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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时

发布时间: 2021-03-27 12:59:51

1. 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应注意哪些

个人向银行贷款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些银行会要求申请人办过本银行的信用卡或向本银行贷过款且信用记录良好。

个人向银行贷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1)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时扩展阅读:

担保制度对信用风险的规避:

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巨大活力进而对融资的大量需求,是现代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并发展的根本原因,担保制度分为人保与物保两大种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我国“由个人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5%;由担保物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4%。

同时由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发达市场经济融资担保主要是物保的方式,“大约70%—80%的贷款都是有担保物的贷款。担保物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激励借款人偿还贷款。”

然而,“在当下之中国,能够为银行所接受的担保物往往只能是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和房屋,并且,土地、房屋的抵押登记、评估等各项费用均十分高昂,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抵押登记、评估及抵押的实现费用等,其成本占到了质押成本的20%左右”。

如此高昂的费用使借款人不得不转向有体动产和权利的担保方式。动产质押限制了债务人将质押财产用于商业运作的能力,限制了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实践中,动产质权往往仅适用于个人消费融资的情形,而与现代商事融资几乎没有关系。”在此情形下,权利质权的重要性得以凸现。

2. 请问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以“股权出质”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给予登记呢有没有相关规定呀!

我国物权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它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

股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1、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2、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法律专家对后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被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贷款优势表现在:第一,企业贷款成本低、时间快。以武汉某公司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产的方法贷款2500万,房地产评估费、权证费及保险费用保守估计要花30万以上,且需要2-3个月时间。而该公司此次股权质押贷款只花了数千元评估费用,登记和审批完全免费。算上前后筹备时间也只花了一个月时间。第二,银行风险降低。从前基本没有银行会接受股权质押贷款,因为风险太大。企业还可以在抵押期间将股权转让,银行如果找不到股东,将承受很大损失。而根据新《规定》,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将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大大降低。

不过,单纯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仍需要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两点: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偿还成为泡影。因此,商业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时,还要对企业资产加以锁定,即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担保法》对股份和股票设定质权采取不同的生效条件:以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以出质人和质权人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一定要实际查看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3. 未成年人出质人怎么办理质押贷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代表子女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孩子,在取得子女的同意后,可以办理贷款

4. 已经质押了的财产又被出质人抵押给了银行,并且办理的抵押登记,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抵押权吗

1、你的质权依法成立、2、别人登记的抵押权依法成立,3,、你的质权只有你们三人知道,而另一抵押权则为公众可自由查询知道,显然抵押权的公信力大于你的质权。4、你不能撤销他人登记的抵押权。

5、我的建议:你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如果是他人动产质押你可以要求质押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5. 请问银行做质押人和担保人有区别吗

质押与保证是两种担保形式,质押需要提供质押物作为担保,并由债权人(银行回)占用,提供质押物的答人就是质押人;而保证是以人作为担保,提供保证的人的就是担保人。
质押权又称质权。质押人即出质人,质押权人即质权人。在质权法律关系中,占有质物并享有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财产并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6. 出质人的权利有哪些,银行接受出质时要注意什么

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答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7. 出质人把货物质押银行!出质人欠我钱 我可以啦走货物吗

刚看到这里,也想到同一问题: 质押权设立后,出质人是否可以转让质物?质权人是否可以转让质物?
首先,在不影响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转让质物,因为出质人作为物之所有权人(不包含《物权法》第84条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时,出质人≠
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自行处分(包含转让行为),并不需要质权人的同意。如果影响质权人质权,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也就是要质权人同意才行。
其次,要具体区分:
1、动产质权:
出质人转让:看是否影响质押权而决定是否需要经质权人同意。
质权人转让: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使用、处分(《物》214)(处分,含除转质外的一切行为,包含转让、抵押等等)
2、权利质押1、2、3项
出质人转让:同前。
质权人转让:再转让,属无效行为(《担释》101)
3、权利质押4、5、6项
出质人转让:必须经协商一致(质权人同意)且将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否则不得转让。(《物》226-228)
质权人转让:必须经协商一致(出质人同意)且将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否则不得转让。(《物》226-228),227条实际适用动产质权规定的。

8. 保证金质押的保证金质押的合法性要求

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它并不需要转移所有权。而金钱是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取得占有即取得了所有权。金钱质押在转移占有的同时转移了所有权,显然有悖于动产质押的原则。但是,如果将金钱特定化,如“特户”、“封金”等形式,使之成为“特定物”,金钱便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了。所以,保证金质押除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为保证金的金钱必须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账户内的金钱必须移交贷款银行占有。质权自质物转移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一)保证金出质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保证金质押属于担保的方式之一,当然应当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担保行为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则公司可以直接提供担保;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出质人均应向商业银行出具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
(二)专用账户开立保证金并由贷款银行托管
出质人应当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保证金交存入该账户。保证金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使用保证金账户进行收付结算,且应当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由贷款银行托管。
(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公证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以保证金出质担保,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保证金交存贷款银行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银行托管之日起设立。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保证金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共同提出保证金质押登记,贷款银行自公证机构出具“质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9. 出质人以山羊绒为质押物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由中储在自管库内进行监管。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

存储期间,没有进出库发生,质物完好。出质人逃逸,银行到中储仓库对质物进行抽样检专验,检验结果为“属羊毛”,并非 “一级山羊绒”,两者价格差距很大。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储恢复已缺失的质物——“一级山羊绒”。经过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银行上诉。问题: 请阐述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的五条依据 请问都是哪5条

10. 邮储银行质押物的条件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 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 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 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 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⑥ 租用的财产;
⑦ 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① 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 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做出决议的机关做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做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做出决议。
④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每一次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字样。
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 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 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2)质押率的确定
① 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地确定质押率。
② 确定质押率的依据主要有:
质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5.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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