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质押物
① 质权人可直接处理质押物吗
不能。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
② 借款人质押的货物被出借方卖并不承认的该如何处理
1、出借方将质押物出售,借款人可以在货物价值范围内抵扣借款予以抗辩。
2、如果出借人并非在借款到期且借款人不予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售了质押货物,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3、务必明确借款时间、质押货物,还款时间等信息,诉至法院的同时可以要求进行保全,冻结出借方的账户,保障货物金钱价值的安全。
③ 借款人吧抵押物卖了,怎么办
您好,卖了就卖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可以买卖。
④ 债权人将质押物变卖,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条文
合法占有(借用、质押等)的无权处分的财产都适用《物权法》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⑤ 已经质押给别人的质物,出质人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吗
经过质权人同意之后,出质人是可以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的,但是内此时,质权人已容不再是质权人,因为,质权的成立与保持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初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所以此时,质权人不再占有质押物,即,质权消灭。所以如果出质人还不了原始质押人钱,只能依法按照债务关系来处理。在此时,当然与第三人没有关系了。
⑥ 质权人可以自行拍卖质押物吗
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⑦ 出质人可以变卖质押物吗
担保法有明确规定,出资人可以变卖质物,但受让人不能对抗质权人。
⑧ 经质权人同意 出质人可以将质押物转让么
根据《担保法》第50条、《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质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作版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权。那么质押物被质押权人设定抵押就非常难理解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债权转让给了抵押权人。
也就是甲把A物质押给乙,乙在未经甲同意情况下用A物对丙设定抵押,是不是意味着乙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了丙,丙对甲享有债权,只是乙对甲造成了损失,乙承担对甲的赔偿责任?对这一问题,原来我主要是看的众合的《民法60讲》第176页,书上是这么说的:“抵押权、质押权本身也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见《担保法》第50条、《物权法》第192条),后来我查了下法条,这两条都只说: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并没有提到质权的不可以单独转让。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转质不需要出质人同意,大不了就是赔偿出质人,但转质是成立的。其次可以看出“未经出质人同意”,说明就不存在债权的转让,因为在质权人转质的时候,出质人都不知道这回事,何谈债权从出质人转给了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