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中的所有权问题
❶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间的所有权归谁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依然属于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权。抵押期届满专,将抵押物属进行拍卖时,若抵押权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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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
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笫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财产作抵押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善意笫三人,可见,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❷ 质押期满,未获清偿,是否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按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到期,未获清偿,但是不能直接将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❸ 关于房子抵押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房屋仍属于原产权人,我估计抵押没有登记,即使登记也是享有抵押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就是优先受偿权。
❹ 质权人因质权取得出质人的出质物的时候,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还是仅仅只是质权。换个说法,就是质权人可以
仅享有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从变卖质物价金中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❺ 动产质押中所有权归谁
所有权还是属于提供财产的人,如果保管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响应得民事责任。
❻ 在质押管理服务模式中,质押物的所有权属于哪方
属于质权人(银行)
质押监管 即出质人(企业)向质权人(银行)请求授信 质权人(银行)以质物为风险保障
通俗的说 就是在授信期限内 出质人(企业)将所属质押物在这个期限内抵押给银行换取授信
❼ 关于民法,质押的问题、
1楼很好解释了流质无效 通俗点就是质押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
优先受偿是说债务履行期见届满可以与债务人一同变卖等优先得到偿还,说白了就是由债务人变现,债权人最先分钱
❽ 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❾ 质押转移所有权吗
不转移。抄
质押实际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过接受质押享有质押权的质押权人在主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可以就质押物向质押人主张权利,如果就如何清偿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质押权。
在债权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债权人应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债务人提供债权实现担保,不仅仅可以是质押,房产等不动产抵押亦可。
另,办理质押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办理不动产抵押,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