个高净值客户,想委托他做股票投资的管理人。

他觉得一个人干不起来,打电话想让我参与时,我虽然口头答应去北京会个面,但心理纯粹是抱着不辜负朋友好意的想法。

即使达成合作意向,我都未必重新去北京居住。

我在一个周五上午坐火车去北京,晚上和朋友吃饭时,朋友对我说不要抱太大希望,我也表示本来就不抱什么希望。

随便把上亿资金委托给两个原本不相识的人,这种概率实在太低。

在去酒店会面的车上,我说中国合格的委托人和管理人都难找,往往在市场下跌时要求绝对收益,在市场上涨时要求超额收益。

由于委托人飞机晚点,我还退掉了当天晚上就回去的火车票。委托人晚上九点半左右才到酒店,谈了大概两个半小时。不过没20分钟,我就发现达成意向和中石油在2个月内重返48一样渺茫。

这位委托人相当年青,可能都不到30岁,他一再强调资金不成问题,一两个亿肯定不止。

他也相当坦诚,人品感觉是不错的。他在北京有现在的办公室和注册好的公司,如果不是投资理念上有明显的差异,其实是很多人私募基金经理梦寐以求的投资人。

要知道,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通过信托发行的私募基金,购买的门槛是100万元,最多只能向不超过100个客户出售(3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不受限制),因此即使在工行、招行这样的银行来发售,全国到处路演,准备很多材料,或许都募不到1亿。

这位委托人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计划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放大杠杆,做到四五倍,成本大概在9%左右。
我自己去年也用了杠杆,但融资融券账户的额度基本上1万元都没动,用的是正回购,融资成本不到年化3.5%,杠杆倍数不到0.5倍,但即使如此,我也很少用满可用杠杆。
我对老婆讲,我这个年龄不能孤注一掷,输光了再去北京打工,月薪一万多,重头再来,似乎挺刺激,很豪迈,但根本不予考虑。
2、要求绝对避免亏损。
果然如我所料,他明确提出不能亏损,当然他说这是大原则,并不是完全要求做到。
这位委托人自己也是股票投资方面的熟手,在香港和朋友一起从大概1千万还是几千万净资产做到5亿净资产的规模,但因为种种原因,又回到1亿。
这说明他自己以往有过大亏。如果因此想寻找能避免大亏损的管理人,也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但从上面说的加几倍杠杆,以后面的一些要求或是投资计划,就很难兼顾了。
3、有认可的机会,要重仓甚至满仓单只股票。
这位委托人以往在香港市场上经常是自有资金并加杠杆满仓一只股票,连续成功并快速致富,于是对这种做法深信不疑。
他问我们假如有某只股票的确定的消息,或是确定的利好,能拿多少仓位。我朋友说不超过二成,我干脆没有回答。他提出要拿六成以上的仓位,很可能就是加杠杆后全面押上。
4、对收益率的过高追求。
委托人提出行情不好的时候,每年赚三四成就行了。如果上证指数一年有20%的涨幅,我有80%的概率能实现这个收益。但这个收益率,就是索罗斯、巴菲特、林奇也达不到。
5、明确提出可能会借助内幕消息做。
我以前当过律师,所以对法律类的风险非常警惕,以后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查得越来越严,我当然不大可能为赚点钱就冒监狱生活的风险。
其实如果买好长期看好的20只股票,进监狱10年,收益率可能比中间一年换一次仓收益率更高。不过人赚钱不是为了进监狱。
6、明确提出小盘股是投资重心。
由于以上的一些理念或是计划,我从会面前20分钟开始,就懒得讲我的方法或是策略了。

股票市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不能轻易说谁的方法就是对的,谁的方法就是错的,关键是要坚持自己的有效方法,不要心猿意马。

想通吃各种方法的优点而回避所有的缺点,既想拥有孙悟空的铁棒和72变、筋斗云,又不想头上有一个金箍。

根本不做私募基金的梦

为什么巴菲特和他和合伙人芒格都是80岁左右的人了,巴菲特还得了癌症,还快乐地管理着股票基金,而彼得林奇不到50岁就退休了?我想就是来自投资人的压力不同。

巴菲特最初的投资合伙企业,完全是他的亲戚、朋友,有充分的信任,而且巴菲特约定委托人不得干预他的投资。

到后期巴菲特掌管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资金更是来自保险公司,而不是直接的委托人,巴菲特不需要面对一些愚蠢的问题和有压力的质询。

