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演讲
1. 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什么区别
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的区别:
1、质押方式不同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而保证金质押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2、质押风险不同
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 的利益。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二是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
(1)保证金质押演讲扩展阅读:
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内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存单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证金质押
2. 保证金质押的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
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内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审判机关对特定化后的保证金质押,例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持肯定态度,保证金可以出质。
3. 企业做保证金质押贷款的好处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保证金质押贷款优势在于:规避了一些风险性,保证了协议进行的安全性。
4. 给企业开银行承兑汇票,那保证金和定期存单质押有什么区别呢我怎么感觉应该是一样的啊
有区别的。
1、使用方式不同: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现金还是存单抵押。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2、形式不同: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3、组织不同: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5. 保证金可以作担保质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6. 保证金质押的保证金质押的合法性要求
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它并不需要转移所有权。而金钱是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取得占有即取得了所有权。金钱质押在转移占有的同时转移了所有权,显然有悖于动产质押的原则。但是,如果将金钱特定化,如“特户”、“封金”等形式,使之成为“特定物”,金钱便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了。所以,保证金质押除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为保证金的金钱必须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账户内的金钱必须移交贷款银行占有。质权自质物转移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一)保证金出质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保证金质押属于担保的方式之一,当然应当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担保行为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则公司可以直接提供担保;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出质人均应向商业银行出具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
(二)专用账户开立保证金并由贷款银行托管
出质人应当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保证金交存入该账户。保证金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使用保证金账户进行收付结算,且应当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由贷款银行托管。
(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公证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以保证金出质担保,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保证金交存贷款银行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银行托管之日起设立。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保证金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共同提出保证金质押登记,贷款银行自公证机构出具“质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