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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质押背书

发布时间: 2021-03-26 20:23:10

❶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已还清后还能再背书转让吗

如票面上已经盖“质押”字样,则不可以背书转让;如果没有盖有“质押”字样,照样可以背书转让。

❷ 质押背书是什么意思 能举例吗

以设定复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制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仓单质押没有作背书,质押并不就绝对无效。由于仓单质押权最终要通过处分仓单项下的动产来实现,在记名仓单没有质押背书的情况下,仓单质权人无法直接提取货物进行处分,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但如果进行了质押背书,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直接提取质押仓单下的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处分,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避免引起纷争,质押时尽可能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不明白的可以给我留言,我负责这方面的培训

❸ 如何理解“质押背书具有抗辩切断效力”

所谓切断抗辩效力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质押背书的背书人之回间所存在的答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A企业出票给B企业,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将票据“质押背书”转让给D企业,C企业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在本案中,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D企业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如果C不能履行债务而由D行使质权,D取得票据权利,此时D向前手B行使票据权利的时候,B不能以BC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D。

❹ 有于抵押的票据,在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有于抵押的票据,在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特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❺ 质押过的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时怎么背书

律师您好,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我们收到一张盖有“质押”字样的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我行为承兑人),该怎样判断背书是否连续呢。如果票据背书的最后记载是:背书栏背书了“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是工商银行。那么是否应该是由工商银行来提示付款呢,票款是否需要转入户名为“工商银行”的账户呢?可以转入质押时的出质人(即质押背书人)账户吗?如果要转入质押时的背书企业账户,工商银行是否需在票据上再做一次背书转让,背书注明“解押”、被背书人为该企业,将票据权利交回给企业呢。如果工商银行不做背书,直接由企业在“质押”背书后做“委托收款”背书,我行是否可认为该票据背书不连续呢”?另外对有“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人需出具解除质押的相关证明吗,我行是否只需审验票据的真伪和形式上的背书连续就可以付款,是否解押可以是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❻ 质押背书指的是什么意思

原意为: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
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❼ 通过工行企业网上银行办理了票据质押,质押解除将自动签收,签收后是否需要操作提示付款

您可以根据需要办理,如果临近票据到期时,您可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如果未临近票据到期,该票据可发起背书转让等业务。

❽ 票据质押和背书的区别

一般票据背书指持票人在票据上签章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得票据,享专有票据权利,可属再行背书转让。票据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持票人(出质人)通过背书转让给质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清偿完毕,质权人将票据返还给出质人。

❾ 质押背书是什么意思

仓单质押没有作背书,质押并不就绝对无效。由于仓单质押权最终要通过处分仓单项下的动产来实现,在记名仓单没有质押背书的情况下,仓单质权人无法直接提取货物进行处分,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但如果进行了质押背书,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直接提取质押仓单下的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处分,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避免引起纷争,质押时尽可能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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