但林奇作为公募基金经理,不得不面对这些东西。林奇40多岁就满头白发,他早早地退休,我真是对他充满敬意。

他功成身退,留下一个后人几乎不可能打破的记录,不贪恋名望和财富,实在是高。

在中国做私募,也面对林奇一样的问题,任何一个委托人,都是自己的衣食父母,得罪不起。

很多私募基金经理,又普遍年轻,在客户不切实际的要求之下,容易心理失衡,难以集中精力放在投资上。

更何况多数私募基金经理,根本还没有得道。所以多数私募基金业绩不佳,于是他们吹牛来募集资金,于是他们不断地为自己辩解。

虽然这次北京之行不成功,不过还是挺愉快的。

也许到我50岁以后,我突破了做私募基金的道德障碍和心理障碍,中国这的金融市场也比较发达了,也为了为女儿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我会搞一个私募基金,但目前,我根本不做私募基金的梦。

中国也不太适合轻易做私募基金的梦。

㈥ 证券类私募基金数量规模现在怎么样

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2018年三季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版管理业务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2.23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13.36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1.72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4.18万亿元

㈦ 私募股权投资如何利用杠杆

所谓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并购的前提是有充足的资金,那么,私募股权并购基金该如何利用杠杆呢?
以杠杆收购为主要模式的并购基金的收购可以创造公司价值,会让企业变得更加有效。这种价值的创造来自卓越的管理——好的计划、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好的经营方式;价值的创造来源于能动的董事会、管理层持股、资产整合和债务约束四者的协同作用。
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简称LBO)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迅速成为美国80年代并购高潮中影响巨大的一种并购模式,目前已成为并购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常常是并购基金或产业投资者)以目标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为抵押和担保举债融资取得收购资金,收购目标公司的一种企业并购形式。杠杆收购的财务结构中,股权投资占10%~20%,负债占80%~90%。而并购基金并不为相应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完全以目标公司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作为融资担保。
与经济生活中大量的重要创新一样,杠杆收购是在经济主流领域以外发展起来的。杠杆收购处在金融的边缘地带,但由于它运用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和财务杠杆,使它演变为一种强有力的融资收购技术,同时又是一项对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与价值创造产生巨大影响的金融工程。
杠杆收购影响企业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第一,资本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利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中的金融工具和机构投资者,杠杆收购融资使公司新的资本结构能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其中,债务的约束控制了代理成本的提升,促进了主动性提高现金流机制的形成,从而也创造了股东价值。
事实上,一方面,不同的资本结构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影响着资本结构的制度安排。正如米勒教授所言:适当资本结构的选择可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 而好的治理结构又能确保公司经理层得到正好为其投资所需,但又不是更多的资金来完成有利可图的项目。也就是说,资本结构可通过股权和债权特有作用的发挥及其合理配置来协调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出资人内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行为。
第二,债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詹森等学者认为,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 (Free Cash Flow), 从而削减了经理从事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间。在公众公司收益下滑的过程中,负债的核心问题是自由的现金流。
詹森(1991)对债务的作用得出了如下三个结论: 一是对现金流流失的控制。债务约束会帮助限制现金流的流失,通过强迫管理者偿还他们应该保留的资金,债务实际上是权益资本的替代品,在这种机制下,管理者会分散现金流而不会投资在低回报率或者是亏损的项目上。
二是债务是一个有力的适应变化的代理制度。对于所有为过度举债而陷入焦虑的公司而言,过度使用杠杆会起到副作用。它会使一个公司破产,卖掉部分公司股份,再重新关注于少量的一些核心业务。
三是预警作用。在其它环境中,债务合约的背离会创造出更大范围内的危机,从而促使高层做出更快的反应。
四是债务能够迫使管理者们采取一些价值创造的政策,他们通常不愿意采用这种政策。
在杠杆收购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债务约束作用,带来了公司治理的变革和股东价值革命,这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所广泛接受。自19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了杠杆收购的治理模式。
