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
1. 应收账款质押需要什么资料,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
应收账款质押所需资料: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应收账款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项债权,例如,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的统计,2007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成品的应收账款净额(两金)达1875.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8%,占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比重为40.0%,其中,应收账款1313.84亿元,增长23.0%,占流动资产平均余额28.05%。在中国,大约一半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集中体现在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款难。(P22)在国外,应收账款、存货等被看作最有价值的担保物。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的企业资产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其它可供担保的财产较少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物权法》实施前,基于物权法定原则,银行不能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拓展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银行的质押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
2. 哪一家公司能帮助办理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业务哪一家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正规融资做保理业务的公司都有此项业务,建议联络国内办理此项业务的公司即可达到你的需求,手续对方一并办理。
3. 应收账款质押要在人民银行登记吗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办理是不要求提供借款主合同的,但是质押合同或同类性质合同是需要提供的;
其次,需要弄清楚的是,办理质押登记大致分两块:1、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登陆“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
再次,具体需提供的材料:
一,提交人民银行部分:
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在用户注册签订电子版用户协议页面的右上角可下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具体要求建议致电或现场询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
二,网上登记:除了需上传质押合同影印件,其他都是需要质权人按要求录入信息。建议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板块查看。
4.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去哪里登记哪个局怎么登记填什么表准备什么资料什么时候能完成
应该是到银行咨询
5.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质押合同、工商部门、其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公证部门等出具的证书或者报告等
6.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简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7〕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7. 在人民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要什么文件比如要不要借款的主合同,银行共管协议,三方协议等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办理是不要求提供借款主合同的,但是质押合同或同类性质合同是需要提供的;
其次,需要弄清楚的是,办理质押登记大致分两块:1、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登陆“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
再次,具体需提供的材料:
一,提交人民银行部分:
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在用户注册签订电子版用户协议页面的右上角可下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具体要求建议致电或现场询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
二,网上登记:除了需上传质押合同影印件,其他都是需要质权人按要求录入信息。建议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板块查看。
8. 怎么查询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登记
去当地的征信中心查询即可。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
(8)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扩展阅读: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3、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9. 人行受理民间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吗
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第十五条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登记或提供查询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