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车先抵押后
A. 我朋友把车抵押了然后又质押了,现在跑路了!
债务只是债务人个人的事情,与血缘无关,父母可以不用管,夫妻就有点麻烦。
债权人有权起诉,这是民事纠纷,所以不会判刑,但是如果质押or抵押在操作上存在欺骗隐瞒事实的话,债权人又不能在合同期内拿回钱财,报案的话,可能有诈骗的嫌疑,这就会涉及刑事犯罪,就麻烦了。
既然父母很担心,要么替他在合同期内了了这两件事,要么自己报失踪,让公安帮忙找人。
B. 在银行按揭贷款的车辆抵押后又被质押可不可以
车贷款申请的条件:
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C. 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顺序问题
首先,不同意楼上的观点,动产抵押也需要登记,否则动产抵押的受偿收到较大影响。
其次、留置权优先没有异议
第三|质押权与登记的抵押权的受偿全没有高低之分,以时间先后而定,如先质押,后抵押,质押优先。
第四 受偿顺序还受是否善意,如明知已抵押未登记,仍设置重复抵押,则等级的抵押权逊于未抵押或质押的受偿权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解释,就是有点晦涩难懂,我就不给你粘了,你可以去看看那。
D. 我的汽车先做了抵押还了半年 现在又做了质押还不上了要怎么处理会被告吗
不会被告,因为你做了质押,还不上汽车也不要了。
E. 车辆因民间借贷查封在先,质押在后,有偿优先哪一方
1、车辆因民间借贷被法院查封,就不能再质押了。即使质押也是无效的,所以,不存在受偿先后的问题。如果质押情况属实,法院可能会对质押人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6、《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F. 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如今在借贷市场中,车辆借贷深受广大贷款者的关注,关于车辆借贷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车辆质押,另一种是车辆抵押。质押和抵押只有一字之差,那么质押车和抵押车有何不同。今天,就来告诉大家,车辆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什么?要承担什么风险?
车辆质押和车辆抵押的业务风险
1.质押业务风险
风险一:由于车辆质押权的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存在车辆质押后再次抵押给他人的风险。而法律上规定在质押和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于质押权,现实中要打赢这场官司并非容易,时间和精力也消耗不起。
风险二:如果质押车辆仅仅是借贷机构控制了车辆,未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
风险三:借款人背负其他债务,导致该车辆被查封,同样会面临一定风险。
风险四:由于质押车辆未进行车管所登记,很难确认车辆本身是否存在盗抢车或黑车的风险,信息查询不全会导致面临法律风险,严重的涉嫌协助销赃等犯罪。
风险五:被抵押车辆已经登记其他人的名字,办理车辆质押机构未进行查询,导致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风险。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购车发票等取得所有权的依据,并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再签订质押合同。
2.抵押业务风险
风险一:车主身份虚假、事故车、套牌车、租赁车辆、查封车,此类客户多以各种故事理由(经常选择傍晚、周末来申请贷款,借口是车管所下班、急用钱)不去车管所设定抵押登记。
风险二: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估技术本身不科学,信用管理维度缺失、不合理,车辆价值、信用状况、工作及经营状态、家庭稳定性、负债状况、有无恶习等核心信用管理维度没有落实到位。
风险三:很多公司没有独立的风控线,部分风控流程业务人员参与,风控流程执行不到位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如车辆价值评估失误、GPS安装不合格、备用钥匙遗漏、保险过期等。更有甚者审批人员明知该类客户风险较大,依然选择放款。
风险四:单独强调是因为具有普遍性,很多跑了的高危客户都是非理性过度负债状态,很多公司对借款人同行负债评估不重视,借款人最后把车辆二次抵押给不正规的公司,最后甚至被倒卖黑车,结果人车两空。
风险五:很多公司贷后管理没有采用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化管理的方法,执行力欠缺,追车不果断。其实客户在出现系统性风险之前是有表现的,如利息支付拖沓、车辆轨迹反常、经常关机等。
抵押车与质押车的区别
质押车: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车辆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车辆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车辆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车辆为质物。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车辆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车辆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车辆称为抵押车;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车折价或以抵押车辆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这里我们要了解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车辆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车辆,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车辆。
通俗一点讲大家可以理解为:车辆抵押业务,车只办手续,不入库,车辆可以照开。车辆质押车辆必须留下。
还有就是大家要了解的抵押是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而质押只需占有就可以了!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车辆,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不管是抵押车还是质押车其实都存着很多的风险,比如车辆是否多次抵押,GPS追踪是否存在问题,按揭是否付完,存在不存在纠纷等等!所以在我们选购时一定要仔细再仔细。
G. 车辆质押在先未登记,第三人申请法院查封在后,怎样处置抵押物
车辆必须想抵押登记,才能合法有效。质押无论是否登记都是无效的,因为版车辆不属于动产权,所以在第三人申请法院查封在后,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处理进行拍卖。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H. 先抵押后质押的车,现双方抢车(现寄存在当地派出所),此车如何解决,有办法过户吗
车辆做了所有权抵押登记,车管所上面的系统是有记录的,没法正常过户
通常在抵押过程中会有抵押合同,也会办理抵押登记,以便能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是为了受偿顺序的需要,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这就是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权。
I. 办理质押后的车辆又被抵押了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权法》未对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受偿。债权到期,可以要求对方清偿债务,不履行债务的,可以起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阶段可以要求法院拍卖车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J. 抵押车再质押违法吗
借款人肯定是违法的,银行真追究起来判刑都有可能,质押公司视具体情况而定,明知故犯肯定不行。
车辆被抵押给了银行之后车辆的所有权就归银行了,借款人再拿去质押贷款那就相当于盗窃了,还是数额较大的那种。