杠杆收购向世人展示了金融结构对于公司价值创造的积极意义:融资方式不仅影响到现金流的分布,也影响到它的管理方式;价值创造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追求,杠杆收购的财富积累,不是短期的行为,也不是一种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它是积极的努力和对周围事态长期警觉的结果;是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和谐统一的结果,也是对突发事件危机处理能力的结果。
杠杆收购对价值创造影响深远
收购的成功,最终取决于以价值创造战略为核心,把所有权激励与收购的财务结构、监督机制联系在一起,并促使它们的相互作用。杠杆收购中的价值创造是基于金融资本家作为股东所提供的咨询、决策和激励与控制。
第一,收购和掌控董事会——控制权约束。杠杆收购组织代表着拥有公司大量普通股的投资人,其掌控董事会的一个重要动机,在于使公司长期价值创造计划能够不受干扰地实施。在管理层和杠杆收购组织之间的责任分工一般是,经营战略的决定权和操作的选择权在管理层,而公司财政支出的控制权则在杠杆收购组织。
一是为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要适度给经理自主权,遵守避免干预过程管理的原则;二是并购基金控制着董事会,而董事会应高度重视价值创造的决策和管理;保留着对董事会的多数控制权;三是董事会与管理阶层间不断进行沟通与讨论。
些控制董事会的措施,确保了董事们致力于达到股东所要求的目标。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司现在正部分或全部采用这些措施,股东也越来越多地根据他们的意愿来评价公司董事和管理者这方面的行为。
第二,达成利益共同体——(MBO)利益协同。收购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使目标公司中尽可能多的人成为股东。如果经理们确实为股东(包括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着想,他们就会正确地平衡公司所有成员的利益,会更加有效地致力于增加企业的长期和短期价值。将经营者和股东利益统一起来的经营目标,是杠杆收购投资于任何企业的一个前提。
如何做到这一点呢?一是管理层持股(MBO)。并购交易结束后,管理层持股使收购后的公司能够大大提高绩效,即通过使经理们将相当多的个人财富(80%以上是借来的钱)投资于他们所管理的企业中,把他们变成为所有者,他们就有相当大的动机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二是建立股票期权机制。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股票期权使雇员能够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增长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三是股票增值(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机制,即雇员可以以现金或股票或两者兼有的形式获取期权差价收益;四是建立管理薪酬机制。
实证分析显示,杠杆收购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是使用财富杠杆把股权中一部分分配给管理阶层,构建管理激励机制,与管理层达成利益共同体,使股东价值最大化。另外,由于在大多数杠杆收购案例中,这些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参与了收购活动, 所以大多数杠杆收购同时也是管理人员收购(MBO)。杠杆收购使处在边缘中的MBO成为公司治理的主流工具。在MBO中,由于收购活动的发生,使得管理人员的管理动机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他们开始更加关注股东价值的增加。
第三,结成伙伴关系——经营协同。成功的收购必须使所有者认同经理们的价值观。杠杆收购的合伙人机制通过MBO,以一种迫使每个人都关心企业长期生存能力和价值创造的方式把外部投资者(战略性买主或金融性买主)和经理们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其目的是使其中的每个人不仅把获利能力和短期经营业绩的改善相权衡,而且与投资、创新和保值的长期战略相联系。
资产整合与价值创造
杠杆收购后,企业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剥离资产、削减劳动成本和再次上市来取得现金流和创造价值。研究表明通过整合能给公司带来更丰厚的现金流,整合是最有可能进行价值提升的工作。
Jensen(1989)认为杠杆收购的管理、补偿和金融结构直接导致了效率的提高和价值的回报。他认为,资产负债比率是杠杆收购的一大优势。究其原因,一部分可能是由于为了偿还债务而不得不努力卖出资产而收回现金,历史经验的证据也能对上述陈述做出相应的支持。Kaplan(1989)对杠杆收购者出售重组目标企业的频率做出了统计。在一年内,42家杠杆收购公司中的16家卖掉了至少10%的被全部买断的公司。美国学者Bhagat,Shleifer,Vishny(1990)提供了杠杆收购方比非杠杆收购方更倾向于将资产变现出售的证据。
有关整合创造价值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证据是,马斯卡里拉和维兹派恩对重组活动的研究。他们发现,自杠杆收购操作后,全部企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72个中有54个)都进行过至少一次的公司整合活动。这些活动中有资产重新调整(生产设施的重组、资产剥离等)、成本降低计划的启动、以及营销战略的改变(包括产品组合、产品质量、定价以及顾客服务)。这些公司重组的结果是,所有权私有的企业在经营绩效上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在35个数据可得的案例中, 处于杠杆收购和再次公开上市(SIPO)中间状态的企业(期间中值为29个月)以不变价格计算的销售额增长了9.4%,毛利润和经营利润分别增长了27.0% 和 45.4%。
杠杆收购的资产整合,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剥离和出售低效资产和部门, 从价值毁灭型项目中抽回资本;削减和控制管理费用,降低代理费用;裁减冗员,简化公司管理机构;调整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提高市场附加值(即公司的市场价值)。

