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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质押物

发布时间: 2021-03-29 17:31:29

『壹』 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未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2)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5)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贰』 什么是纳税质押其有哪些形式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什么是纳税质押?其有哪些形式?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专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属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的质押。

『叁』 房屋被纳税抵押了,房屋下的土地是不是也一起抵押了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们厂的两间厂房被纳税抵押了,请问,该厂房下的土地是不是也一起抵押了?

专业解答

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见,您厂的厂房抵押了,房随地走,厂房下的土地使用权也会同时抵押。

『肆』 什么是纳税抵押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纳税担保方式之一就有纳税抵押,请问,什么是纳税抵押?内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专业容解答

根据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伍』 未经登记的纳税抵押有效吗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提供的汽车抵押,还要进行登记才算有效。请问,未经登记的纳税抵押有效吗?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专业解答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以下简称证明材料):(1)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以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陆』 什么是纳税抵押,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

根据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柒』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第五条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第六条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7)纳税质押物扩展阅读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五)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

第二十八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第三十条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捌』 质押后纳税人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称5个工作日后返还质押物,合法吗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因欠税而将一幅名家字画进行了质押。后来,我们在规定内的期限内容如数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称5个工作日后返还质押物。请问这合法吗?

专业解答

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由此可见,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您所称的5个工作日后返还质押物是不合法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玖』 纳税质押的担保书包含哪些内容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时,要填写纳税担保书。请问纳税质押的担保书包含哪些内容?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2)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5)纳税担保财产价值;(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此外,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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