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和存货质押的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融资融券是指客户提供担保物,证券公司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客户在约定期限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及利息、费用的证券交易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实现了杠杆交易和卖空机制。它在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
股票质押融资则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由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著影响。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当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
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对证券市场可发挥积极的影响。
首先是可以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坐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针对香港市场的研究表明,在开放融券卖出机制以后,股指期货偏离现货的幅度与次数均明显减少。如果融券机制的缺位,将使反向期现套利几乎不能进行。而投机者更有可能利用这个制度缺陷,借助利空消息全力做空期货进行逼仓,而不会受到套利交易的阻力。
推出融资融券,将对促进股指期货期现套利交易、平抑过度投机,进而保证套期保值功能、促进股指期货乃至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其次,股指期货推出对于融资融券的发展也有推动作用。特别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没有股指期货,进行大量的融券抛空业务,风险也是极大的。
另外,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实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有效引导,避免融资融券变成一种纯粹的高风险投机行为。
Ⅱ 什么是存货质押授信
存货质押授信
是存货融资中最基础的产品,也是当前银行应用最广泛的产品。它是指借款企业以自有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动产作质押的授信产品。为了控制风险,一般银行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或监管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存货质押的商品实行监管。存货质押授信分静态和动态两种 。静态存货质押授信要求比较苛刻,不允许客户以货易货,只能以款易货。而在现实的生产交易中,企业的货物流动比较频繁,静态质押授信会严重约束企业的正常运作。因此,静态质押授信往往很少使用,动态存货质押授信是银行采用的主要存货质押授信产品。
相对于静态质押授信,动态质押授信就是对客户用来担保的存货价值设置一个界限,客户必须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担保的存货价值不能低于这个界限,高于这个界限的存货客户可以自由使用。在这个模式下,客户既可以以货易货,也可以以款易货,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的限制就小了很多。而且,一般企业在授信期间内不用追加保证金赎货,企业靠存货来融资的益处非常明显。
虽然存货的范围变广泛了,但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和贷款的方便,对企业用来担保的存货品种还有一定的限制。银行倾向于质押货物的品类较为一致,比如钢管、钢材等,货物的价值比较容易核定,如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木材等。质押率方面,不同种类的存货、不同的银行都会设置不同的质押率。一般而言,原材料比较容易变现,质押率比较高,产成品虽然市场价值高,但相对来说不易变现,所以质押率会低一些。
Ⅲ 存货浮动抵押和存货质押有什么区别
1、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
在设定抵押时,存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存货质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
2、设定主体不同
物权法规定存货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而存货质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范围较宽。
3、担保权的客体不同
存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动产。而存货质押权的客体可以为任何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Ⅳ 在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有什么区别吗
主要存在风险
1、客户和监管企业的资信风险。主要包括客户偿债意愿、偿债能力等信用风险,以及监管企业监控措施不完善、不按协议操作、道德风险和不法客户欺诈风险。
2、存物价值评估风险。一是质押物的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所选择的质押物价值不稳定,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变现能力弱,将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二是质押物高估风险。质押物的价格高估和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损失。三是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风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出质企业使用不同的质押率。
3、司法上存在的弊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国目前只有《合同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的某些条款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关的物权登记制度也是不够健全,缺乏统一公开的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如出质人与其他债权人将动产质物恶意进行抵押登记,该解释规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这将影响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产权归属,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风险隐患。
Ⅳ 融资租赁与资产质押的区别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在客户,所有权在租赁方,也就是说不影响客户使用租赁物。
资产质押的标的物客户是没法使用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都在质押方。
Ⅵ 存货质押融资的可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意义
对于银行而言,存货质押融资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主要特点是:有实际的货物作为作为债券保证;有第三方中介——物流企业对货物实施监管,并对货物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贷款安全系数提高,贷款规模扩大;有稳定的客户。
银行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客户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企业只要交一些保证金,银行就可以提供3-4倍的贷款用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以广东发展银行为例:广发行目前80%以上的客户为中小企业,70% 以上的贷款投向这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大概有几万家。