㈧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

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但是其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使得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设立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权益安排亦经常出现僵局,很不利于中国本土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的一种基金组织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参与运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由投资者担任,不参与基金的实质管理,并且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资金和管理相分离,对于普通合伙人具有有效的激励作用。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模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一套适合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从整体上分析,基本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两个协议、一种责任”。三个主体是指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投资对象。两个协议是指三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合伙协议、投资协议。而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关键所在。在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获得利润后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遭受损失后如何承担责任等条款(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出资1%,有限合伙人出资99%),收益分配一般通用“二八定律”。一种责任是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仅由担任普通合伙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其出资比例仅占资金总数的1%却负责该资金的经营运作和再投资,出于对投资者和投资基金的安全及保障投资收益方面的保护,普通合伙人被要求必须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应在2至50人之间。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大多由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出资人,其主要功能在于将手中多余的资金交给企业,并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基金执行事务,因而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其专业知识全面运营公司的资金,并且会依照合伙协议享受一部分收益。这样就实现了出资人与管理人的有效分离,保障了出资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合伙企业获得最大化利益价值。
三、有限合伙人的法定权益规定及其完善建议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性、税收优势、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特性,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常用的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人权利是维系该类私募基金有效运转的关键规则。我国新《合伙企业法》赋予了有限合伙人诸多权利,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可享受到以下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
(一)分红权。《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收益分配通常都将作为重点条款规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并对各方形成约束力,对于具体如何设计亦有很大的实务操作空间。
(二)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解散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剩余资产的分配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费、企业债务、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对于在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往往会持有一些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这些企业未上市或未被收购,往往是投资运营出现了问题,退出出现困难。对于这些股份的分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是以实物直接分配还是变现后现金分配,应由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该问题会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类股份通常较难转让变现,有限合伙人为保证自己的收益,需与普通合伙人协商比较有利的股份分配条款,以变现后现金分配原则为主,如只能以实物分配,亦需约定合适的股份估值条件。
(三)解散合伙企业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无法单独行使解散企业的权利,除一些法定的解散理由外,如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若要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与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果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绩不满或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不满,或者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时,现有法律并未赋予有限合伙人可以像公司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权利,即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出现僵局时并没有通过司法解散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径。
在现有法律下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事先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时,有限合伙人应尽可能地将其可能预见并对其有利的重大解散事由及条件明确约定在协议中,以期在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如其预想顺利发展并获得投资回报时,亦可以有充足理由通过解散有限合伙企业而保障其投资本金。
(四)退伙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有三种退伙类型。一是《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约定及特定事项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的自愿退伙,即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有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是《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的当然退伙,即有限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当然退伙:(一)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四)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一般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均设有固定期限,因而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尚不能进行自愿退伙。综合对前述退伙方式的分析,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在约定和特定事项发生时才能真正主动行使退伙权,这其中亦需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地约定退伙事由,如企业投资在若干年内尚未退出、企业财务出现若干数额的亏损、有限合伙人因法律限制不能继续参与风险投资等。
(五)参与管理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垄断性地享有了管理权,同样作为投资主体且出资占较大比重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因此,对普通合伙人管理权的制衡和监督是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措施和赋予其管理权的根本目的。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不仅是对有限合伙人固有权利的正视,更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人管理权垄断之外,创立一个平衡点,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可以自行调控,达到权利制衡。但是,如果片面强调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不但会影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平衡关系,也可能危及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危害普通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也还会危害有限合伙人自身的利益。因而在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同时,还需通过对其权利应用方向进行指导,有效防止“管理权”冲突,保障有限合伙能够顺利运行。
(六)知情权。财务问题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及时和有效的获知,可以对自身投资保障有及时的判断,并可以做出迅速反应,同时也是对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权的直接约束,从积极的角度避免了普通合伙人经营“道德风险”的转化。
《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69条第2款第5项规定,有限合伙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企业法》赋予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范围亦主要集中在财务信息上,包括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情况,可以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但是,我国对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过于简单,特别是查看信息的费用由谁承担和知情权的具体行使要件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合伙企业法》应借我国《公司法》第33条中对股东知情权强制救济的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人拒绝提供的情形,有限合伙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普通合伙人提供。
(七)对外代表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通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亦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是经过授权后,可以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了,。也就是说只要有限合伙人获得了有效授权,其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的交易,其后果归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会因此承担无限责任和其他赔偿责任,反之无授权下的此类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其中“未经授权”却带来很多问题,例如“谁有权授权”?是“合伙企业”、“所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所有合伙人”?另外授权范围、授权的公示方式等问题也模糊不清,在适用中必然引起争议,进而影响到责任承担。因此,应当对授权事项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享有经营权,因此,由普通合伙人作为授权人较为合理。至于是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还是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授权,由于经营权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权利,享有经营权与无限责任直接挂钩,因此,由所有普通合伙人授权较为合适。至于表决方式,则可由合伙协议规定。
(八)财产份额转让权。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相对是比较简便的。然而,对于转让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24条中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提法,让人不禁疑惑,受让人是否就当然有权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人,合伙利益的转让和资格受让是否挂钩?此处的不明晰容易引起很多逻辑上的麻烦和实践上的障碍。
对此,我国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的相对分离,即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同时也不造成当然的退伙。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
(九)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允许在两种情形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对其他合伙人合伙权益的优先购买权:一是《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主要借鉴于公司法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顺应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特征。
(十)出质权。《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对照《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明显降低了要求,无需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出质要求的降低,充分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中“人合性”的弱化和“资合性”的强化,同时因出质可能导致的合伙权益的转让,基于“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的相对分离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只会产生有限合伙人变更的可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不会造成根本的影响。
(十一)自由交易权和自由竞业权
自由交易权。《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由有限合伙人处于非管理人和决策人的地位决定的。
自由竞业权。《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自由交易权的法理相似,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并无实质的控制权,且其占有较大比重的出资,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一般都不会损害到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因而《合伙企业法》对此的放权十分合理,且有助于整个风险投资基金市场的活跃,即使对此要有所限制,亦都留给合伙企业各方自由协商约定。
(十二)诉权。诉权可分为直接诉权和间接诉权。
直接诉权。有限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之间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直接的诉讼主要会集中在普通合伙人是否违反了其信义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即在我国普通合伙人负有法定的信义义务,只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的交易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事先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被免除信义义务。但在实践中,目前尚无此类的诉讼发生,举证的要求、诉由、损害赔偿的标准、诉请在多大程度上会被支持在司法中尚不清晰,是更多的依照合同的理念还是参照公司股东诉讼的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派生诉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我国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制度过于简单,无具体的执行细则。因此,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有限合伙人资格、“内部权利用尽”的前提、证明要求、诉讼费用和最后胜诉费用的承担和分配等各个要件做更明确的规定。
四、有效保护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合伙企业立法,保护和满足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
《合伙企业法》虽然首次承认了有限合伙,但在有限合伙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面仍缺少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亦无明确的指引,因此建议立法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制定和颁布具体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细则。
首先,应对我国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进行调研,根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地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制度研究,包括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要件、救济机制、与普通合伙人义务的对应、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设置等。其次,在制度研究可行的基础上,《合伙企业法》在其具体实施细则中相应增加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规范,赋予有限合伙人有权司法解散企业、有权对违约和违法分配的利益要求索回,适当拓宽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范围,允许有限合伙人组建和参与专门委员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已分配利益有权要求返还等,在有限合伙人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亦要辅以一定的权利约束机制。
在具备更明确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法律规定下,普通合伙人在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时,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了基金的大部分投资,并将企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交给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可以通过行使相关的权利而保证自身的收益,适当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在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获得企业的财务信息,并及时了解到企业的其他经营情况,同时就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有权向普通合伙人提议或起诉,从宏观上约束了普通合伙人的过度冒险行为,并保证企业不偏离正常的经营轨道。有限合伙人权利安排是否妥当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普通合伙人进行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的成功与否,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适当,不仅能维系基金自身的正常有效投资和收益,使投资方获得丰厚回报,亦有助于普通合伙人下一轮的基金募集和设立,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投资循环。