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这就促使了存货质押融资的诞生。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帮助银行吸引和稳定客户,扩大银行的经营规模,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可以协助银行解决质押贷款业务中银行面临的“物流瓶颈”——质押物仓储与监管;可以协助银行解决质押贷款业务中银行面临的质押物评估、资产处理等服务。 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物流企业的新功能,主要特点是:在保管的基础上增加监管功能;对客户和金融业负责,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专业化的服务确保货物的安全;服务领域向供应链延伸,理论上可以做到全程监管服务;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可以提高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对于对手的竞争优势。
“贷款难”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的难题。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物流金融服务,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问题,因而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因此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正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可以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新的利润源泉。
首先,提供存货质押融资服务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向中小企业收取手续费获取一笔不小的利润。其次,在提供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服务中产生的货币的时间价值也为企业带来了利润。实例:当UPS为发货人承运一批货物时,UPS首先代提货人预付一半货款;当提货人取货时则交付全部货款。UPS将另一半货款交付给发货人之前,产生了一个资金运动的时间差,即这部分资金在交付前有一个沉淀期。在资金的沉淀期内,UPS等于获得了一笔不用付息的资金。UPS用这一笔不用付息的资金从事贷款,而贷款对象仍为UPS的客户或者限于与快递业务相关的主体。在这里,这笔资金不仅充当交换的支付功能,具有了资本与资本运动的含义,而且这种资本的运动是紧密地服务于业务链的运动的。
(三)、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保险服务可以提高物流公司的防风险能力。
物流活动中的风险存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运输、装卸、包装等。因此可以利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保险服务为物流活动保驾护航,从而提高物流公司的防风险能力。 (一)、盘活库存资产,加快了中小企业生产销售的周转效率
一般来说,我国的产品在装卸、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产生的流通费用约占商品价格的50%,物流过程占用的时间约占整个生产过程的90%。由于经销商占压在采购和库存上的资金不能迅速回收,大大影响了企业生产销售的周转效率。在存货质押融资融资模式下,物流公司、厂方、银行和经销商有效地结合起来,使供应链上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库存及相关的信息处理等活动形成一个动态的质押方式。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的同时,还加速了销售的周转率。在原材料买回来后,企业通过银行融资就能立即获得资金。如果再拿这笔资金去做其他的流动用途,就能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二)、为中小企业解决了抵押难的问题
通常来说,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都是以固定资产来抵押的,而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自身规模有限,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存货质押融资允许中小企业拿流动资产如原材料、产成品等来抵押。目前,我国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已初具规模,有效地缓解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中小企业通过抵押来融资的难题。
(三)、以动产和货权为抵押品的融资方式可以支持很多用途的授信
包括:开立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对于业务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销售网络和物流配运系统尚未成熟的中型企业,存货质押融资可以帮助企业迅速建立销售、配送网络,提供集融资、资金结算、配送、仓储监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使其迅速拓展全国分销网络。对于资产规模较小,急需资金来扩大其销售规模的小型企业,物流银行可以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其营运成本,扩大销售,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四)、节约财务费用
可逐批质押、逐批融资,根据需要安排资金赎货,从而实现财务费用的最小化
Ⅶ 存货质押融资的存货质押融资主要风险来源
操作风险又称商业风险,是“直接或间接由人或系统的不适当或错误的内部处理,或外部时间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存货质押融资的操作风险应该根据融资服务的特征划分为合规风险、模式风险、流程风险以及具体操作风险四大类。
合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相关规则或政策的风险及配套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等。模式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的不足:商业模式选择不合适、超额担保程度不适合;质押方式和监控强度选择不合理、业务结算情况与业务不匹配、资金使用不合理、没有必要的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方式、没有必要的损害保险、监管方控制方式选择不合适、财产评估报告模式不合适等。流程风险主要是指存货融资质押业务流程中标准化与信息化方面的不足造成的风险。具体操作风险主要包括银行方面的具体操作风险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具体操作风险,这些主要和具体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密切相关。
Ⅷ 存货质押融资的存货质押融资概念
对于有着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动产的缺乏使其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而在专经济发达国家,存货质押融资属业务已经开展得相当成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70%的担保来自于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为主的动产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是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和传统银行贷款集中在不动产抵押或者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是利用企业与上下游真实的贸易行为中的动产为质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根据我国最新出行的《物权法》,用作质押的存货范围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扩展。采购过程的原材料、生产阶段的半成品、销售阶段的产品、企业拥有的机械设备等都可以当作存货质押的担保物。在操作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参与进来,银行、借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签订三方合同,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