(二)在现有合伙企业法框架下,保护有限合伙人权利架构
在现有合伙企业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只要不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和外部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应充分尊重企业的自治权,允许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其治理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安排,充分重视有限合伙协议作为自治法在调整企业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有限合伙人主张的权利应最大范围地体现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并对普通合伙人产生较强的约束力。
对于现有合伙企业法尚未允许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权利,法律应遵循契约自由之原则,允许有限合伙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只要在不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充分认可有限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认可该等协议之执行效力,承认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执行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和其他权利制约。
通过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充分约定有限合伙人权利,如知情权、退伙权、自由交易权等,这些有限合伙人权利条款的相互配合,组成投资人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一套核心武器,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而且可以较好的保障投资人在非控制企业管理下作为“消极投资人”的利益。同时,有限合伙人还可以通过这些协议条款的绑定,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和冒险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制约,保证企业在预设的轨道上发展而基本不偏离投资人最初做出投资的判断。在法律文件和权利要求上获得更多的权利,正是为了在实际中尽可能少的干涉企业的管理和投资决策和束缚普通合伙人的手脚。
(三)建立有限合伙人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风险投资业是一个高风险性行业,从事这一行业的基金管理人不仅要有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风险承受能力。而风险投资业由于其特性和要求,信息的透明度较差,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知识、信息、经验、精力等的缺乏,将基金的管理和投资都交由普通合伙人,很难对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完善内部有限合伙协议的同时,也有必要需要建立一些特定的程序和外部机构来从宏观及整体上规范和监管基金管理人和风险投资活动。
另外,各级政府还应组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作为本地区风险投资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管理来规范行业,间接维护有限合伙人整个群体的权利。该类协会应由一些资深的投资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企业家等组成,主要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以及从业道德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风险投资的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定期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发放资格等级证书。风险投资能力是一个由多种因素组成的综合能力,可以对理论水平、实际运作能力、获利能力及信用水平、管理能力等多个方面来考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定期考核和评估,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亦是一次重要的考验,对投资者的投资也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指导作用。当然,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自身也要受到政府的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行业协会的考核与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否则,如果行业协会自身失去了信用的话,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与评估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完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司法救济
目前《合伙企业法》所赋予了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或损害企业权利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这些诉讼提起的前提、诉请、诉讼主体的适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补偿和承担等诸多问题都尚存在疑问,亦导致有限合伙人实际提起诉讼时面临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保证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享受有效的司法救济,建议我国法院应本着充分尊重表达各方意思自治的有限合伙协议的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类诉讼的提起做出较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五)扩大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有限合伙人团体
有限合伙人团体的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到有限合伙人权利的行使,机构投资者应逐渐成为该团体的主力军,增强话语权和抗风险能力,在壮大有限合伙人团体的同时提高整个团体的权利保护程度。
投资者进入存在诸多障碍是中国目前私募股权市场不能快速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应当说,我国还存在着大量风险投资的潜在投资者,比如我国现在的投资基金、信托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基金模式,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适当的将一定的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会极大地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对于有政府参与的风险投资,也可以参照这一模式解决政府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市场,尽管诸如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从资产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角度考虑希望介入这个市场,但均受到所属领域监管政策的限制,还不能大量参与市场化风险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各类基金会担任有限合伙人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资金还任重道远。未来随着监管问题的解决,机构投资者将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大资金来源。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应适当调整监管思路,研究和制定允许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五、结语
有限合伙制现已成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这是与其有利的税负待遇、良好的激励机制、声誉约束的有效性因素分不开的。伴随着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热潮,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能了解有限合伙制的一些基本规则特别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越位与冲突在实践中还不能很好地协调,导致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转陷入僵局,投资人投资风险加大。我国有必要继续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制度的立法研究,扩大商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完善本土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配套法律规范,促进私募股权行业、创新型国家和金融中心的发展。

㈨ 招行基金手续费

基金购买和赎回收费各不相同,可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点击基金名称查看基金费率情况;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不会在您交易中收取,您无需考虑。温馨提示货币基金无申购及赎回费用。

㈩ 请教建行基金问题

定投的话,就是平均了收益和风险。一般来说,你可以选择一次性投入买基金。
当然在大盘底部的时候买比较。定投的话,你可以选择灵活配置型基金,每月最低投100元。没有年限年制,但是一般选择的话,只能选3,6,9年。

也可以选择指数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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